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问责?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通报批评;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停职反省;劝其辞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1、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4、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5、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6、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