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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终止多久可以复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保险合同终止多久可以复效
内容:金融业发展是非常不错的,保险产品也层出不穷,从保险的本质来看,保险是转移风险的有效工具,但是在漫长的缴纳期间因种种原因未及时缴纳保险费,导致保单“断缴”中止。那么,保险合同终止多久可以复效?
王学瑞律师2021.10.27244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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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终止的条件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保险合同终止的条件
内容:4、因解除而终止: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各国保险法均规定,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保险合同终止和中止有什么区别:1、发生的原因不同。保险合同中止是因投保人违约造成的;而保险合同终止是合同的自然灭失。保险合同中止后可能复效,也可能被解除;而保险合同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不存在恢复效力的问题。那么保险合同终止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1.12.30421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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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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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提前中止租房合同要赔偿吗
陈宗琼律师
承租人提前中止租房合同要赔偿吗
内容:如果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一致提前中止租房合同的,或者租赁物危害健康迫使提前中止租房合同的,承租人不需要支付赔偿。第七百二十九条,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如因正常的期限届满而终止、无其他争议事项,双方履行退房手续、无须补偿。
陈宗琼律师2022.04.08367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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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内容:是指合同双方对某一事件或某一问题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根据申请,可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依法作出裁决,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对某一事件或某一问题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根据申请,可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依法作出裁决,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相关法规、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协议可以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列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时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它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而且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3.04.11898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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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之欠款纠纷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保险合同之欠款纠纷
内容:案情:1998年5月8日,王某之夫孙某与原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市某公司签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交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孙某在超过宽限期后向人寿保险公司提出了恢复合同效力申请书并进行了体检。人寿保险公司认为孙某体检结果已不具备继续投保的条件,拒绝恢复合同效力。2003年11月15日,被保险人孙某因突发脑溢血死亡。被告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因此对其认为投保人孙某申请复效、进行体检的行为是对要求被告垫付保险费的权利的放弃,是对合同中止的认可的主张,不予支持。那么保险合同之欠款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1.12.23902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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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否分割保险金信托?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是否分割保险金信托?
内容:场景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保险金信托,全部或部分保险理赔金已经进入信托中 已经进入信托的资金属于独立于委托人的独立财产,离婚时双方都无权要求分割,离婚是否分割保险金信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场景一:婚前设立的保险金信托如果保险金信托是委托人在结婚前设立的,且保费在婚前已经全额缴纳,或者有证据证明婚后所缴纳的部分保费是其个人财产,那么毫无疑问,保费和进入信托的保险理赔金均属于个人财产,保险金信托资产不会被分割,场景二、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保险金信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保险金信托,如果保险理赔金尚未进入信托,保单的现金价值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会有两种处理办法,一种是保单退保并被分割现金价值,此时信托合同失效,另外一种解决办法,投保人希望保留这份保单,经过双方协商,投保人愿意支付另一方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此时这张保单属于投保人一方个人财产,保险金信托的合同和架构继续有效,如果信托受益人是夫妻双方,则离婚影响到的是信托收益的分配,如果信托合同设立时有约定依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可协商解决,但对信托财产本身并没有影响,因为只有信托受益人主体资格消灭时(如受益人死亡),信托关系才会终止。
张嘉娱律师2023.06.30852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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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的爸爸上周星期天在别人家干活时从高空摔了下来,当天没有去医院,第二天自己去了医院老板也没有付医药费都是自己付的,他们没有合同也没有买保险,已经在家休息一周了,也没有见好转 请问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答律师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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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合同到期可以中止合同吗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中合同到期可以中止合同吗
内容: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已经不须再履行或者无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转移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它仍然须履行,而且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种原因的发生而暂时停止,而合同的终止为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
龙珊律师2022.03.26618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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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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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生效后可以退吗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保险合同生效后可以退吗
内容:并不是所有的车险都能够退保,在汽车保险合同生效后,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才可以选择退保。车主要向保险公司递交退保申请书,说明退保原因及从何时开始退保。进行审核后,保险公司会出具退保批单,注明退保时间及应退保额,并收回保单。然后,车主才可持退保批单和身份证,到保险公司领取应退还的保费。那么保险合同生效后可以退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1.12.27387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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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三年,中止的保险合同三年内可以复效,终止的保险合同不能复效。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期限一般较长,投保人可能因为种种主客观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续期保险费,为了保障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给投保人一定的回旋余地,各国的保险法一般都对缴费的宽限期及合同中止做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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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可以续签吗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可以续签吗
内容: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陈明月律师2022.03.25405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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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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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方法)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方法)
内容: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对某一事件或某一问题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根据申请,可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依法作出裁决,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有哪几种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主要分为三种:1、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仲裁协议可以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列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时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它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而且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吴梦云律师2023.04.12338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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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与保证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保证合同与保证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来说,应当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无需对价条件;而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表现为双方有偿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合同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而保证保险合同则属于双务有偿合同。那么保证合同与保证保险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08149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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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离婚分割怎么安排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保险离婚分割怎么安排
内容:依据《保险法》和《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险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之中,夫妻之间在婚姻中涉及众多保险,当离婚涉及财产分割时,保单处理显得尤为重要。投保人有权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说,保险合同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夫妻离婚后,作为投保人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权提出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但必须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提出该要求。那么保险离婚分割怎么安排。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1.12.15517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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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意味着生效吗
许瑞林律师
保险合同成立意味着生效吗
内容: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许瑞林律师2022.04.08763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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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终止合同履行期限怎么写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劳动终止合同履行期限怎么写
内容: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
杨一凡律师2022.03.27946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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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否随意办理交强险退保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保险公司能否随意办理交强险退保
内容:办理过户手续时李某将该车交强险保单交由车辆管理部门存档同时将保险标志交给了我。由于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公益性等性质所以与商业保险相比交强险在投保、退保等方面有着特殊的规定。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5条还对交强险退保作了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即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因此该退保行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你仍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能否随意办理交强险退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1.25238人收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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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646评论 -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林艳英 529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96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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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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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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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要注意:商业保险也是可以分割的共同财产之一北京法律咨询 61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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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1、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车祸担保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赔偿。 2、追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在赔偿受害人后,有权向肇事方追偿。如果肇事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可以代替受害人向肇事方追偿,并在追偿成功后将追回的金额归还给保险公司。 3、协助调查责任:车祸担保人有责任协助调查事故的真实情况。他们可以派出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收集证据和相关材料,以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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