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后一周不退还货款的约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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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此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无特别约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上述情形均属无权处分,但在不存在买卖双方恶意串通等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应均为有效。那么夫妻一方签订卖房协议后失踪另一方是否需退还房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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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欠供应商货款被起诉如何还款1、法律主观:欠供应商货款被起诉的,当事人首先应当积极应诉,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或者延期偿还,否则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债务人依然不履行其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法律主观:欠供应商货款被起诉的,当事人首先应当积极应诉,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或者延期偿还,否则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债务人依然不履行其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主观:欠供应商货款被起诉的,当事人首先应当积极应诉,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或者延期偿还,否则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债务人依然不履行其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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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账单是交易双方确认帐务的法律文件,其在法律上构成了债务单位对债务的自认。第四步、要求债务单位的实际投资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提供之后,若货款被拖欠,公司既可以要求债务单位履行债务,也可以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作为保证人的实际投资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那么欠货款怎么写才能在法律上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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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供应的物品数量、质量都是符合要求的,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就没有理由一直拖欠货款。无论生效的法律文书是由何种机构作出的,凡应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加以实现的,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建议大家如果遇到供应商无缘无故的拖欠货款这种事情,在和对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之下尽快的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对于这种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国家规定的是两年,遇到这种情况千万不要一直拖着不管。那么如果遇到供应商拖欠货款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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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欠供应商钱被起诉的解决流程如下:1、欠供应商货款被起诉的,当事人首先应当积极应诉,尽快还款,否则如果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债务人依然不履行其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3、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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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司长期拖欠货款可能会被合作伙伴起诉,这时候就担心法院会强制执行。对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也可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司欠货款被起诉并不是马上会被起诉,因此公司如果有钱还的话就应该要尽快的还钱,这样才不会被对方起诉到法院而强制执行财产还钱。那么公司欠货款被起诉什么时候法院会强制执行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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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与商家发生买卖关系的时候。在货款方面可能会产生一张欠条,那欠条怎么写才能在法律上生效呢?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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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主观:欠供应商货款被起诉的,当事人首先应当积极应诉,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或者延期偿还,否则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债务人依然不履行其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法律主观:欠供应商货款被起诉的,当事人首先应当积极应诉,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或者延期偿还,否则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债务人依然不履行其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欠人家货款被起诉怎么办1、如果欠人家货款被起诉的话,首先是可以和对方进行协商处理,积极还钱,让对方进行测速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双方没有办法达成协商一致的话,那么就只能够积极应诉,最大程度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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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客户拖欠货款如何追讨客户拖欠货款一直不还,可先与客户协商,协商不成,对方仍不还的,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欠供应商货款被起诉的,当事人首先应当积极应诉,尽快还款,否则如果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债务人依然不履行其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法律分析:客户拖欠货款的处理方式:搜集客户拖欠货款的证据,先与客户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还款,对方可能拖欠货款或对方公司拖欠货款该怎么办②如果对方有财产的,在起诉的时候应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以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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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货款协议改成借款协议生效吗贷款协议改成借款协议的,只要有贷款事实的并且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该协议是生效的,但当事人请求按原法律关系处理的,法院支持以原法律关系处理。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无书面借据的,必须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可见,证人的证据效力也是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那么货款协议改成借款协议生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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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 审判终结且判决有罪:如果被取保候审的人在审判过程中被判定有罪,法院会在判决生效后,根据判决结果决定是否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一、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的时间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时机一般有以下情况:1. 审判终结且无罪判决:如果被取保候审的人在审判过程中被判定无罪,法院会在判决生效后,将取保候审保证金全额退还给被取保候审人或其代理人,一般情况下,如果判决结果认定被取保候审人需继续执行刑罚,法院通常不会退还保证金,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时机主要取决于审判结果和法院的决定,如果判决结果认定被取保候审人可以缓刑或免除刑罚,法院可能会退还保证金,在判决生效后,小李的家人向法院申请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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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张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离婚,李某放弃了对孩子的抚养权,将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价,一次性交付了孩子18岁前的15年抚养费。离婚后的第3年,李某申请法院判决变更了抚养关系。但张某此后不但不支付抚养费,还以李某曾交付给他的12年的抚养费“过了诉讼时效”为由不予退还。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李请求抚养费的时效,应以变更抚养权的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进行计算。李要求张退还已交付的张未抚养期间的抚养费应得到法律支持。那么抚养关系变更之后已支付抚养费是否要退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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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③、执行承办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举证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线索及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情况,及时予以调查核实。④、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的,应予以准许,并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和解协议的,应将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附卷。⑤、执行过程中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报经主管院长同意后可予以拘留或罚款。那么拖欠货款胜诉后接下来该怎么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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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告在2011年5月25日退还的219合同履约保证金185821元,拖欠至2011年10月10日退还,210合同的履约保证金1512000元拖延至2012年3月26日退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四项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息标准计算。那么买卖合同纠纷货款追讨,违约金和利息怎么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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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那么拖欠货款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依据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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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拖欠5年的苗木款、80多页的证据清单、历经曲折的谈判过程,终于和解结案,帮助当事人追回货款124万元、并获得违约金50万元。后成功保全对方名下财产,回款正在稳步进行中!
给7个卫生院供货,均遭遇拖欠货款,经过调解团队的努力今天收回所有欠款,并让对方承担了律师费用👏👏👏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