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工期索赔的条件是什么?

2021.12.04 11: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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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精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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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工期索赔成立的条件:

1、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具体依据是合同约定或双方认可的施工总进度规划;合同双方认可的详细进度计划;合同双方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施工日志、气象资料;业主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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