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损坏公司货物的赔偿比例
损坏财物,照价赔偿。任何人损坏公私财物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情况可以双方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损坏财物,照价赔偿。任何人损坏公私财物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情况可以双方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交通事故货物损失如何赔偿有保险的按照保险赔偿无保险的由责任方赔偿。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具体应分为对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和物品因局部损失而导致的贬值损失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对已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存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车辆的损害导致车辆价值的降低。那么交通事故货物损失如何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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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卖方应注意留存的证据【结算凭证:如对账单】买卖双方都应在结算周期内进行对账或结算,固定双方债权债务,结算周期由交易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催款记录】在经过对账之后,买方仍无法及时付款的,卖方可要求买方出具欠条,载明结欠货款的实际金额、欠款发生的时间段、付款的期限、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等事项,由买方签字确认并留存买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完整的对账单或结算凭证应清楚的记载以下内容:日期,总金额及构成明细,买方负责人签名及公司盖章,各批次货物的发货、收货时间,发货数量,当期结欠货款金额等。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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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承运人应当对自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所发生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毁损”是指搬运的货物因损坏而价值减少;“灭失”是指承运人无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既包括货物物质上的灭失,也包括占有的更新丧失及法律上不能回复占有的各种情形。法律对承运人的保护就体现在免责事由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八条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3.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那么承运人对于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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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货物航空运输保险为了规避货物的航空运输风险,避免因承运人益发享受免责或责任限制而使货物毁灭、遗失、损坏造成的损失得不到足额赔偿,托运认可以为货物投保航空运输险。如果托运人已经为货物运输投保了保险金额不低于货物价值的航空运输险,保险公司将根据货物的实际损失情况,对保险货物由于保险合同规定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向受益人致富不超过保险金额的赔偿金。那么如何规避货物航空中的运输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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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苏女士的确没有办理相关的投保手续,判决保险公司拒赔有理。如果货物出险,苏女士可为该批出险货物补签保单作为索赔依据。经过一年多的交涉未果后,苏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该笔货物的保险赔偿及其利息等费用共计7万余元。苏女士认为,根据双方的合同,她的这批货物应该算是上了保险,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进行足额理赔。保险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那么未按合同上保险 运输货物损坏被拒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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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货物航空运输险为了规避货物的航空运输风险,避免因承运人益发享受免责或责任限制而使货物毁灭、遗失、损坏造成的损失得不到足额赔偿,托运认可以为货物投保航空运输险。如果托运人已经为货物运输投保了保险金额不低于货物价值的航空运输险,保险公司将根据货物的实际损失情况,对保险货物由于保险合同规定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向受益人致富不超过保险金额的赔偿金。那么如何规避航空货物运输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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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限额先行赔偿,不够部分由肇事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可以要求的主要赔偿项目及标准有: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根据受害人丧失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劳动能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那么机动车主责两车都有损坏怎么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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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当今社会,使用合同的地方很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合同与我们同在,对我们来说,这是保护我们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措施,那么在买卖合同交付前谁承担货物损坏的风险呢?具体情形如下:1、《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那么在买卖合同交付前谁承担货物损坏的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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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七条对货物的保价运输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输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执行。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那么确定货物赔偿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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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因此造成其他货物和运输工具损坏,造成人身伤亡,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认为,货运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如无过错却未完成委托事项的,可以不承担责任。关于货物差价损失,《合同法》第119条规定了减轻损失规则,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310条的规定,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那么陆上货物运输托运合同范本。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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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分析:货物有质量问题的处理: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包括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物流纠纷怎么处理协商协商是争议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法律政策和合同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达成协议,以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这是一种有效解决纠纷的方法,货运纠纷可以报警解决,具体如下:属于民事纠纷,可以进行报警处理,2、法律分析: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货物运输纠纷向哪个部门投诉,比较常见的是向邮政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纠纷。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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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口货物在我国保险后,如果货到国外发现灭失或损坏,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在当地的理赔、检验代理人申请检验。如果当地尚无保险公司的特约代理,则可委托当地有资格的检验人检验出证。另一种仅限于代理检验货损,收货人在取得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后,连同保险单、提单、发票及其他有关必要的索赔单证直接寄交保险公司索赔。有时收货人将索赔单证直接寄送给出口商,由于出口商投保仅是代办性质,所以,如货损属于保险责任,出口商只需将全套单证转交保险公司处理,保险公司赔与不赔均与出口商无关。如货损属于品质不良、原装短少等发货人的责任,则应由发货人自行处理。那么出口运输货物保险发生损失后的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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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诈骗公司简而言之就是以公司的形式进行诈骗的组织。诈骗公司的员工如何处理要根据其在诈骗案件中的情节来定。诈骗公司犯罪实质上仍然属于自然人犯罪是具有公司化运行的有组织、有预谋的诈骗团伙因此对于诈骗公司的员工应当根据其在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中所占地位、起到的作用进行判断。在诈骗公司中也可能存在并不知情公司是用于诈骗犯罪的员工如员工食堂的炊事人员、公司清洁的保洁人员、看管仓库的保管人员、维护公司安全的安保人员、运输公司货物的运输人员等该类人员在招聘时并不知悉诈骗公司的犯罪活动因此一般来说也不能按照犯罪来处理。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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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但不可抗力事件目前国际上并无统一的明确的解释。关于货物运输险—不可抗力定义及条款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效力待定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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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二条 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 货物承运周期:运输合同书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 运输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一、 甲方的权利、义务:1、 甲方的权利: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抵达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足额支付乙方所需运输费。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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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桡骨远端骨折且保守治疗,肇事者是单位员工,最终通过细节掌握成功让其环卫公司承担全部赔偿,从接手案件到客户拿到赔偿只用了10天就圆满解决,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并赠送了锦旗。
【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项目负责人离职,还能要回钱吗?要账路漫漫、时间不等人,陆先生已将近70岁的年纪,折腾了将近快10年了,依然没有解决这个要账难题!2023年3月,陆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来帮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帮助陆先生收集有力证据,因为工程距今时间久远,需要迅速启动立案程序。 庭审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对陆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不予认可,认为工程是自己的项目部员工完成的。对此,天用律师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转账记录和会议纪要,证明陆先生是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等多份资料,法院让建筑工程公司核对账目,但其也没对出来,因此对方哑口无言。 最终法官按照天用律师的诉讼请求,全额支持了我方当事人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计225万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审胜诉!历时仅3个月,将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大律云优秀员工风采:创新、勤奋、言出必行、不断进步,都是通向成功之路的基石,也是值得歌颂的美好品质。
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院内,50多岁的赵女士和儿子、儿媳、孙子一家人晚饭后悠闲散步。 赵女士在踩到一个看起来外观完好的井盖时,不料井盖竟然发生了180度翻转,致使赵女士坠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赵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队求助,将赵女士从深井中解救出来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坠落深井造成赵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胫骨平台骨折、踝关节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 出院之后,赵女士及家属多次找物业公司沟通赔偿款的事情,但是物业公司认为“赵女士要的赔偿款过高,而且物业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28万元”,不同意对赵女士进行合理赔偿。 委托专业人员才能安心休养 赵女士的家人对于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的态度非常气愤,但是也无计可施。一家人为了赔偿的事情急得焦头烂额,导致赵女士无法安心养伤,子女也无法安心工作。 经过一家人商量后,一致决定委托律师来办理,这样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赔偿款,伤者及家人也能节约时间,各自安好。 经过充分的咨询沟通,在2022年9月2日,赵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拿到应得的赔偿。 元甲律所专案组研究案情,积极指导赵女士准备录音、现场照片、医疗费用票据等各类证据材料,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合理赔偿。 03物业公司担责 获得满意赔偿 为了避免物业公司对赵女士伤残情况不认可,元甲律师为赵女士申请了诉中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 经鉴定赵女士的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25%;建议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 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逃避自身责任,辩称“赵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责任的承担问题。 针对责任问题,元甲律师专业解析,并具体分析事故发生过程: 事故发生时,虽然未天黑,但涉案井盖位于小区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观完好,看不出任何异样,也没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标识,任何人经过井盖都无法知悉井盖损害的情况,无法对此作出判断并采取措施,故赵女士作为小区居民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未进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盖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货车碾压损坏的情况下不作为,导致赵女士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理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十分认可元甲律师的庭审意见,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赵女士不承担责任,由物业公司除已垫付的医疗费28万元,另外赔偿赵女士52万余元。 赵女士以及家人对赔偿金额表示非常满意!历经一年的时间,元甲专案组温暖陪伴当事人及家人度过了每一个艰难的时刻,常常帮助、总是安慰,终于圆满解决了他们的难题! 律师点评 只有委托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专业的分析,才能制定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