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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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约定不明如何处理才对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试用买卖约定不明如何处理才对
内容: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出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由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试用并由买受人决定购买标的物的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70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合同法》第61条中关于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方式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那么试用买卖约定不明如何处理才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1.12.24661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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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内容:试用买卖合同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而试用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则负有容许买受人试验买卖标的物的义务。试用买卖合同虽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其是否生效则以买受人对标的物是否满意为前提。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间内,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对此要考察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有关制度。那么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1.12.22304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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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合同是否有效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试用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约定的试用期间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标的物的特殊买卖合同。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试用产品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成本消耗经济指标,但《钢丸试用协议》是当事人合意,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等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是否存在非试用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谓非试用行为是指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等行为,而原告对此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有上述行为;故原告该项要求被告按试用合同约定价格给付货款的理由不成立。那么试用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1.12.23695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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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应注意留存哪些证据?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应注意留存哪些证据?
内容:卖方应注意留存的证据【结算凭证:如对账单】买卖双方都应在结算周期内进行对账或结算,固定双方债权债务,结算周期由交易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催款记录】在经过对账之后,买方仍无法及时付款的,卖方可要求买方出具欠条,载明结欠货款的实际金额、欠款发生的时间段、付款的期限、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等事项,由买方签字确认并留存买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完整的对账单或结算凭证应清楚的记载以下内容:日期,总金额及构成明细,买方负责人签名及公司盖章,各批次货物的发货、收货时间,发货数量,当期结欠货款金额等。
王熙律师2024.04.22158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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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试用买卖,在我国民事法律上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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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权解惑|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坑,你知多少?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明权解惑|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坑,你知多少?
内容:律师提醒:双方结算出具对账单或者欠条的,应当载明欠款截止时间或者欠款起止时间,避免出现欠款&ldquo,但没想到,对方答辩时提出在欠条出具以后的付款都应当作为该案的货款予以扣减,让小叶慌了神,小王向小李购买钢管,每年年底都会对当年的货款结算一次,并出具欠条一份,律师提醒:不管业务大小,买卖双方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如果不签订合同,至少也应当通过微信等其他方式确定价格,再不济也应当在送货单中就单价进行明示并由对方签字确认相关内容,原来在出具欠条以后还发生了好几笔现金买卖,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生意,但无奈小叶并没有保存交易凭证,但没想到起诉至法院以后才发现,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确定服装价格,送货单中也只有型号和数量,故无法举证证明单价,从而使作为原告的小林陷入僵局。
龙珊律师2024.04.22339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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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为按照规定办理车牌照车辆能否正常买卖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车辆为按照规定办理车牌照车辆能否正常买卖
内容:在准备给车辆上牌照的时候,马XX的女儿在学校组织的体检过程中被查出患有先天性疾病,需要大笔的医疗费用。经朋友介绍,马XX将未办理牌照的小桥车转让给郭XX,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间,郭XX反悔,不愿支付车款,提出解除车辆买卖合同,遭到对方的拒绝。2004年8月,马XX在多次要求郭XX支付车款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XX履行车辆买卖合同。马XX已按合同约定履行转移交付车辆的义务,郭XX即应当按约定履行其支付购车款的义务。在本案中,马XX与郭XX的新车买卖行为合法、有效。那么车辆为按照规定办理车牌照车辆能否正常买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04662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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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内容:诉讼与和解的选择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可选择通过诉讼或和解来解决争议,(2)其他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则,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1)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诉讼是通过法院审判来强制实现权益的过程,而和解则是双方协商达成的一种解决方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答:管辖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选择受诉法院条款的效力,该条款本身的效力取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陈明月律师2024.03.18445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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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买卖合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买卖合同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买卖合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内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法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因为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是涉及房屋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则由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黄东洁律师2024.03.06355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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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试用买卖一般指的是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如果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的,由出卖人确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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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范文格式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买卖合同范文格式
内容: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机械,于合同成立日起一星期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乙方工厂,双方约定,若试用后乙方认为合意,即行成交。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签字(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那么买卖合同范文格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1.12.26391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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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权利分别有: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而不受其他条件限制;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可以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法律其他规定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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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买卖合同纠纷官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打买卖合同纠纷官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
内容: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后多久开庭法律主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诉讼程序所需要的时间如下:1、起诉材料齐全的,法内院可以当容地立案受理,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大家要注意确认房主的真实身份,以免影响到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注意双方按照合同来履行自己的职责,以上就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官司起诉费是多少和签房屋买卖合同要注意哪些的相关介绍,买房这件事是大事情,所以一定要注意明确双方的责任。
翁玉素律师2024.03.11920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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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应该在哪起诉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买卖合同纠纷应该在哪起诉
内容:工商内档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股东结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关键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分析对方的履约能力、判断对方的诚信状况以及制定诉讼策略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合适的起诉地点,并充分利用工商内档信息分析对方情况,可以为官司的胜诉打下坚实基础,佛系小生综上所述,选择合适的起诉地点和查清楚对方工商内档是买卖合同纠纷解决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判断对方诚信状况:工商内档中可能包含对方企业的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可以据此判断对方的诚信状况,为制定诉讼策略提供依据,具体来说,查清楚对方工商内档的作用有以下几点:了解对方基本情况:通过工商内档,可以了解对方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为后续诉讼活动打下基础,在选择起诉地点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合同约定: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纠纷解决地点或管辖法院,这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吴梦云律师2024.04.28493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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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合同签了无效合同,怎么办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试用期合同签了无效合同,怎么办
内容:如某一买卖合同标的物超过了国家限制性的规定,则超过的部分无效,但整个合同效力继续存在。所谓合同质上的部分无效是指合同的内容是由各种不同的条款组成的,而可以将其中的一个条款或者数个条款确认为无效。如当事人约定的法律适用条款违反了中国法律的规定,那么该法律适用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仍然有效。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论当事人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完毕,都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状态。对无效合同的处理与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的处理类似。那么试用期合同签了无效合同,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1.12.281050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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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标的物风险承担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试用期标的物风险承担
内容:试用期标的物风险承担试用买卖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也值得重视如,甲于5月20日交付一辆奔驰车供乙试用,试用期2周,下面以次为例分析如下:在试用期间,发生风险,应由甲负担;试用期届满,乙表示买下,其后发生风险,应由乙负担;试用期届满,乙未作任何表示,其后发生风险,应由乙负担;试用期届满,乙表示不购买,甲未当即取回,其后发生风险,应归甲承担提示:试用期届满,乙表示购买,二人之间的买卖即告成立,此时发生简易交付,故以此时间点来确定风险负担规则。那么试用期标的物风险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1.12.22485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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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交付的货物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严重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属于根本性违约。我们不仅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去工商局投诉。作为生产者、销售者,一旦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在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对产品及时召回。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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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个人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许瑞林律师
个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个人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内容:如果协商和第三方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可以考虑提起法律诉讼,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决纠纷,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合同里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可以由一定的机构以中间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进行仲裁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合同纠纷,在法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建议双方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谨慎考虑纠纷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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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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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试用买卖合同可以按照下列方式来约定期限:1、可以根据标的物的财产性质、交易方式等方面综合考虑,选择一种最优的合同期限在合同中作出约定;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3、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4、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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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卖合同代表什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签订买卖合同代表什么
内容: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支付价款,卖方的基本义务是转移出卖物的所有权。买卖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就产生法律效力;买卖合同不必符合一定的形式,买卖合同可以是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合法形式。试用买卖合同指的是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后承认购买并支付价金的买卖。样品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以出卖人出示的货物样品为标的物的质量判断标准而签订的买卖合同。那么签订买卖合同代表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1.12.26115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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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欠款纠纷,经过多次对账、谈判、以诉促调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要账要遵循规律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38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202评论 -
通过熟人介绍给对方供货,但货款迟迟要不回来!由于未签订合同,对方不承认买卖合同关系!是非自有公论,公道自在人心,天用律师收集有力证据,还当事人一个公道,成功要回货款!王熙 11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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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因为买卖苗木、草坪产生的纠纷,委托人一直幻想对方会主动给钱,无奈幻想终究为幻想😅 委托人下定决心让律师帮助他时,提了一个需求:“必须一定性要回”,今天,我们团队终于可以无比自豪的说不负重托了🤗🤗🤗
王熙 312评论 -
5年前,因为买卖苗木、草坪产生的纠纷,委托人一直幻想对方会主动给钱,无奈幻想终究为幻想😅 委托人下定决心让律师帮助他时,提了一个需求:“必须一定性要回”,今天,我们团队终于可以无比自豪的说不负重托了🤗🤗🤗
王熙 904评论 -
买卖合同纠纷一般怎么判
郭铭芝 420评论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郭铭芝律师,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0年从业经验,办理过各类案件,拥有千余个成功案例!尤其对处理各类债权债务、建设工程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众多经典案例!对各类民商事案件有着深入研究,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受到委托人一致好评,收获锦旗、奖杯500余个。北京法律咨询 37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