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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换规定是什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换规定是什么?
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换规定是需要向当地的国土部门提交土地使用权交换的申请。按照我国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可以使用拍卖、招标、双方协议的方式。可以使用出售、交换、赠与的方式。(三)土地使用权出租: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换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1.12.29653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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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证人证言如何采信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证人证言如何采信
内容:本文将为您介绍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并深入探讨相关的具体细节,为您呈现一场满载真相的法庭角力,然而,在判断案件时,证人证言并非唯一的决定性证据,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和相关规定,其采信规则以真实、客观为原则,需要综合考虑证人的身份、资格、诚信和证词的一致性,首先,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虽然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因国家、地区和案件性质而异,但其中的核心原则却普遍存在,证人证言如何采信法院采信证人证言需要该证言是通过合法手段收集的,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证言是真实的,与案件有关联的,再经庭审质证后就可以采信。
张旭律师2023.12.11667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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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书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书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内容: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书需要包含的内容有: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落款等内容。出让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较为完整的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实质是国家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把国有土地以约定的面积、价格、使用期限、用途和其他条件,让与土地使用者占有、使用、经营和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协议出让指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出让方)与选定的受让方磋商用地条件及价款,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那么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书需要包含什么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1.12.29876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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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纠纷的处理原则是怎样的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土地确权纠纷的处理原则是怎样的
内容:土地确权纠纷的处理原则是怎样的1、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的原则。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多数是因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所引起的这种情况在集体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关系中分常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前土地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争议双方应本着保护现有利益的原则不得有任何破坏土地资源、阻挠争议解决的行为。政府处理在土地权属纠纷解决方式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那么土地确权纠纷的处理原则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10110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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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一致性的原则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地上建筑物随之转让。我国实施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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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追偿的架构与保险追偿原则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保险追偿的架构与保险追偿原则
内容:在保险追偿案件中,被告方有时会抗辩被告和原告保险人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原告保险人无权向被告主张权利。这种抗辩与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追偿的明确规定相悖,属于无效抗辩。也就是说,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是保险追偿的被告。同时基于利益一致性考虑,《保险法》第62条规定,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进行追偿。从这一规则的本意出发探讨其范围,这类人员因对保险标的在经济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共同利益而与被保险人等位免追偿。因此,保险人应十分重视预追偿的工作。那么保险追偿的架构与保险追偿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2.09269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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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动迁拆迁款如何分配,公房动迁补偿款分割原则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房动迁拆迁款如何分配,公房动迁补偿款分割原则
内容:更为重要的是,王女士出资购买的该公房承租权,该房屋性质上类似于私房,其动迁利益一般归出资人所有,动迁房屋在册户籍4人,分别是王女士和她的两个子女蔡先生和蔡女士,以及蔡女士的儿子高先生,公房动迁补偿款分割原则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动迁时,蔡女士和儿子高先生户籍虽在系争房屋中,但自户口迁入后,均未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综上,本院判决:系争房屋的动迁利益应归王女士一人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房屋为王女士出资购买取得,且承租人一直登记于王女士名下。
翁玉素律师2023.07.26633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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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债权效力,买卖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
陈宗琼律师
买卖合同的债权效力,买卖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
内容: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rdquo,法律规定《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现实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房产不得转让/地产不得转让)法律规定:《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颁布实施)的第三条规定:&ldquo。
陈宗琼律师2024.01.19614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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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内容:建设用地使用权适用登记生效的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基本情况登记在登记簿上,并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颁发使用权证书。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那么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1.12.151029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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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管辖权规定,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纠纷管辖权规定,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内容:合同纠纷管辖权规定涉及的是各级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范围和条件,它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规定确保了当事人能够在合适的法院受到公正的裁决,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二、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原则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1.约定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的选择条款来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4.法定原则:当合同纠纷发生时,若没有明确的约定或特殊规定,则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姚平律师2023.12.15589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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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分哪几种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分哪几种
内容:2、拍卖出让又称“竞投”,是指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有意受让人到场,就所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公开叫价竞投,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一种出让方式。那么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分哪几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1.12.29464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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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兄弟争宅基地案件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农村兄弟争宅基地案件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内容:农村兄弟争宅基地案件的处理原则有:第一是矛盾纠纷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改变所争议宅基地现状。第二是必须要坚持依法保护集体对宅基地所有权的原则,第三是必须要坚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则。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那么农村兄弟争宅基地案件的处理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1.12.29522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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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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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内容: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外。由于抵押权的实现会带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后果,对农村建设用地的抵押不作任何限制,可能出现规避法律.以抵押为名,目地在于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情况。”物权法坚持了这一规定的原则精神,只是将该规定中的“土地使用权”修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那么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1.12.15952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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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资质订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未取得资质订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内容:按照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下的物权变动原则,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即是当事人就土地使用权转让达成的意思表示的债权合同,该合同成立生效后,还必须通过履行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行为才能实现物权变动,而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由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是通过合同行为进行的一种物权变动形态,合同行为为物权变动的基础行为,因此,对合同行为的效力认定关系到物权变动的能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作为物权变动的根本原因和内在动力,其成立生效应当符合债权合同的生效条件。那么未取得资质订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1.12.30578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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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征收土地使用权归谁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房子被征收土地使用权归谁
内容:拆迁涉及到被拆迁人的直接利益,补偿又是拆迁的关键,二者都是容易引起矛盾和摩擦的激发点。过去拆迁都是先腾空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今后,被拆迁人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再搬迁,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房屋被拆却拿不到补偿款甚至‘拆了旧房没新房’的局面。补偿原则是拆迁行为必须保证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即拆迁户的生活水平在拆迁之后应等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那么房子被征收土地使用权归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1.12.29118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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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无法解决的问题,一份调解书大到房产、公司股权、车辆、小到车位和仓藏间,以及如何配合变更过户,私人物品,甚至连钥匙都给大家分好了,就这样还是担心履行难的问题,如果不支付折价款,利息也提前约定了,可谓是一份完整的调解书,真正的帮助委托人解决问题👍。我们始终坚持调解/和解优先,以诉促调为首选,诉讼是最后一步的原则。
北京法律咨询 533评论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元甲交通律师 610评论 -
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财产比例我方65%,婚姻期间且行且珍惜🙏,不管比例多少,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无法用金钱衡量,既然不爱了也没必要伤害。
王熙 547评论 -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电瓶车闯红灯被撞了怎么划分责任? 电瓶车闯红灯被撞的交通事故人们普遍关心的是如何划分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对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那么闯红灯的一方(电瓶车)将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非机动车闯红灯被机动车撞的情况,也适用同样的原则。如果对方在事故中有违法行为,如超速或酒驾,那么对方将负次要责任,而闯红灯的一方则负主要责任。然而,如果对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闯红灯的一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骑车闯红灯是一种危险行为,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电瓶车、非机动车以及骑车闯红灯的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在不同情况下,责任划分有所不同,但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以确保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131评论 -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其损害赔偿事宜,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可以接受。为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交通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搜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执行,等等。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300评论 -
异地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 异地离婚诉讼与正常起诉离婚相似,不需要办理特殊手续,只需要提供被告在居住地超过一年的居住证明。可以是居住证、网格办开局的居住信息证明等。同时准备好起诉离婚所需材料,并完成起诉离婚程序。 异地离婚的起诉流程如下:一、选择受理法院,原则上,起诉离婚应当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住所地一般指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如果被告外出满一年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二、证据收集。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和质证。三、开庭审理。四、判决生效时间:一般案件从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除外。 异地起诉离婚费用:起诉离婚的费用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需求、标的等情况综合判断。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不涉及财产的分割的话,法院的诉讼费就是按照件数收取的,一件离婚案件就是50-300元。
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 947评论 -
追讨工程欠款的途径: 1、与欠款人进行协商。2、找追债公司帮助。3、法律途径。 工程欠款起诉流程: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材料。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张嘉娱 523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