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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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借款人他项权证到期不还款的,贷款人可以与借款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之间未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的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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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人处签了就是共同借款人吗
许瑞林律师
在借款人处签了就是共同借款人吗
内容:据此可见,夫妻关系中的民间借贷共同借款人的认定,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共债共签原则,即按照现行法规定,证明夫妻双方均在借款合同、借据等债权凭证上签字的证明责任系出借人举证责任,民间借贷中的共同借款人,主要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借款目的或约定的借款目的,共同向同一债权人借款,这两人和债权人约定,这一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承担或按份承担到期还本付息的借贷的关系,4.借款意向达成后,共同借款人和出借人需要就债权的性质来约定,是按份债权还是共同债权。
许瑞林律师2023.06.09913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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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经协商,借款人不还款的,可以依法进行起诉。想要追回欠款,手续齐全的话,最强硬的合法手段是走司法途径。民间借贷中就是起诉。法院判决书下来债务人不执行,债权人可以在还款期满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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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变成共同借款人怎么办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担保人变成共同借款人怎么办
内容:债权人私自篡改担保合同,变担保人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还需要继续承保证...1、只有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才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其中一般保证人还享有先诉抗辩权,2、担保人在担保关系中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承诺在借款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代替借款人履行债务,关于共同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同一个人,可以吗,您好,信贷就是根据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不需要财产抵押和担保,只凭个人信誉情况就能申请贷款,非常方便快捷,对于着急用钱的人很有帮助。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4.01.23223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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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需要了解详细情况,这要看你们的具体约定和相关证据。具体咨询详细沟通下?建议委托律师帮你,详细咨询 可以相关信息发给我看看可选择下方专问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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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欠款尚未到期能否起诉借款人?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部分欠款尚未到期能否起诉借款人?
内容:2006年9月,我借给刘某10万元钱,刘某写给我一张欠条,约定在2006年10月、12月和2007年2月分三次还清其所欠借款,如果不能按期还钱,则按每天1%的比例计算违约金,刘某的父亲在欠条上签了“保证人刘”字样。但刘某至今未归还我欠钱。请问:我能起诉刘某,要求他归还10万元吗?这一违约行为还表明,他将不会履行约定的第三期还款义务,因此,你有权根据《合同法》第94条和第108条起诉刘某,要求其提前还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那么部分欠款尚未到期能否起诉借款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1.12.08786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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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贷款人能否代位取得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借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贷款人能否代位取得
内容:借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贷款人能否代位取得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人所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第三债权人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代位权。所以说借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贷款人能以诉讼方式代位取得借款人的债权。那么借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贷款人能否代位取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1.30563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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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承担债务后可起诉债务人要求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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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在银行贷款不还有什么后果?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借款人在银行贷款不还有什么后果?
内容:借款人在银行贷款不还的后果有:逾期会进行罚息;逾期会进行罚息;会被各种催收;会被银行拉入黑名单;会被法院起诉查封抵押财产等。在借款时银行将会与借款人签署相应的借款协议合同,一经签字确认将会生效,借款人必须要按时足额的完成还款的义务。贷款行会依法催收到期贷款,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将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包括冻结贷款人以及贷款担保人的所有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查封已抵质押的财产等。借款人在银行贷款是上征信的,因此一定要按时的还款,保证自己的信用良好,如果不按时足额还款的,将会导致一系列的后果产生。那么借款人在银行贷款不还有什么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10614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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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借条到期三年内可以起诉借款人,即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的三年内,可以依法起诉。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是三年,在三年内,权利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维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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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不还款该怎么办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不还款该怎么办
内容:因此,凡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双方民间借贷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但借款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讨,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逾期还款计划,,同时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不还款该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09220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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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担保借款人不还钱怎么办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帮人担保借款人不还钱怎么办
内容:三、应对借款人违约的情况在担保借款中,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签订担保合同时,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评估,以避免因借款人的违约而承担过度的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担保人与借款人承担相同的责任,即债权人在债务到期时可以向担保人或借款人中的任何一方主张权利,此时,担保人需要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并在还款后可以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在签订担保合同时,需要明确担保范围和期限,以避免承担过度的责任。
冯清琴律师2023.10.25313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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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被拉黑如何起诉借款人(被担保人起诉会怎么样)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担保人被拉黑如何起诉借款人(被担保人起诉会怎么样)
内容:担保人被起诉后,应积极履行债务,然后立即到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借款人的财产,主张对方还款,6、担保人被起诉后,应积极履行债务,然后立即到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借款人的财产,主张对方还款,担保人被起诉如何应诉1、担保人被起诉后,应积极履行债务,然后立即到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借款人的财产,主张对方还款,担保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而被债权人起诉,担保人可以视具体案情的不同进行抗辩:确认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段建国律师2024.01.16461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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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没有问题,您可以再要求附一下对方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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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欠款尚未到期 可以起诉借款人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部分欠款尚未到期 可以起诉借款人吗
内容:实践中,无还款期限的民间借款合同大量存在,这些纠纷的诉讼时效如果符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要求的,可适用20年的特殊长期诉讼时效,而非2年的时效,否则将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有违公平原则。那么部分欠款尚未到期 可以起诉借款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1.12.08466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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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到期不还钱怎么讨债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到期不还钱怎么讨债
内容: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到期不还钱怎么讨债当事人遇到欠钱不还时可以考虑请求支付令或者起诉两种方法。督促程序是指对于以给付一定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布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支付令为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简易程序。(四)写起诉状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书面诉讼请求。民事起诉状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依据。那么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到期不还钱怎么讨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07220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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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到期不给利息怎么办
许瑞林律师
借条到期不给利息怎么办
内容:借条到期不给利息怎么办1、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的借款人不支付利息的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会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和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借条到期不给利息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10943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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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到期能否解除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借款合同到期能否解除
内容:合同是在履行期间才能解除的,借款合同到期后,合同就会自动终止。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1、写清楚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
杨一凡律师2022.03.30500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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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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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是否可以起诉借款人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担保人是否可以起诉借款人
内容:如果到期贷款人不能归还贷款,作为担保人就要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所以,具体需要担保人履行自己的担保义务,偿还贷款之后,再向贷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进行追偿,要求贷款人偿还贷款,如果到期贷款人不能归还贷款,作为担保人就要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所以,具体需要担保人履行自己的担保义务,偿还贷款之后,再向贷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进行追偿,要求贷款人偿还贷款,3、担保人需要起诉借款人的,应该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在起诉时,担保人应该提供为借款人进行担保的证据、担保人已经履行担保责任的证据。
张旭律师2023.11.16290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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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欠款尚未到期能起诉借款人吗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部分欠款尚未到期能起诉借款人吗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内容:部分欠款尚未到期能起诉借款人吗2006年9月,我借给刘某10万元钱,刘某写给我一张欠条,约定在2006年10月、12月和2007年2月分三次还清其所欠借款,如果不能按期还钱,则按每天1%的比例计算违约金,刘某的父亲在欠条上签了“保证人刘××”字样。这一违约行为还表明,他将不会履行约定的第三期还款义务,因此,你有权根据《合同法》第94条和第108条起诉刘某,要求其提前还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应该认定刘某的父亲是该笔借款的保证人。那么部分欠款尚未到期能起诉借款人吗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1.12.08859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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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不还钱如何处理,到期不还钱的法律责任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到期不还钱如何处理,到期不还钱的法律责任
内容:通过以上几点,我们可以看到,当面临到期不还钱的情况时,借款人应主动与债权人沟通、积极寻求债务协商、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并加强对借贷行为的风险管理,第三,如果借款人无法与债权人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借贷纠纷,最后,借款人在面临到期不还钱的情况时,应该吸取教训,加强对借贷行为的风险管理和合规意识,在借款之前,应该对自己的还款能力进行充分评估,并选择合适的借贷方式和合法的债权人,债务协商需要借款人与债权人之间有一定的信任和商议的空间,双方应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进行协商,确保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协议。
王学瑞律师2023.12.051027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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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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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时,通过努力争取,可以达成如下诉求,这些,都是判决不可能达到的,好合好散,皆大欢喜: 1、孩子抚养费给付周期可以写到23周岁; 2、孩子抚养费可以拆分成生活费、教育费来写; 3、争取三套房屋中的两套,而不用给对方房屋折价款; 4、存款不用给对方分割,对方还要倒给我们补偿款; 5、款项可以分期给付,担心对方违约,可以约定任一期未按期足额给付,则剩余款项加速到期,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6、可以约定孩子对双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元甲婚姻家事 844评论 -
【成功案例】工程款纠纷成功和解120万元!但对方不按期支付怎么办?天用律所专案组指导当事人余先生准备全面的证据资料,为了尽快要回工程款,优先与村委会进行调解谈判。经过天用调解中心团队的不懈努力,运用以诉促调的方案,最终双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 双方约定,村委会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进行支付;若未按约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村委会需再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压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村委会也如愿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但天用律师根据丰富经验,时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还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会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态过于乐观,觉得村委会第一期履约支付了,后续支付肯定也没问题! 期间,天用律师也多次催促村委会尽快支付,历史再一次重演,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会一分钱没付,此时余先生着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马上申请执行。 天用律师快马加鞭立上执行案件后,与余先生沟通,要求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一方面,天用律师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会往来账户;另一方面,也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因为调解书里面已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到期未按期偿还,需要多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天用律师成功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发现自身银行账户被冻结,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万元的违约金后,从之前的拖延到主动找到余先生提前偿还了120万元工程款! 余先生对天用律所专业高效的工作很满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送来了一面带着满满谢意的锦旗!王熙 22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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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官司赢了,被执行人仍不还钱,怎么办?丁女士与王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进入四十不惑年龄的王某,近年间却不务正业,养成了游手好闲、沉迷赌博的恶习。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语下,丁女士头脑一热,以自身征信为王某办理了贷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导丁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存款等多种方式将贷款转入王某指定的账户。 上述操作一气呵成,等丁女士冷静下来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骗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时进行补救措施,她强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额730000元,逾期月息为 1.2%,且承诺完全由王某承担所有贷款费用并按银行分期要求偿还贷款。 虽然手里握着欠条,丁女士仍然没有能够高枕无忧!借款到期后,王某随即开始拖延还款,丁女士多次催讨,王某未全额还款,仅偿还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诺给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贷款报酬费也未支付。 因王某严重违约的不诚信行为,丁女士面临着巨额还贷压力,经济上与心理上均遭受重创。丁女士为了尽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询委托。 天用律师指导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证据并积极准备诉讼资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王某分期进行偿还丁女士 67万元、贷款委托费 3 万元、律师费 11万元、保全担保费 1000 元。 官司赢了,本以为王某会乖乖还款,万万没想到双方达成调解书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还款责任,还以种种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审理,天用律师催促法院做了几次与被执行人王某的谈话,让法官亲自见证被执行的言而无信与蔑视法律的威严,为后来的拘留埋下了伏笔! 在一次约定好的谈话中,被执行人又出尔反尔,这下彻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师趁势申请拘留被执行人,得到批准!最终被执行人被拘留15天。 后来经过天用律师和解谈判,被执行人现行每月还款5000元,丁女士对天用律师的尽职尽责非常感动,对此结果也很满意,给天用律所送来了锦旗!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55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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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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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51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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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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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元甲交通律师 15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