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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各种处罚原则的优点从一重处断原则是传统刑法理论坚持的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其主要理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较之普通数罪为小。基于这点考虑对牵连犯行为人从一重处断判处轻于数罪并罚的刑罚对犯罪人来说是有利于其利益保护的。而近些年来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的观点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赞同和支持。实行数罪并罚有利之处很多第一犯罪构成决定罪数牵连犯实质是数罪这是进行数罪并罚的前提。(二)两种处罚原则的缺点从一重处断原则缺点非常明显第一牵连犯的界定原则不统一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混乱状态。推荐阅读牵连犯处罚原则、现状、价值取向牵连犯处断原则分析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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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行政处罚有什么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这原则是我国依法行政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也就是说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处罚法定原则包含处罚主体法定处罚的依据法定处罚的种类、内容、程序法定被处罚行为法定。所谓公正原则就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求形式是合法的而且要求在内容上合法符合立法目的。指对相对方的某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或者说相对方的个行为违反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个行政机关作出次处罚。那么行政处罚有什么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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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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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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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实践要受理论的指导理论界对牵连犯应适用什么处罚原则存在很大争议。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实质上还是主张从一重处断因为对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处罚原则不能变更是要在讨论范围之外的。从一重处断、数罪并罚这两种并存的处罚原则各有利弊对其进行比较分析以期能够找到一种博采众长的最为适宜的牵连犯处罚原则。推荐阅读我国牵连犯处罚原则的探讨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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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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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共同实行犯中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行为上的分工即没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之分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其中有人实施了超出预谋的犯罪行为对此超出预谋的行为其他人不知情则不知情的人不负刑事责任由实行过限行为者本人对其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谓非重合性过限是指被教唆的人除实行了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以外还实施了其他犯罪,(二)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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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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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于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应当对其重复进行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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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犯罪中止处罚原则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是犯罪中止的特征以及处罚原则。犯罪中止有两种形式一是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二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仅仅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地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还不够还要求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形式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中止犯的处罚原则也较为特殊首先明确是“应当”从宽处罚而非如同预备犯、未遂犯那样“可以”从宽处罚其次注意对中止犯的处罚也不同于预备犯、未遂犯那样比照既遂犯进行处罚其三明确对中止犯的处罚关键看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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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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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处罚的执行原则具体包括: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公正公开的原则;4、处罚与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5、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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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二十三条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逃逸;(二)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三)隐瞒交通事故真相;(四)嫁祸于人;(五)其他恶劣行为。第二十六条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裁决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九条对军人、武装警察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执行。那么道路交通事故处罚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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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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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开等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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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刑法中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是犯罪中止的特征以及处罚原则。犯罪中止的一个最基本特征就是自动性即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相区别的关键所在。?犯罪中止有两种形式一是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二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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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按照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要正确地适用这一处罚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对中止犯采取从宽处罚原则。对中止犯予以从宽处罚是我国刑法关于中止犯的基本处罚原则。我们知道对中止犯采取从宽处罚原则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停止犯罪充分发挥犯罪中止制度之“金桥作用”。可见对于中止犯审判人员必须予以从宽处罚没有予以从宽或不予以从宽的自由裁量的余地。该条还为具体适用这两种处罚原则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否造成损害是适用两种不同的处罚原则的条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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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关键词牵连犯牵连关系双重评价禁止原则充分评价原则牵连犯理论是刑法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对牵连犯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对行为人行为的定性与量刑。对牵连犯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或仅按重罪论处或者仅在专门设置的相对较重的量刑幅度内处罚的特别刑法有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毒品罪在特定的相对较重的量刑幅度内论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金。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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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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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正确的。处罚法定原则依然赋予了行政处罚机关裁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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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请看下文为您详细介绍犯罪中止具的处罚原则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彻底中止犯罪的意图即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犯罪中止有两种结果一是没有造成损害二是造成了损害我国刑法对这两种结果分别制定了处罚原则即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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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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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于交通处罚。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种类处罚。交通处罚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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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犯罪预备的处罚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为原则。因此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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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解释本条是关于犯罪预备的定义及对预备犯处罚原则的规定。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形成了对预备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二是犯罪预备是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由于预备犯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犯罪结果尚未发生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对预备犯的处罚要轻于既遂犯。但犯罪预备的预备情况对实施犯罪实现犯罪意图的作用不同其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因此本款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认定犯罪预备行为时应当注意划清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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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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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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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是两罚制和单罚制。有以下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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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笔者赞同纪要的观点对共同贪污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像处理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的共同犯罪那样确定如下原则1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贪污的数额处罚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笔者赞同纪要的观点对共同贪污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像处理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的共同犯罪那样确定如下原则1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贪污的数额处罚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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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牵连犯的处罚问题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理论上则众说纷纭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标准也不统一。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重罪没有附加刑而轻罪有附加刑的从牵连犯的整体性考虑在判处重罪的主刑的同时应附加适用轻罪的附加刑。在重罪的法定刑低于轻罪的法定最低刑时不能判处低于轻罪的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否则就有悖于从一重处断的原则。牵连犯毕竟不是数罪并罚在处罚原则上理应有所不同。在无碍于贯彻严惩严重的经济犯罪精神的情况下牵连犯的处罚统一实行从一重重处断原则是有利无弊的。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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