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找金融中介贷款签了他们合同我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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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小额贷款是以个人或企业为核心的综合消费贷款,贷款的金额一般为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签订了贷款合同就意味着借贷关系成立,所以在签订合同时需要谨慎地避免陷阱。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签订小额贷款合同的注意事项借贷申请要清楚自身的还款能力,不要盲目贷款一般来说个人小额借款很多不要求提供实物担保,但并不等于不需要偿还能力,金融机构会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考察。先清楚合同细节,再签署合同看清利率,是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固定利率一般发生于一年期贷款中,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那么签订小额贷款合同的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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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现实生活中,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或是有更好的投资项目,投资收益率高于贷款利率,股东为了通过财务杠杆获取更多的收益,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可一旦牵扯到利益就避免不了要发生纠纷,下面为大家详细讲解:企业贷款合同纠纷处理方法!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属违法担保、空头担保、关系担保及无效抵押等无效担保的占了绝大多数。同时,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也增幅较大。希望与物业管理企业合作共赢。那么企业贷款合同纠纷处理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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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并不属于刑事案件,其中不涉及刑事责任的民事纠纷案件不判刑,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判刑,但是违约后需承担违约责任:一旦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但需要区分贷款方和借款方:2.借钱的那一方: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还款的,要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并且还要在约定的利息上加付利息。那么金融借款合同违约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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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具有哪些特点?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农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的占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85%;个人借款的占整个借款案件的99%,且多用于购房或做生意。许多金融部门信贷管理存在漏洞,放贷前不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贷能力,盲目将标的较大的款放出,致使大量贷款逾期无法收回,从而引发纠纷。那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具有哪些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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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那么在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四)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及时偿还借款的义务依照《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明确规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借款,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先就还款期限进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处理上应按合同的内容或性质或交易习惯来确定还款期限。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利息的,依《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那么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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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是指经批准的数额,超规定借款要经上级人民银行批准。利率是国家严格规定的,双方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之间确定借款利率。是指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还款结算方式归还借款,如不能按期还款,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期归还,逾期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那么金融借款纠纷如何举证以及借款合同包含哪些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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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合同,金融机构的借贷合并与借款合同相同,那么在收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传票时是否必须出庭呢?收到法院传票不去有何后果:1、拘传到庭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那么接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传票需要出庭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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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受疫情影响,诸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帮助和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是疫情防控在经济领域延伸的应有之意。故在疫情防控期间,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届满,没有法定和约定的其他理由,金融机构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不予支持;金融机构提前收回贷款或迟延交付贷款的,借款人可以请求金融机构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所以疫情当前大家根据自己的情况处理好贷款延期以及贷款逾期的问题,而且还要对疫情的实时动态要掌握,汇法上线疫情督查小程序秒知道。那么疫情期间银行提前解除贷款合同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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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是指经批准的数额,超规定借款要经上级人民银行批准。利率是国家严格规定的,双方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之间确定借款利率。是指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还款结算方式归还借款,如不能按期还款,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期归还,逾期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那么金融借款合同内容包含哪些?金融借款纠纷如何举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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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有些贷款合同受法律保护而不受法律保护,因此签订的合同意义不大。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那么哪些贷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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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是,依据我国有关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定,从事商业贷款业务的,只能是依法设立,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第一种观点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的效力需区别对待。故应当区别对待城市和农村的小微企业;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在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进行审查等,以此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此分别作出裁决。基于上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对外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应归于无效。那么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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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借款合同因贷款主体是金融机构还是自然人而呈现出不同的法律特点,借款合同依照《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明确规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借款,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先就还款期限进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处理上应按合同的内容或性质或交易习惯来确定还款期限。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利息的,依《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那么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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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法律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合法吗合法,多元解纷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其中包括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而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经司法局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机构,接受司法局、法院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为法院特邀调解组织,请问一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特点及原因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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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金融诉讼案件中争议标的较大,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一类案件。事实上,诉讼之林纵横交错而结果未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基础法律关系虽然简单明晰,然关联法律关系及争点并不简单,涉及到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和金融法规。依《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有:一、借款方、贷款方、保证人的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的姓名。六、借款的期限.借款的期限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它是指借款人还款的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规定按期履行,超过期限要承担民事责任。那么金融借款合同包含哪些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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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是指经批准的数额,超规定借款要经上级人民银行批准。利率是国家严格规定的,双方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之间确定借款利率。是指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还款结算方式归还借款,如不能按期还款,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期归还,逾期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那么金融借款合同包含哪些内容以及借款纠纷如何举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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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长期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以致债务人无法办理信用卡,贷款,金融机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可起诉法院要求金融机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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