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性质

2022-04-11 16: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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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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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性质包括专有权性质、共有权性质和成员权性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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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
2024-07-26 18:26:02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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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民法典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什么

    内容:现实社会中有很多的建筑物是有区分所有权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筑物也发展越来越快,到处都是高楼大厦,但是不同的建筑性质也是有区别的。那么关于民法典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怎样的呢?下面由大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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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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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性质包括专有权性质、共有权性质和成员权性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三种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三种

    内容:法律法规一、《民法典》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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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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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才能区分哪些债务是夫妻共同的哪些属于个人呢?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怎样才能区分哪些债务是夫妻共同的哪些属于个人呢?

    内容: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条件。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那么怎样才能区分哪些债务是夫妻共同的哪些属于个人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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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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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公共区域属于业主的公共财产,物业仅对公共区域内公共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管理负责,不具备私有产权。业主对公共区域的共有部分享有收益的权利,扣除广告合理成本后其收入应归属业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什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什么

    内容:2、《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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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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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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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怎么区分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怎么区分

    内容: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怎么区分抗辩权根据作用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性的抗辩权和延期性的抗辩权。所谓永久性的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还有先诉抗辩权等。先诉抗辩权是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的一项权利,跟前三种抗辩权的性质还不太一样。那么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怎么区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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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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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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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是怎么区分的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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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是怎么区分的

    内容:就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来讲,它当属请求权,是一种债,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债的发生事由自然应当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发生原因,那么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如何区分呢?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1、权利性质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那么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是怎么区分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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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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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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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怎样区分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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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夫妻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怎样区分

    内容:《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并且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部分,以及出资的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部分。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各自所有财产及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的总和。对于有夫妻之外成员的家庭财产,首先应当分家析产,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后再进行分割。如果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即使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取得,也不存在共有关系。对于个人财产的处理,以归个人所有为原则,即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改变财产的性质。那么夫妻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怎样区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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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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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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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履行抗辩权的性质和意义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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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先履行抗辩权的性质和意义

    内容:先履行抗辩权的性质和意义1.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违约的抗辩,这使其区别于权利消灭的抗辩。创立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有助于区分双方违约和一方违约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常有将一方先期违约,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认定为双方违约,而令双方同时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先履行抗辩权反映了合同义务之间联系,运用此概念,能够清晰地说明一方先期违约与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关系。这对正确认定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和违约责任是很有用的。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理清履行顺序尤为重要。那么先履行抗辩权的性质和意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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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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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内容: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区分所有权,业主权利,房地产,法律知识大律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在线律师咨询、在线委托律师等服务。

    李孟阳律师
    2021.11.091065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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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有哪些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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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有哪些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起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法律赋予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次债务人代位行使债务人之债权的权利。理论界关于代位权的性质一直都存在争议。因此,笔-者认为,代位权应为法定债权转让的性质。我国《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范围没有区分实体权还是程序上的权利,学者们也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合同法解释(一)》中对代位权的行使程序作了特别规定,说明程序权利也是代位权不可分离的部分,因此,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都是代位权的组成部分。那么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07217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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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公共区域属于业主的公共财产,物业仅对公共区域内公共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管理负责,不具备私有产权。业主对公共区域的共有部分享有收益的权利,扣除广告合理成本后其收入应归属业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

    内容:根据该条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为一种特殊的复合性不动产所有权,其是关于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三者的结合。其中专有所有权指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的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共有所有权指业主依据法律、合同以及业主公约,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共同享有的权利。共同管理权,属业主成员权的范畴,指业主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之一成员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那么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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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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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规定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规定

    内容:为了更好地维护业主自治秩序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司法解释对这种情形下的业主身份认定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即可以认定其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因共有部分很难通过列举的方法予以穷尽,按照“非特定权利人所有即为业主共有”的思路,司法解释还专门作出了兜底性的规定。对建筑区划内的土地,司法解释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也做出了相关规定。那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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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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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区分夫妻个人财产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怎样区分夫妻个人财产

    内容: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具有较强的个人专属性或他人不能使用的财产。离婚时,夫妻个人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下列财产应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任何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已取得的财产权利,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受赠、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为婚姻而购置的财产。婚后夫或妻已具有专属性的日常用品,如衣物等。婚后夫妻一方从事职业、业余爱好等专用财产,如书籍、工具等。婚后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伤残补偿费、人身伤害赔偿金等。婚后夫妻一方通过继承、接受赠与、遗赠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那么怎样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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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应该如何区分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应该如何区分

    内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具有一些民间借贷的特征,不少受害人在自身权益遭到侵害后也误以为是民事纠纷,不知道向警方报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在于,后者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或是特定的个人和单位。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往往以高出银行利息4倍的高息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应该如何区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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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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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如何行使共同财产权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如何行使共同财产权

    内容: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分居期间婚姻各方当事人所得的财产性质应为夫妻双方共有。那么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如何行使共同财产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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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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