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在我们这工作,工作两天受伤,脚趾骨折,向我们索要赔偿12W元,协商未果,将我们起诉,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



内容: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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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海贸易公司的人事部门以没有先例为由拒绝了李灿的要求,并认为李灿是无理取闹。在唐某的支持下,李灿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中海贸易公司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给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具体的答案,认为除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为劳动期限届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他工作的年限,可以获得3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那么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劳动者补偿金?(全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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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15年被解聘赔偿标准是什么工作15年被解聘赔偿标准是什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单位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单位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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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公司未予答复的情况下,小陈分别就支付拖欠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提起了两项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上,小陈认为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能证明是公司雇用,即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凭借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等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在没有工资单或工资开户存折,或者单位提供的工作证等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小陈可以注意收集以下几种证据来证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第一,用人单位招聘和小陈应聘的证据。那么保存工资单和工作证 举证事实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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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劳动者如何在平时的工作中保留有关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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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但是用人单位仍对于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此谓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那么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能索要的4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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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到期未续签但员工继续工作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 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那么合同到期未续签但员工继续工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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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建筑公司不认可与小李存在劳动关系,李某无法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其子小李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之子小李在某建筑公司工地从事钢筋工,该公司对此事实无异议,但称小李系某劳务公司招用的工人,却没能提供劳务公司关于小李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李某则提供了与小李一同在某建筑公司工地工作的证人韩某、于某等人的证言及工作证,证明用工单位为该建筑公司,证人并证明该公司未给小李办理工作证的原因,据此应认定小李与该建筑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工作制和工友证言可证明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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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农民工讨薪难,其中不少农民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又缺少欠薪证明,给讨薪带来相当难度。在清河林业局调查取证,取得证人、证言12份;查阅有关部门卷宗4次,收集到大量有价值的证据资料。由于层层拖欠,导致农民工无法及时拿到工资。留存相关证据黑龙江法汇律师事务所单玉兰律师认为,农民工在打工之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保存考勤表、临时工作证、工地出入证等,这都是索要欠薪的有力证据。我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农民工没签劳动合同缺少欠薪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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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合作关系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仍然在用人单位进行劳务工作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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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那么工作服可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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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于王菲知识水平有限,收款经常出现问题,2010年2月15日,该酒店以王菲不胜任工作,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王菲不服,遂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单位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庭审中,该酒店辩称,王菲不胜任工作,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即使王菲真的不能胜任工作,但因为王菲怀孕了,单位也是不能解除她的劳动合同的,这是《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据此,陈志群律师认为,该酒店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予以撤销,依法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怀孕不能胜任工作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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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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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成功和解,快速拿到23万赔偿款!元甲律所专业调解谈判,在伤者承担次要责任情况下,争取到了最高赔偿款!感谢当事人认可,让我们的工作充满意义和价值!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工作片段
为了当时人的诉求,律师把工作群中近一年的工作整理成稿,提交仲裁委。仲裁委最终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