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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对合同解除的允许与限制。合同法使解除的条件更科学,如已承认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一般的法定解除条件,已全面承认约定解除等。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那么迟延交付购房款可以解除合同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1.12.26434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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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买房转账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在付款前应先了解房产商是否有售房能力,不要轻易付款;在付款时应索取盖有开发商或代理商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或收据,如转账,应核实账户的户名是否为房产商;警惕开发商或售楼人员的一些欺诈行为,不可把款存入或转入私人账户,亦不可为逃避税费任由房产商开具低额发票,最终受损失还是自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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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向父母借款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前男方借钱买房婚后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杭州市拱墅区×,杭州市拱墅区×,2016年8月23日,杭州市拱墅区×,单元502室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许某渊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订立了购买杭州市拱墅区×,2010年12月27日,以许某芝夫妻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订立了购买杭州市拱墅区×,法院裁判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杭州市拱墅区501室房屋的购房款由许某芝出资,由许某渊作为买受人订立购房合同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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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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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售商品房按揭纠纷解除合同后必然涉及到已付购房款项的返还问题。在商品房预售按揭中,款项的去向是银行贷款给购房者,购房者向开发商交纳购房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权利人只能向其有合同关系或者法定关系的特定人主张权利,因此对于款项的返还应为:①开发商向购房者返还全部购房款,包括购房者自付的款项和从银行贷款所获得的款项;②购房者向按揭银行返还所借款项本息,但应当扣除其已偿还的款项本息。开发商如果签订了回购担保等保证条款,则应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按揭合同解除后已付的购房款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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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可以,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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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如果买受人逾期付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出卖人可单方请求解除合同,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属于违约行为,卖方可以要求他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那么在商品房买卖中,如果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可以进行催告,如果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付款,出卖人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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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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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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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只付了首付或者部分出资,房子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得看您的房屋是全款还是部分出资,您先把证据留存好,来电说明详情,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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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没有进行预售登记,也可以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购房合同的存在,例如房款支付凭证等,对于丢失购房合同的补办方式,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总之,对于购房合同丢失的问题,应该及早采取措施,避免因此产生的风险,如果购房合同真的丢失了,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呢,提供证据时需要注意准确性,确保证据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对于期房而言,根据《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预售商品房需要开发商在签约后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手续。
李孟阳律师
2023.06.13813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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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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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_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购房者因受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而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开发商当然构成欺诈,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而且这种情况属于开发商根本违约,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和利息,并赔偿损失。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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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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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霍凤运及资合公司偿还购房款8万元及2003年10月27日至2004年8月23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 952元,赔偿损失6 131元,诉讼费由霍凤运及资合公司承担。现安家宝公司依据合同及欠条起诉霍凤运及资合公司还款,霍凤运及资合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均表示应由对方还款。安家宝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霍凤运理应给付购房余款,并赔偿因其逾期付款给安家宝公司造成的损失。那么购房款应由谁来支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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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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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款系婚前财产,婚后取得产证,房子归属如何确定?
内容:近来赵小姐很无奈,虽然在婚后购买了房子,但日前浦东法院判决她还是没有房子的份额。第二年3月18日,夫妻俩购买了一套房子,产权人为刘先生。至于购房其余出资部分,即使同赵小姐所述是丈夫其他家人的赠与,因购买房屋登记在刘先生个人名下,从社会常理出发,也应认定是她们对刘先生个人的赠与,属于刘先生的个人财产。综上所述,赵小姐对于系争房屋没有任何贡献,刘先生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购房款系婚前财产,婚后取得产证,房子归属如何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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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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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开发商表示,资金紧张无力还款。张明到售楼处了解详情,销售人员说,业主投资购买商场中一处商铺,获得产权,每年开发商向业主按购房款的10%返还利息,共返还3年。3年后,如业主不愿继续投资,则可全额退还房款。根据业主初步统计的资料,业主们投资总额高达2.2亿元。昨天上午8点多,业主聚集在商场门前后,当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商相应负责人赶到现场,调解此事。朝阳警方赶到后,在商场附近拉起警戒线。随后,开发商、街道、警方邀请4名业主代表前往商场临时办公场所商谈此事。那么业主投资被套2.2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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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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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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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以女友名义购房,法院判决分手时女方需返还购房款
内容:恋爱期间以女友名义购房,法院判决分手时女方需返还购房款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丧失了谈婚论嫁进而缔结婚姻的可能,理应返还对方房屋的出资款,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由于李先生非本市户籍属限购范围,因此两人商议后决定由李先生出资,以小文的名义买下了这套房屋。此后,李先生分几次向小文转账,并通过小文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项。庭审中李先生表示,两人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因谈婚论嫁进而由他出资买房,该房屋并非赠与。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已无法达成,故对李先生要求小文返还575万元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对其要求获得该房屋升值款115万元的诉请则不予支持。那么恋爱期间以女友名义购房,法院判决分手时女方需返还购房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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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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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也就是说买受人可以最高累计获得购房款双倍的赔偿。双倍返还购房款适用的情形:1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2 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那么需要双倍返还购房款的商品房买卖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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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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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房企破产后购房者要回购房款吗既然房地产商破产,购房人想要回购房款肯定不可能,即使要回估计也是部分甚至于要不回购房款。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的条件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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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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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不过,实际中通常只要你延迟付房款时,满足这几个主要条件,卖家那边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了。那么,卖家一发现你不及时交房款,就会立即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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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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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没妻子名字会怎样,房产证上没有妻子的名字房产怎么分
内容: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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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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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受让人支付部分购房款能否阻却房产执行不可以。在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形下必须满足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且对未办理过户手续没有过错的条件才能产生阻却执行措施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那么受让人支付部分购房款能否阻却房产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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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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