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服可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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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鸿飞是来自灵寿县的农民工,2003年5月17日经人介绍到一家公司从事电焊、管道安装等各项工作。2006年3月31日,赵鸿飞在一个工地干活时,从3米高台摔下来,被确诊为大腿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赵鸿飞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准备作工伤认定时卡了壳。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查阅了公司人事登记和出勤记录,没有赵鸿飞的相关资料,赵鸿飞和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无奈之下,赵鸿飞来到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请求援助。在中心律师的提醒下,赵鸿飞拿出了公司发放的工作服、水杯和台历,又找到这几年和赵鸿飞一起工作的几个人,他们都证明这几年赵鸿飞和自己一起为公司干活。拿到这些证据后,赵鸿飞将公司诉至石家庄市桥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自己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桥东仲裁委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的规定,确认赵鸿飞系公司员工,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这个案子说明了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赵鸿飞虽没有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但举出了单位发的工作服、水杯、台历等这些可供参考的证据,为胜诉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