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产权登记的房产能查封吗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内容:个人债务案件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其财产权利状况为共同共有其中包含被执行人应有的份额。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那么个人债务能查封另方名下房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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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总登记也叫静态登记,是在一定行政区域和一定时间内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二)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应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申请人,或原有但未进行过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进行的登记。(五)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是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包括改建、添建,用途变化等。(七)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指房屋权利因房屋或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权利主体灭失等而进行的登记。那么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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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近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车位属婚前财产,谢先生拥有所有权。因徐女士拒绝配合确认该车库的产权归属,谢先生便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车库属于他个人所有。法院审理认为,谢先生在婚前购买诉争的车位,表明他在婚前已完成取得房产证的实质要件。谢先生与徐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对诉争车位进行明确约定,在离婚时也未将诉争车位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双方明确除离婚协议中所列财产说明外,双方没有其他任何财产归属,从而可以确认诉争车位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诉争的车位应为谢先生的婚前财产,依法应确认归原告所有。那么婚前买的车位婚后登记产权属于婚前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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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房屋抵押登记可以保护交易安全,避免不必要的风险。预抵押登记制度跟抵押登记制度不同的地方在于预抵押登记制度是买房者在和开发商签订买房合同以及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在不动产登记处办理预抵押登记,防止第三人对自己的房屋行使权利。当事人去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最后银行发放贷款。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需要提供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还有婚姻状况,如果是已婚的,需要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材料,主要有购房合同,开发商的营业执照,开发商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购房人方面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材料。那么产权预抵押登记是什么意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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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于许多违法行为,犯罪者将导致其财产被查封,财产查封后,需要查封登记,那么如何办理房地产查封登记呢?房产查封登记,指不动产登记机关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要求,为了保全债权人、其他利益人以及公共的利益,进行的一种限制房产所有人处分房产的强制措施。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其他必要材料。那么如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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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欠钱农村住房能查封吗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完全可以作为法院查封的对象。出于尊重人权,坚持以人为本,按相关规定,债务人欠钱,对于唯一一套住房,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那么欠钱农村住房能查封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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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此外,在王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小张知道《婚前财产协议》的情况下,王女士与赵先生签署的协议仅对他们夫妻双方有效,并不能对不知情的小张产生对抗效力,因此,不能以此协议排除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虽为王女士婚前购买,但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并且没有变更登记,该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因此,案涉房屋的产权应归王女士、赵先生共同共有,为避免以后出现财产争议,两人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无论房产证登记在谁名下,房屋所有权均归王女士所有,与赵先生无关,王女士和丈夫赵先生签署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王女士按揭购买的期房归她个人所有,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具体到本案,赵先生欠款时,并没有告知小张有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小张对协议内容不知情,因此,法院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赵先生的份额,婚后,赵先生欠下债务,房屋被法院查封,王女士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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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原来是因为该店铺的房主与法院有官司,最终导致们门面给查封。《合同法》第212条规定:所谓的租赁合同就是出租人将自己的租赁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而承租人要付给出租人租金,这样的合同称之为租赁合同。如果是一些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则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价格收购。《合同法》第229条规定:如果承租人所租赁的物品在租赁期间发生了所有权的变动,是不会影响到租赁合同的效力的。承租人还持有优先购买的权利。那么我是产权人之一法院要查封门面我该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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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况有哪些资金来源是父母的,而且又是父母亲自经手购置或者建造的房屋,但产权却登记在子女名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常常会发生产权纠葛。父母购置、建造的房屋,登记在部分子女名下,父母去世后,子女之间引起房产纠纷,进行房产诉讼时,除了应考虑上述两种情况外,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登记人仅作为产权人的代表进行了登记。例如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部分子女名下,但房屋产权一直由父母亲掌管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争议的房产权仍应归原购置、建造房屋的父母所有,作为父母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原则,由全部法定继承人继承。那么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况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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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股东是债务人能查封股权吗股东在股东名下的股权法院是可以查封的。相关法律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那么股东是债务人能查封股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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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证实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而登记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这部分财产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准夫妻和双方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其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担。那么婚前买房如何登记产权才属于自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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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因为我国规定,房产买卖以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为准,没有产权证的房产是不可以办理过户的,国家不保护不过户的房产交易。例如,如果原业主离异的话房产将会被分割,如果他有债务被起诉的话,那么这套房产将会被法院列入可执行的财产。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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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个人债务案件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二)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其财产权利状况为共同共有其中包含被执行人应有的份额。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那么个人债务能查封另一方名下房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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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法律分析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欠多少钱可以查封房产,两者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只要欠债并且有房产可以执行的,那么对方在申请了强制执行的就可以由法院查封房产,并依据实际来进行还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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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你们当初购买房子的时候,本意就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后来的出资也证明了合意转为行动,互相印证,充分证明双方共有愿意出资购房,法律认可此套房屋属于你们2人共同所有。后来产权证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但是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共同意愿购房的,因此此套房屋也是属于2人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基于结婚的目的,共同出资购房,法律推定此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来对待,现在离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具体要参考夫妻出资比例,子女抚养情况,离婚过错原因等情况来综合考虑,在一人一半的基础上,法官进行主动调节份额大小。那么婚前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个人名下离婚要怎样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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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长达三年多的诉讼,终于双方达成一致,一同到民政局预约,一大早陪当事人一起来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希望未来一个月一切顺利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
父亲在世时,继母偷偷瞒着父亲将登记在继母名下的房屋过户给继母的亲生子女名下,是否合法?本案中,该房屋虽然登记在继母名下,但购房时使用了父亲与继母的共同存款及二人工龄、农龄,依法属于其二审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享有该房屋产权。继母在未征得父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过户,其过户行为应属无效,房屋应恢复登记至原始登记状态。
父亲去世,继母健在,父亲与继母共有一处房产,想整套房产都登记在自己名下,因为有50%的份额不属于遗产,继承案件中法院不愿意合并处理继母的财产,经过争取,委托人给继母折价款,法院把房子100%的产权份额判给了委托人。
父亲在世时,继母偷偷瞒着父亲将登记在继母名下的房屋过户给继母的亲生子女名下,是否合法?本案中,该房屋虽然登记在继母名下,但购房时使用了父亲与继母的共同存款及二人工龄、农龄,依法属于其二审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享有该房屋产权。继母在未征得父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过户,其过户行为应属无效,房屋应恢复登记至原始登记状态。
父亲去世,继母健在,父亲与继母共有一处房产,想整套房产都登记在自己名下,因为有50%的份额不属于遗产,继承案件中法院不愿意合并处理继母的财产,经过争取,委托人给继母折价款,法院把房子100%的产权份额判给了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