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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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保证合同是否需要债务人同意呢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签订保证合同是否需要债务人同意呢
内容:由此可见,担保合同的成立并不以债务人知情并同意为要件,即使债务人对担保合同不知情,保证人依然可以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明确是对主债务、主债务的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的全部还是部分承担保证责任。那么签订保证合同是否需要债务人同意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09403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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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保证合同,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签订保证合同,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保证合同的概念和性质。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要式合同、附从合同。保证人的资格要求。保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实务中,认定保证合同的三种情况。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则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那么签订保证合同,需要包含什么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10818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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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依据借条,到期后可以主张对方还款,如果有保证人,没有写明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6个月,但是从你的叙述中并不能做出具体的判断,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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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合同可以签订最高债权额保证合同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合同可以签订最高债权额保证合同
内容: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保证合同对违约金采取限制性做法,要求违约金条款必须是与主债权条款成立。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那么什么合同可以签订最高债权额保证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081024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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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如何办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签订离婚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如何办
内容:签订离婚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如何办离婚协议签了一方反悔了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同样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协议约定。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民法典》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那么签订离婚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如何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2.11534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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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 1、您可以协商谈判,让律师退回费用,重新委托律师,帮您解决纠纷。 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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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证担保函是否必须签订保证合同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有保证担保函是否必须签订保证合同
内容:担保函与担保合同,从法律效力角度,没有什么区别。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在一般保证的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代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义务。抵押人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那么有保证担保函是否必须签订保证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2.08377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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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签订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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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解析保证期间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解析保证期间
内容: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本文带来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解析保证期间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合同签订后,建行宝坻支行依约履行了放贷义务但合同到期后,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诉争三方在保证合同中订有明确的保证期限。因此,保证的诉讼时效已完结,上诉人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解析保证期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10495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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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到期后,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吗?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主债务到期后,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吗?
内容:既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保证合同,那么,便不应当否认这种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那么主债务到期后,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10772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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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效后原合同失效,当事人还需要签订合同吗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生效后原合同失效,当事人还需要签订合同吗
内容:民法典生效后,原合同法随之失效,但当事人仍需要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签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崔玉君律师2022.03.24842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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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订合同需要交保证金吗
许瑞林律师
工程签订合同需要交保证金吗
内容:招标采购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比例不能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工程施工、货物采购类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比例不能超过投标报价的2%。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目的反映当事人的订约意图,而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等具体条款是为实现该目的而确定的具体事项。
许瑞林律师2022.03.21349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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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吗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保证金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吗
内容: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那么保证金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08120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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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老公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内容:如果是被胁迫写保证书,无论是内容还是手段都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3、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在签订合约文件的时候需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一点,正常人年满18周岁都具有。
张旭律师2022.04.07530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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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还!您可以找消费者协会、政府热线12345、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机构举报和投诉。还不能给解决问题,您可以法院起诉这个评选机构。法律是不支持不平等的合同的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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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合同如何签订?如何解除小额贷款合同!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小额贷款合同如何签订?如何解除小额贷款合同!
内容:下面给大家讲解:小额贷款合同如何签订?小额贷款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贷款方、姓名、工作单位、借款方姓名、工作单位。第三条贷款期限第四条乙方保证将贷款用于经甲方批准第五条甲方应在合同生效日起____个月内,按期按合同规定数额向乙方提供贷款。小额贷款合同属于我国民事合同中的一种,应当按照我国民事合同的接触方式解除。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此外双方当事人也还可以协议约定解除合同。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那么小额贷款合同如何签订?如何解除小额贷款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09106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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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方式有哪几种 ,保证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担保的方式有哪几种 ,保证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内容:生活中,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通常会有担保合同作为附属合同,同时选择合适的担保人,担保的方式不同,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承担的责任也是不一样的。下面一起随小编了解一下担保的方式有哪几种,保证担保的范围有哪些。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那么担保的方式有哪几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09389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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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后签订保证合同有效吗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公司转让后签订保证合同有效吗
内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是原则上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附加其他条件。三是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必须经股东会同意。股权的转让,特别是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方能有效。那么公司转让后签订保证合同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06788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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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对于保证人资格有什么特殊规定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签订合同时对于保证人资格有什么特殊规定
内容:现在很多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进行和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利,都会要求一个或多个保证人。我国法律上对于保证人资格都有一定的规定。那么关于保证人资格的特殊规定又有哪些呢?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签订合同时对于保证人资格有什么特殊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09360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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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解决一件工伤赔偿难题!工作中受伤,但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单位不愿支付合理赔偿款,在元甲律所帮助下,法院判决几乎支持我方全部诉求,当事人拿到35万余元赔偿款!
王熙 654评论 -
又解决一件工伤赔偿难题!工作中受伤,但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单位不愿支付合理赔偿款,在元甲律所帮助下,法院判决几乎支持我方全部诉求,当事人拿到35万余元赔偿款!
元甲交通律师 517评论 -
一起继承案件,当事人有3份遗嘱,都有瑕疵,提前进行庭审模拟,从不同角度找出问题,想出解决方案,让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林艳英 50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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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917评论 -
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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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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