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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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房屋所有权人出卖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你可以向对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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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
内容:关于不动产抵押合同与动产质押合同何时生效问题,不动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那么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10637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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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动产浮动抵押担保与定金担保有何不同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务人动产浮动抵押担保与定金担保有何不同
内容:债务人动产浮动抵押担保与定金担保有何不同一般指债务人提供浮动抵押的同时又向债权人交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在此情形定金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取得定金担保利益而不能行使动产浮动抵押权。此时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设定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合同当无异议。这种情形存在定金担保与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竞存。债务人解除合同时债权人取得定金担保利益债务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那么债务人动产浮动抵押担保与定金担保有何不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1.24506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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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与债权债务转让的区别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指示交付与债权债务转让的区别
内容:指示交付与债权债务转让的区别指示交付与债权让与的差别主要是性质问题指示交付是由双方外的第三人来实际占有而债权让与是债权人通过合同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个人才有的现象不改变债权关系。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那么指示交付与债权债务转让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1.30178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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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财产仅限于债务人的动产吗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留置财产仅限于债务人的动产吗
内容:我国物权法中“债务人的动产”究竟如何解释不无疑问。有观点认为“债务人的动产”是指“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债务人的动产”应解释为债务人交付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并非专指债务人所有的动产。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发生与该标的物的联系比与债务人的联系更密切。此时该留置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已不重要。债权既因留置财产而生债权人在该留置财产之上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如果将留置财产限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有失公平。同时从维护占有的动产物权表征功能的角度债权人无从判断留置财产的权属关系此际也应肯定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那么留置财产仅限于债务人的动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1.2563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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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缴纳的定金是否有效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口头合同缴纳的定金是否有效
内容:口头合同缴纳的定金是否有效定金只能以书面形式约定口头约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李维律师2022.02.22660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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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可以用口头形式约定吗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定金可以用口头形式约定吗
内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由于违约定金是生活中最常见的定金形式,《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明确了违约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那么定金可以用口头形式约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1.01903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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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约定的订金是否有效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口头合同约定的订金是否有效
内容:口头合同约定的订金是否有效口头定金只要内容真实合法就是有效的但是可能存在举证困难等问题最好用书面形式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三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郭铭芝律师2022.02.22342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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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买卖合同怎么填写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不动产权买卖合同怎么填写
内容: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2、签合同。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3、办理过户。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那么不动产权买卖合同怎么填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4.271225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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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不动产遗嘱有管辖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中不动产遗嘱有管辖吗
内容: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关于民法典中不动产遗嘱有管辖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10687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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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的区别有哪些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的区别有哪些
内容:担保分为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动产和不动产是两种不同的财产。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诉讼管辖及涉外法律适用上,动产是属人主义,不动产是属物主义。那么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的区别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09471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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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租房定金能退吗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口头租房定金能退吗
内容: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交付后,如定金给付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只有在合同履行后,才能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那么口头租房定金能退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1.02844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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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质押合同,口头质押是否有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未签订质押合同,口头质押是否有效
内容:未签订质押合同,口头质押合同是否有效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交付给出借人占有或登记,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出借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法律之所以规定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考虑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发生争议,但并没有规定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质押合同必然无效。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那么未签订质押合同,口头质押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10430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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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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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不动产担保行为是否合法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不动产担保行为是否合法
内容:同时,由于不办理登记,房管部门屡屡发现,在民间个人借贷中有制作假房产证交付债权人作为担保的。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因此,借款双方协商的利率应在合法范围之内。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债权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的违法行为,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债务人一旦提供了假的房产证,将来还债时候就很麻烦了。那么民间借贷不动产担保行为是否合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1032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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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口头买卖合同管辖是怎样的
陈宗琼律师
2022口头买卖合同管辖是怎样的
内容:口头买卖合同管辖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
陈宗琼律师2022.02.22588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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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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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质押合同,口头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没有签订质押合同,口头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法律之所以规定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考虑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发生争议,但并没有规定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质押合同必然无效。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在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无权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那么没有签订质押合同,口头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10332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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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为了精心照顾父亲,特地买房住在父亲楼下,直至父亲去世,姐妹们都很认可,三方曾达成口头协议,父亲的房屋由朱先生多占有份额。父亲去世后,姐妹反悔,还将朱先生诉至法院,元甲律师庭前帮助朱先生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庭审中据理力争并说服法官,法官认可朱先生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最终对方同意调解,多给朱先生几十万元的折价款。
财产分割律师 205评论 -
朱先生为了精心照顾父亲,特地买房住在父亲楼下,直至父亲去世,姐妹们都很认可,三方曾达成口头协议,父亲的房屋由朱先生多占有份额。父亲去世后,姐妹反悔,还将朱先生诉至法院,元甲律师庭前帮助朱先生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庭审中据理力争并说服法官,法官认可朱先生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最终对方同意调解,多给朱先生几十万元的折价款。
财产分割律师 111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林艳英 72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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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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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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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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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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