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律原则的要求是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必须遵循的六项原则,即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监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必须遵循的六项原则,即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监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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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不同于行政处罚。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那么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处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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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双方均争夺抚养权的,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第一,二周岁以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父方主张直接抚养的,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那么相关法律有没有处理抚养权纠纷的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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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汪庆丰律师:谈二七塔周边建筑拆除涉及的行政法律原则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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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担保法第3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过,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后果是不一致的。而连带保证的责任较重,借款人到期不还款的,出借人既可以找借款人还钱,也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还钱,并且不管是追偿还是控告都没有先后之分。那么法律规定担保的原则是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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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然后责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赔偿的法律制度,委托故意重大过失的组织和个人依法承担部分赔偿费用。行政追偿的条件①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了损失;追偿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只有具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前提条件,才可能产生追偿问题。行政追偿的原则①追偿金额的范围以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为限;②追偿金额的大小要与过错程序相适应,同时考虑被追偿者的薪金收入。行政追偿权人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人员违法行使行政授权。那么行政追偿的条件形式和原则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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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担保法第3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过,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后果是不一致的。而连带保证的责任较重,借款人到期不还款的,出借人既可以找借款人还钱,也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还钱,并且不管是追偿还是控告都没有先后之分。那么法律规定担保的原则都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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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法定性和不可处分性。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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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涉及法律法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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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法律主观:行政处罚 是单方面行政行为,是不可以进行调解的,但在决定下达前,双方如果达成和解可以减轻处罚,4、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原则上是不能调解的,但在处罚决定下达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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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三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清单》对当事人决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责令改正、提醒、告诫、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清单》的一般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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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物业投诉的处理原则有哪些处理物业投诉时相关部门要遵守公平、公正、合法、及时、依法等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那么物业投诉的处理原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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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那么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具体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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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基于自愿原则,依法订立的婚姻协议书,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可自双方均签字或盖章时生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基于自愿原则,依法订立的婚姻协议书,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可自双方均签字或盖章时生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基于自愿原则,依法订立的婚姻协议书,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可自双方均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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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担保法第3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担保活动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民事活动,担保法是民法的子法,因此进行担保活动时,必须以民法基本原则为依据。不过,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后果是不一致的。而连带保证的责任较重,借款人到期不还款的,出借人既可以找借款人还钱,也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还钱,并且不管是追偿还是控告都没有先后之分。那么法律规定担保有哪些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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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担保法第3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担保活动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民事活动,担保法是民法的子法,因此进行担保活动时,必须以民法基本原则为依据。不过,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后果是不一致的。而连带保证的责任较重,借款人到期不还款的,出借人既可以找借款人还钱,也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还钱,并且不管是追偿还是控告都没有先后之分。那么法律规定担保有什么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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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锦旗,一份荣誉,一份责任。感谢当事人的信任和支持,我们会一如既往地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婚内协议怎么写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写法如下: 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内,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书,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男女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婚内协议书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便可以拥有法律效力了。
挂靠经营会带来哪些风险隐患? 一、合同无效。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挂靠经营拿到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对方知晓挂靠经营事实,就可以单方面取消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费用。这样的情况下,挂靠方就会因此拿不到费用,最终无法创造业绩和利润。 二、行政处罚。一般来说,个人或企事业想要开展经营,是需要依据要求获取经营资格的。挂靠营业执照的方式,属于是投机取巧的行为,一般被发现就会面临主管部门的严厉处罚。 三、事故责任。因为挂靠经营,是为了减少人员、资产等方面的支出,所以多、半不具有承接业务的能力。一旦发生事故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挂靠行为从法律上讲是不合法的,同时挂靠经营还会为后续生产经营埋下很多风险隐患。
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条件: (1)行为必须齐备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基础条件。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实践中,行为人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包括但不限定于事故现场),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逃逸法律追究之主观目的。 (3)客观上有逃离的行为,且逃离行为可能影响到对被害人的救助、导致事故损失的扩大、妨害民警对事故的查处。如果行为人的“逃离”没有影响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之法定义务的履行,则不应认定其“逃离”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从而不应承担交通肇事罪加重之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