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授权经理的原则

2021.12.02 12: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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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精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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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基本原则: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决策和经营效率,保证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经理层行使。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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