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四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1、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2、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3、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1、、2、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