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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农民不同意征地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农民拒绝征地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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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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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需要根据你的情况判断当时的处罚是否不合理,现在虽二胎政策开放,但只针对具体计划生育政策出台之后,有一个法不溯及既往的问题,还需要根据当时地方政府具体规定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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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我国,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仍属于民事行为,并为上升到刑事犯罪。但根据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加强了刑法对农民工的合法权力的保护。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一般情况下,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且在政府责令还款后仍不支付者需判处三年之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综合而言,根据两法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要坐牢,还要罚款。那么公司老板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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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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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政府是不可以强制农民土地流转的,发生政府强行流转土地行为的,农民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申诉。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控告或者直接去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流转土地是自愿的,政府如果想使用土地一般会选择征收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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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农民误工费赔偿范围是怎样的1、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那么农民误工费赔偿范围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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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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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标准1、按比例补贴: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限计算得到的应缴费总额的60%,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标准分为三类:1、按月缴费 20元、40元、60元、80元四个档次,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标准分为三类:1、按月缴费: 20元、40元、60元、80元四个档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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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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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处理土地纠纷的机关是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因农村责任田划分,宅基地的规划及调整和边界划分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部门处理的争议,而不应属于法院管辖。遇有此类情况,可向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予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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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买房后]农民公寓不能办房产证但是等他和其他10多名业主把房子装修完住进去,想拿房产证的时候,却被告知,他们购买的房子是农民公寓,是拿不到房产证的。今年2月中旬,郭先生因办不了房产证,找了坝头居委会负责人很多次,但始终解决不了,为此,他通过法律途径将坝头居委会告上法庭。相关农民公寓相关问题悬而未决东莞兴建农民公寓已有12年了。在前几年的实践中,不少镇区均向市政府提出“对农民公寓制订各种税费优惠政策,适当减免建设税、报建费、房产证费等,并在用地政策、扶持资金、办事程序、产权办理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方便”等建议。那么买农民公寓办不到房产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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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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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一)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二)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那么农民征地补偿分配标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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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感谢你的信任和咨询,针对你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你可以详细讲述一下事情的经过和原因,以便帮你分析判断。2你可以致电咨询我们,我们有专业人员帮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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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徐景颜表示,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安置区容积率不能超过1.0,农民社区住宅原则上不高于4层。严禁强迫农民住高楼 徐景颜指出,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和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要把尊重群众意愿摆在首位,补贴安置要把政策落实到位,不与农民争利。严禁片面强调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严禁擅自扩大项目区范围和突破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严禁侵害农民利益。预期“十二五”期间累计新增查明资源量金矿550吨,铁矿15亿吨,煤矿30亿吨。那么山东禁盲目大拆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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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那么农民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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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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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征收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是违法的,并且不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时,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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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三种失职要问责省纪委特别明确,将及时查处党政领导和企业负责人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的三种失职情况、各自问责要求。第一种是当地企业发生大规模欠薪,造成群体性聚众闹事事件发生的,或者对发生欠薪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和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实行问责。第二种是因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不作为,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及时支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对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实行问责;第三种是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严格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尤其是企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那么广东农民工欠薪事件三种失职要问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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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违法强制征收土地的,被征地的农民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举报,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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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村委会需要用到农民的承包地时,村委会(发包方)无权因此收回农户的承包地。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四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那么承包期内村上能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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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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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可以申请协调、裁决2、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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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陕西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涉及农民住房,必须先安置后拆迁;补偿安置要尊重被拆迁人意愿;随意动用民警参与强拆将追责。涉农住房须先安置后拆迁紧急通知要求,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那么陕西:涉及农民住房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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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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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征地拆迁补偿政策设计,必须在兼顾各利益相关群体的前提下,保证失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基本利益,合理的、优化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应当是在利益均衡的条件下使失地农民和被拆迁人利益最大化。那么征地拆迁与政府角色定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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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朱留华说,国土部下发的《通知》会保护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述权,有关征地的重要信息必须由政府提前告知农民:“在征地之前有一个告知的、确认的和听证的程序。告知就是告诉你这块地我将来用于征了干什么,在什么位置,有多大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还有社保的情况,都应该让被征地的人知道的。通知就明确地强调征地告知要落实到村组和农户,不能落下一户。朱留华强调,如果农民对征地存有异议,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对于农民起诉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给予解决。不同意的是肯定不能实施征地,如果这个必须要征,那么必须要和农民协商一致,不能强行征地。那么国土部强调征地拆迁必须提前告知农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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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征收土地,要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相应的补偿。征地补偿的标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不一致,一般在三四万元/亩到十几万元之间。具体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可达到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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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老宅基地翻盖新房,如果新建面积没有超过老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但老宅基地必须是在1987年4月1日之前占用,且农户必须有土地证;如果新建住宅面积超过老宅基地面积,其超过部分,应按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由老宅基地搬迁到新地方建房,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分应照征耕地占用税。法定宅基地面积由省政府统一制定,淮北平原为220平方米一户,皖南山区、江淮丘陵地区为160平方米一户。那么农民翻盖新房要交耕地占用税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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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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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农民工因工负伤,由企业给予免费医疗。医疗期间,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照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目前,煤矿每年的死亡人数接近6000人,基本上都是农民工。农民工死亡的赔偿标准因各地的经济发展、地方的财政政策和企业的经营状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为规范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3年9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工伤认定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农民工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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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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