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风险转移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的转移是指标的物的风险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手中。 风险的转移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关系到是由出卖人还是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意外损失的问题,关系到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因此是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的转移是指标的物的风险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手中。 风险的转移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关系到是由出卖人还是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意外损失的问题,关系到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因此是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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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试用买卖合同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而试用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则负有容许买受人试验买卖标的物的义务。试用买卖合同虽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其是否生效则以买受人对标的物是否满意为前提。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间内,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对此要考察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有关制度。那么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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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签订了合同,卖的人想用合同中标的物,例如货物,房产等换得理想的价值,买的人希望通过购买获得这个物品的所有权。这是通常认为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例如,买卖合同中约定,货物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是要建立在买方先支付货款的前提下,那么转移的时间就是卖方收到货款之后将货物转移给买方的时间。一些情况如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为房屋等,这是需要进行有关部门的登记和变更之后,才能实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拥有。那么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由卖方转移买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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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国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那么货物交付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其实货物交付,通常指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这个条款作为石材机械企业要特别关注,这样规定有更利于促使卖方诚实、谨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以这样的风险责任连同违约责任约束卖方。那么货物风险的转移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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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风险转移的时间依第67条和第6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况:1.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但由于对运输中的货物的出险时间不易确定,所以公约又规定,如情况表明有此需要,风险自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这种情况须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货物已灭失或损坏的为限。那么风险转移的时间具体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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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路货买卖是指标的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主,出卖在途的标的物。一般路货买卖以后一种形式为多,往往是在CIF条件下买方取得卖方交付的有关货物单证后转卖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对路货买卖的风险承担问题作了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之所以这么处理是因为在路货买卖中一般出卖人要转移货物有关单证给买受人,而货物的保险单一般也是同时转让的,当货物发生风险时,买受人就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那么标的物风险转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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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④确认买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组织。(三)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1、合同标的物应全称具体,不能简写,注意标的物不得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合同的关键内容,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承担随之转移。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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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拓展资料】一、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合同责任主体的认定1.【公章的效力】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因合同上所盖印章并非其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而当然免除合同责任2.【合同的涂改】一方认为对方提交法庭的买卖合同存在单方涂改但又不提交己方理应持有的合同原件的,其主张难获法院支持3.【避税合同】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通关等目的而就同一标的物签订价格不同的多份合同后因此发生纠纷时,法院应综合证据确认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的效力4.【长期供货的报价】长期供货合同的履行中买受人虽未在特定批次报价单上签字但接受货物且未提出异议的,一般可认定其对该报价已经认可5.【格式条款的认定】买卖合同一方主张合同中特定条款系格式条款而要求确认其无效或采取对该方有利的条款解释时,法院通常从双方的订约能力、交易地位和条款的广泛性、重复使用性、细致度及订立过程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6.【员工的职务行为】企业法人应对其员工在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收确认等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7.【公司人格混同】买卖合同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有意混淆自身与名称相近的关联公司并以此主张免除特定公司合同责任的,法院可综合判定合同责任的实际承担者或认定公司人格存在混同8.【设立中所订合同】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并为设立中公司的利益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的,在公司成立后应由公司承担合同权利义务9.【挂靠施工中的购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的,可认定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10.【婚姻期间货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订立买卖合同的,其拖欠的货款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买卖合同中的税费负担与二手房买卖的户口迁出11.【税费负担的约定】买卖合同中关于由并非缴纳税费义务人的合同一方或第三方负担税费的约定系有效约定12.【发票的开具】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诉请法院判令对方开具发票的主张,一般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13.【增值税的抵扣】销售方未履行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法定义务,购货方可主张因无法抵扣税款而产生的损失14.【二手房户口迁出】二手房买卖纠纷中买受人因出卖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户口迁出义务而要求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三、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表见代理、无效与撤销等效力争议15.【表见代理】以他人名义订立买卖合同之人虽无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该合同仍拘束被代理人16.【违法与无效】买卖合同所违反的法律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不影响合同效力17.【农村房屋买卖】超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的宅基地上房屋、小产权房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18.【虚假需求】一方主张其订立高价买人合同系受出卖人与第三人串通制造虚假需求信息所致而诉请否认合同效力但未能举证证明的,难获法院支持四、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交易惯例、不安抗辩、情势变更、债务承担与继承19.【交易惯例】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均不明确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当事人应按交易惯例履行合同20.【挂靠与履行】出卖人将车船等特殊动产登记至被挂靠人名下可认定系对作为挂靠人的买受人履行合同义务21.【不安抗辩】买卖合同订立后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债等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以不安抗辩主张免责22.【情势变更】一方以价格、运费、成本大幅波动为由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对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该事实并非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继续按约履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充分举证23.【债务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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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在买卖交易中,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一、在买卖交易中,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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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 我国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合同法》第149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这个条款作为石材机械企业要特别关注,这样规定有更利于促使卖方诚实、谨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以这样的风险责任连同违约责任约束卖方。那么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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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吗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卖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买卖合同,只要买卖双方对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价格等达成一致意见,不需要交付标的物,买卖合同即成立。有些诺成合同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后才能成立,如房屋买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须向有关机关履行登记手续。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对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风险的转移时间等都有重大意义。那么买卖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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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货物发生灭失和损害的原因很多,有些损失是买卖双方的责任造成的,如卖方对货物包装不良等;而有些损失是由于风险造成的,如海上风浪等。不同原因造成的损失,其法律处理结果是不同的:因买卖双方的责任造成的损失,理应由责任方承担;因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则应由承担风险的一方当事人来承担。那么货物所有权转移产生的的风险由谁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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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是买卖合同中两项最重要的内容。”《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同样,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风险也自交付时发生转移。那么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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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一种意见,陈某虽然将车买给易某,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所以陈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意见,陈某虽然卖车没有过户,但是,车子实际已经交付给易某,已经脱离了陈某的实际控制,所以陈某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其二,本案中作为买受人的易某对汽车已经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同时汽车的运行利益也为易某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因此在易某占有汽车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陈某不应再承担责任。那么买卖未过户风险由谁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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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乙主张自己虽然实际占有牛,但未付清牛款,牛的所有权仍归甲,甲未在法律上将牛真正“交付”自己,风险由甲承担。”但此条规定能否妥当解决上述案例所涉实质问题,需要进一步思索和论证,从而有利于指导我们正确把握风险转移的司法准则。”二是债务人主义又称交付主义原则:以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交付为风险转移界限,而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那么双方均未违约的风险转移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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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在吸收《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共五节:买卖合同的成、、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风险负担、标的物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其他问题二、亮点修订第三十条明确在买卖合同中可以适用过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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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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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亲生父亲病故后才发现继母名下的房产早在父亲在世时,就被继母通过买卖的方式将房产过户给了继母的女儿,这样的情况真是欲哭无泪,房产到底是否跟自己父亲有关,自己是否有继承权,都成了未知。我们经过努力帮委托人撤销了继母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判决限期恢复登记至继母名下。但是,自己能继承多少份额,期待下一场官司胜诉。
亲生父亲病故后才发现继母名下的房产早在父亲在世时,就被继母通过买卖的方式将房产过户给了继母的女儿,这样的情况真是欲哭无泪,房产到底是否跟自己父亲有关,自己是否有继承权,都成了未知。我们经过努力帮委托人撤销了继母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判决限期恢复登记至继母名下。但是,自己能继承多少份额,期待下一场官司胜诉。
🚩离婚协议写不好,离婚之后也一堆麻烦事、纠缠不清,一不小心就踩了坑。我总结了7件需要注意的事情,离婚时一定要约定清楚,避免自己吃亏! 夫妻本是同林鸟,感情不和各自飞。离婚虽然自由,但是也要谨慎。防止对方在离婚协议上给您使绊子,无意间就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协议离婚一定更要约定的7件事: 🌷1.抚养费的递增比。物价上涨,抚养费不变,相当于您在给对方减少抚养费; 🌷2.孩子户口的迁移:在离婚协议中,要约定好孩子资料的交接和户口迁移的问题,防止对方一直拖延; 🌷3.自己户口迁移的问题。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迁出户口,这样就避免了对方强制迁移的风险; 🌷4.探视权的时间和地点。防止对方阻止您探望孩子; 🌷5.财产约定:千万不要随便的约定,其他财产不做分割,要是离婚几年以后,发现对方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还是那句话就会影响到您的分割; 🌷6.债务的约定:要分清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避免离婚后,还要帮对方承担还债的风险; 🌷7,违约责任:避免对方不按照约定,执行的时候不要听信口头的约定,白纸黑字一定要这样签才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