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所谓永久性的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那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受哪些限制。这是对抗辩权行使的法定限制。这是依据诚信原则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明确限制。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法律赋予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一方的债权,如因相对方提出担保措施而使债权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就不存在,此时应当恢复已中止的债务履行。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那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受哪些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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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所谓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除对待给付义务。第二种学说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经行使才能排除迟延责任。那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若甲在6月5日交付了假xxxx30件,则甲实为不履行合同,则乙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这种给付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部分符合约定的债务履行的对价,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抗辩中的表现。如上述案例中,若甲在6月5日交付XXXX20件,尚有10件未交,则乙应当支付20件的钱款,对尚欠的10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前提,是同一双务合同中存在互为对价关系的两项债务。因双务合同的效力在于两项给付的交换,在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以拒绝给付对抗拒绝给付,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应有之义。那么适用先履行抗辩权的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民法典规定的抗辩权的分类具体有哪些?(三)不安履行抗辩权。(四)诉讼时效抗辩权。《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那么什么是抗辩权,抗辩权的分类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以《保险法》中延伸和适用的公平原则为基础的。保险标的的损害虽然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所致,但不属于保险事故范围,保险人予以赔付的,保险人不享有保险代位权。此外如果第三人能主张此项抗辩,由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害已经获得弥补,自然不能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保险人也不能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显然是不公平的。那么代位求偿权中第三人的抗辩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保险标的的损害虽然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所致,但不属于保险事故范围,保险人予以赔付的,保险人不享有保险代位权。有学者认为,如果保险人依据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而自愿赔偿被保险人的,应视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赠与,而赠与不赋予保险人法定的代位求偿权,第三人可据此抗辩。《保险法》第60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代位求偿权抗辩如何进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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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物上代位仅存在于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中。②权利代位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损失,如果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保险人在先行赔偿后,即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保险标的的损害虽然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所致,但不属于保险事故范围,保险人予以赔付的,保险人不享有保险代位权。此外如果第三人能主张此项抗辩,由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害已经获得弥补,自然不能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保险人也不能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显然是不公平的。那么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抗辩要怎么提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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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保险标的的损害虽然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所致,但不属于保险事故范围,保险人予以赔付的,保险人不享有保险代位权。此外如果第三人能主张此项抗辩,由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害已经获得弥补,自然不能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保险人也不能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显然是不公平的。那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抗辩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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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反担保人当然依法享有抗辩权与追偿权,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由于反担保本质上也是担保的范畴,所以与本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一样,反担保人亦享有其抗辩权,《担保法》第4条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即肯定了反担保人的抗辩权。所以,反担保人亦可以享有合同变更的抗辩权。《担保法》第十七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第三十二条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那么反担保人是否具有抗辩权和追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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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目前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辩护权后有没有追究权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主流的观点认为是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先后享有两项重要权利:一是抗辩权,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保证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二是追偿权,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那么一般保证人提前放弃抗辩权是否具有追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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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保证人的追偿权虽独立于抗辩权而存在,但它们之间的固有联系不容忽视。保证人行使或放弃某些并不影响债务人实体利益的抗辩权,属于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范畴,司法者确实不应干预。但是,在保证人放弃某些足以影响债务人实体利益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若仍向债务人追偿,则构成权利滥用。第二种意见不分具体情形地一律否定保证人放弃抗辩权之后的追偿权,以偏概全,亦不足取。那么保证人放弃抗辩权后的追偿权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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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无论保证人是行使还是放弃抗辩权,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均可代债权人之位行使原债权。若否定保证人在放弃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情况下的追偿权,一则于法无据;二则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甚至剥夺保证人的追偿权,对其不公平。但保证人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并且债务人未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不应享有追偿权。那么保证人放弃抗辩权后是否仍有追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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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作为保证人,同样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可以免除其保证责任。基于保证责任的补充性,一般保证人可享有催告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不具备补充性,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上述权利。那么作为担保人有什么抗辩权以及抗辩权类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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