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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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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辞职了,在办完离职手续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将一次性付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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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应是多少工资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丧葬费应是多少工资
内容:丧葬费应是工资的多少一般情况下,丧葬费包括两种:一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计算标准为:丧葬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二是因工死亡中的丧葬补助金,计算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丧葬费的规定1.《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那么丧葬费应是多少工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03893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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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抚养费一次性付是合法的吗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亡抚养费一次性付是合法的吗
内容: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工厂所在地设区市的人民政府确定。那么工亡抚养费一次性付是合法的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2.121051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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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获一次性补偿缴税调整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获一次性补偿缴税调整
内容: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通知》,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免征额,重新进行了调整。2001年,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在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同时,根据广西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该《通知》中“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确定为30000元。那么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获一次性补偿缴税调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1.13850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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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需要结算工资吗_离职后工资结算是否有规定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职需要结算工资吗_离职后工资结算是否有规定
内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离职后的工资怎么结算劳动者离职后的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进行结算。试用期离职后工资多久必须结算试用期的劳动者离职后,工资一般必须在单位与其解约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当天结算,且单位需要一次性进行结算。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李孟阳律师2022.05.084831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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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请问你想咨询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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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合同的临时工离职但拿不工资怎么处理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没有签合同的临时工离职但拿不工资怎么处理
内容:没有签合同的临时工离职但拿不工资怎么处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要一次性付清所有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陈明月律师2022.02.22394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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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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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还能要求给抚养费吗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还能要求给抚养费吗
内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还能不能要求给抚养费要抚养费是你的权利,但能否要得到,要看具体情况:首先看必要性: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其次,要看父或母有没有给付能力的,不抚养孩子一方收入条件大不如前了,原来标准都快满足不了的时候,增加就很难,有一些是离婚后再婚又生育子女的,婚姻法里规定,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总数额不超过工资的一半,像这样的,不减少就不错了。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那么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还能要求给抚养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12122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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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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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985660元|全国统一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985660元|全国统一
内容:因此,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49283×20=985660元▋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亡的认定:认定工亡一共有九种法定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孔孟廷律师2023.03.1770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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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级伤残一次性赔偿多少钱(伤残7级大概赔几万)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7级伤残一次性赔偿多少钱(伤残7级大概赔几万)
内容:工伤赔偿2024标准多少钱一天工伤赔偿2022标准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
崔玉君律师2024.01.30693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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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入职做了半个月离职有工资吗
许瑞林律师
没办入职做了半个月离职有工资吗
内容:劳动者若需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仍需提前30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开时,对其工资进行清算,一次性付清后解除劳务合同,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许瑞林律师2022.05.05144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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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是否可以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抚养费是否可以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
内容:抚养费是否可以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比如在每月几号前在探望孩子时支付,或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一般来讲,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但这不是绝对的,要求一次性支付也是有相应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的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因此,教条地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因此法院判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的可能不大。那么抚养费是否可以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12463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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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死亡后可以领取多少个月工资_在职人员死亡后可以领哪些钱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在职职工死亡后可以领取多少个月工资_在职人员死亡后可以领哪些钱
内容: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职工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加利息全部作为遗产,由继承人或者受益人继承。在职人员死亡后可以领哪些钱在职人员死亡,属于工伤的,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张旭律师2022.05.089081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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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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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负伤的工资待遇_因工受伤的可享受哪些待遇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因工负伤的工资待遇_因工受伤的可享受哪些待遇
内容: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予受理。因工死亡可享受哪些待遇因工死亡可享受这些待遇: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比例发放给亲属。
张嘉娱律师2022.05.081480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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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员工发工资怎么投诉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不给员工发工资怎么投诉
内容:如遇法定休假日或者公休日,应当提前支付;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和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到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的同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黄东洁律师2022.04.04777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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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员工辞职,单位需要一次性结清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和在员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需要一次性结清员工的工资。如果单位拒绝支付的话,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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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费工资有什么关系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抚养费工资有什么关系
内容:离婚抚养费工资有什么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8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那么离婚抚养费工资有什么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12205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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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一次性“买断”后还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子女抚养费一次性“买断”后还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内容:最后,王先生夫妇分道扬镳。离婚时,背负巨大心理压力的王先生要求小梅一次性给付3万元“买断”孩子的抚养费,小梅同意了。苦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王先生给前妻打去了电话,要求前妻增加女儿的抚养费。刚开始,前妻拒绝了,她认为,自己离婚时已支付了3万元的抚养费,且平时也时不时地给女儿拿钱,现在王先生还要求再增加抚养费实在无理。本案例中,王先生与前妻在几年前协商的抚养费用已难维持实际生活水平,且王先生因病每月只能拿到为数不多的工资,生活难以为继,所以,他可以女儿的名义向前妻要求增加如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那么子女抚养费一次性“买断”后还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12250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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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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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家案件在调解中为避免今后再出现纠纷,例如“离婚后财产纠纷”,最好加一项兜底条款,“双方自此再无其他争议,全部争议一次性解决完毕”林艳英 15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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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他们同样享有受抚养权、教育权、继承权等各种法定权利。帮助母亲获得非婚生子的抚养权,获得一次性抚养费38万元,希望小朋友快乐健康成长,未来无限精彩!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62评论 -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他们同样享有受抚养权、教育权、继承权等各种法定权利。帮助母亲获得非婚生子的抚养权,获得一次性抚养费38万元,希望小朋友快乐健康成长,未来无限精彩!
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 271评论 -
老公不给老婆钱花违法吗?老公的工资应该上交吗?
林艳英 510评论 -
【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361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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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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