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月份在网上购买一盏台灯,中间使用次数很少,7月份发现有质量问题,台灯不亮且无法充电,要求退货退款,商家表示超过七天无理由退货期限,质保期内只能换货,我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第一,七天无理由退货和质量问题退货是两个概念,不能用无理由退货的期限来搪塞质量问题退货;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质保期内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或修理,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而商家私自规定只能换货不能退货,是霸王条款,不能成立。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2024.08.04 20: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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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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