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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内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常常有涉及债务处理的问题,而夫妻债务问题也是离婚案件处理中的难点,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共同性是指经营行为系基于夫妻共同意志之意。此种观点对共同性的理解过于狭隘,不符合中国家庭生产生活的实情。若认为夫或妻未直接参加共同的经营管理,便不构成共同经营,则是对现有的整个家庭财产制的推翻,也将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综上,对共同性不应理解为只有夫妻均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才构成,而要适当地放宽理解,夫妻一方的正当经营性行为所借款项,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2.09544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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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借钱买房,本质上还是属于民间借贷的行为。关于贫困生要看学校的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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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陈宗琼律师
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内容:约定的方式必须为书面,比如可以通过在借条中明确约定由借款人自己偿还该笔债务的方式来确认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因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的,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不予支持。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09382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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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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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婚内债务认定是怎样的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案件婚内债务认定是怎样的
内容: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但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的,所负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离婚案件婚内债务认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1.12.1774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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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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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怎么认定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怎么认定
内容: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怎么认定具体规定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该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离婚时应该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那么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怎么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11471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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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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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内容: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一般而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难以确认的,由有直接证据证实承担义务的一方负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举证责任。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0962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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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八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本案中,郑某借条原件被李某撕毁,其提供的借条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属于待补强证据,如果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要具备以下三种条件: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即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该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事实。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应当有正当理由,即由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主观上的原因是不能作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本案中,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郑某提供了同去讨债的哥哥的证人证言,由于证人与郑某是亲属关系,两人存在利害关系,该证据也属于待补强证据,因此不能很好地补强借条复印件的证明力。基于以上原因,郑某在没有提交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借条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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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案件中适格被告要如何认定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务人死亡案件中适格被告要如何认定
内容:债务人死亡案件中适格被告要如何认定具体诉讼中适格的被告是谁,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通知享有继承权的其他继承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存有遗产的遗产保管人为本案被告。债权人在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拒绝清偿债务时,可以将遗产管理人为被告提起诉讼。那么债务人死亡案件中适格被告要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08328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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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认定的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认定的
内容: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双方合意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司法解释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而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那么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认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2.09749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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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离婚案件一方债务怎么认定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离婚案件一方债务怎么认定
内容: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民法典离婚案件一方债务怎么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1.30420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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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借贷债权债务关系?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如何认定借贷债权债务关系?
内容:生活当中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实践性法律关系,故原则上债权人应当对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借款支付承担举证责任,但仅凭借款凭证并不一定能证明借贷关系真实性,同时应考虑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以及证人证言等因素。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仅凭欠条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下面由催天下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如何认定借贷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如何认定借贷债权债务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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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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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债务怎么处理,离婚债务如何认定!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债务怎么处理,离婚债务如何认定!
内容:现实中,夫妻因为各种原因或者是感情不和,导致双方离婚,在离婚时通常会进行债务处理,这是法律要求必须进行的,但是离婚债务还包括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那么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债务怎么处理,离婚债务如何认定!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那么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债务怎么处理,离婚债务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09215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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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债务的认定原则及例外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婚前个人债务的认定原则及例外
内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或者疑难问题,不少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的共同债务不做出明确的认定,导致本应一次性解决的纠纷和矛盾没有得到解决。;第24条则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标准为是否缔结了婚姻关系,即以登记结婚为分割线来区分债务的性质,登记结婚前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登记结婚后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两种例外情形将导致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婚前个人债务的认定原则及例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09550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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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涉嫌假造债务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许瑞林律师
离婚案件中涉嫌假造债务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内容:1涉嫌假造债务的认定及处理涉嫌“债务作假”很多体现在房产上。有的涉嫌造假者还有“欠条”或“协议”佐证。因为一般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只有原被告双方而无法列债务债权人为第三人。因此法院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在一个离婚案件中处理涉及第三人权益的争议。从本案实际来看鉴于男方与男方父母的特殊利害关系仅凭欠条可能还不能完全印证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如果女方有异议还要看该“欠条”记载的借款时间等内容是否能经得起司法鉴定。如果仅仅有一张欠条而无任何其他证据佐证法院认定30万元债务存在的可能性也不会太大。那么离婚案件中涉嫌假造债务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1.31580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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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的判断以及个人债务证据的认定怎么进行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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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的判断以及个人债务证据的认定怎么进行
内容:而执行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很多以一方名义借款而只判决一方承担还款的案件,这类案件往往需要在执行阶段进行判断是否为夫妻个人债务,因为夫妻共同债务抑或个人债务对于财产的执行方式不同。这其实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夫妻恶意串通的现象,以逃避债务的履行,致使债权人无法追回债务:也可能出现举债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婚姻另一方的利益等情形。一味地采用共同债务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极大的挑战,严格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判决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个人债务的判断以及个人债务证据的认定怎么进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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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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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如何认定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如何认定
内容:如果夫妻双方确系因感情确已破裂而离婚其财产分割不在本文所述。假离婚债务人一方放弃债权这是债务案件当事人经常惯用的逃避债务的方法。一般来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着密切的联系他比较了解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及家庭财产情况是人民法院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是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重要线索。总之认定被执行人是否借假离婚逃避债务要从多方面调查综合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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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债务的认定应考虑什么因素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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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债务的认定应考虑什么因素
内容: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夫妻共有债务的认定应考虑什么因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09122人收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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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队认定为同等责任,王女士家属对事故责任不认可,委托了元甲律所,元甲律所接受委托后查看了事发路段监控录像,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最终不仅为王女士家属争取到60%的赔偿比例,而且争取了王女士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长子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17万余元的赔偿款,家属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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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队认定为同等责任,王女士家属对事故责任不认可,委托了元甲律所,元甲律所接受委托后查看了事发路段监控录像,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最终不仅为王女士家属争取到60%的赔偿比例,而且争取了王女士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长子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17万余元的赔偿款,家属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593评论 -
夫妻登记结婚前举办婚礼所负债务(婚礼筹备金),不同于家庭生活开支,除非双方有共担之合意,否则不作为共同债务处理。但购置结婚用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使用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元甲婚姻家事 11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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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53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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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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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78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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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元甲交通律师 505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