家事暴力的法律规制条件有哪些

导读:
鉴于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薄弱以及《婚姻法》对此规范得过于笼统,再加上家庭暴力涉及行政法规、刑法以及民事法律各个领域,更适合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单独立法。新修改的《婚姻法》虽然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但都缺乏制裁性条款和可操作性。那么家事暴力的法律规制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鉴于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薄弱以及《婚姻法》对此规范得过于笼统,再加上家庭暴力涉及行政法规、刑法以及民事法律各个领域,更适合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单独立法。新修改的《婚姻法》虽然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但都缺乏制裁性条款和可操作性。关于家事暴力的法律规制条件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情况有哪些
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象较多。原先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一知识水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但根据近期抽样调查显示,每10个施暴者中,就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家庭暴力的范围正从农村向城市从低文化素质向高文化素质人群蔓延。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民、个体私营者家庭,在干部、教师和法制工作者家庭也是屡见不鲜。并呈身份特定、时间连续、行为隐蔽、手段多样等特点。
二、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有哪些
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社会的因素;既有思想意识方面的原因,也有物质利益方面的原因。
1、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国外对家庭暴力已从研究阶段步入法制化进程,已有40多个国家采取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譬如,在英国,1996年《家庭法案》规定了互不妨害令、附加挽留权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美国,许多州的地方法院创立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院,主要审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一组法官办案;我国台湾地区也于1998年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鉴于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薄弱以及《婚姻法》对此规范得过于笼统,再加上家庭暴力涉及行政法规、刑法以及民事法律各个领域,更适合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单独立法。因此,我国应当尽早颁布《防止家庭暴力法》,遏制家庭暴力现象,使家庭真正成为社会稳定的细胞。
2、订立实施《婚姻法》的实施细则或地方性法规。新修改的《婚姻法》虽然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但都缺乏制裁性条款和可操作性。如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主要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劝阻、调解,公安机关的制止及行政处罚,其目的是保障家庭成员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对于防止矛盾激化以及纠正受害人自救无力、求助无门的不正常现象具有实际意义。
3、加强执法力度,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控制家庭暴力事态应多渠道和多角度地运用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职能,充分发挥他们的威慑与教育作用。加拿大政府出台过一项容忍度为零的政策,规定对家庭暴力不分轻重必须立案,警察也有权入室制止;而离婚时,用作家庭生活的房屋全归被殴妇女所有我国也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对施暴者的制裁应从重从严,让其付出沉重代价,以训诫那些用强制力满足占有欲的愚昧、野蛮行为,使家庭暴力无法作为家务事躲藏在不受控制的空间。
A、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B、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C、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
起诉状写完后,要求一式两份,送到法院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