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公司于4月5日以电报向美国买方发要约,出售某商品。要约规定单线麻袋包装,并规定5月12日复到有效。5月8日买方回电接受要约,但要求必须双线麻袋包装。5月10日,我方致电买方:“不同意双线麻袋包装”。5月11日,该商品价格上涨,我方又收到买方来电:“同意单线麻袋包装, 信用证已开出,请立即装船。”我方立即去电拒绝,但买方认为合同成立,要求我方履约,因而发生了争议。

2022.05.11 20: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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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精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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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的叙述,邀约因对方做出了实质性变更,5月8日发出的邀约已经失效,对方5月11日发出的邀约为新邀约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的定义及条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八条 【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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