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涉外仲裁

2021-12-08 1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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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仲裁裁决的效力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终局裁决,因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裁决一旦作出,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认定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适用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协议准据法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国的法律;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因此,如果当事人约定仲裁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者约定仲裁程序中败诉方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其他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的,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一裁终局的制度,人民法院应认定该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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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7 0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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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格式是怎样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格式是怎样

    内容: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其含义是,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中国的常设涉外商事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一般而言,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允许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仲裁费用的负担问题。那么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格式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1.12.07826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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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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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怎样确定?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怎样确定?

    内容:原劳动部《关于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争议,可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四款规定,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那么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怎样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1.07819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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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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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仲裁裁决效力,是指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律生效问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和海事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的裁决,不须经其他机关的批准或认可就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房产纠纷可以仲裁吗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房产纠纷可以仲裁吗

    内容:流程:第一步&mdash,哪些房产纠纷可以申请仲裁根据我国《仲裁法》以及一些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的房地产纠纷有以下几种:1.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争议,仲裁是一种替代法院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它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个或多个第三方(即仲裁员)来进行裁判并做出有约束力的裁决,例如,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行政争议,则不适用仲裁程序,而应提交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

    张芸律师
    2024.03.19912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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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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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需要有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还需要有仲裁协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三条 受案范围1、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2、前款所述案件包括:1.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3.国内争议案件。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内容: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那么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1.12.2295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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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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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重视法定程序 援引合同仲裁条款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重视法定程序 援引合同仲裁条款

    内容:被告重视法定程序 援引合同仲裁条款深圳石化轻松打赢涉外官司新加坡石油状告深圳石化 1999年6月7日,深圳石化石油有限公司和深圳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宗标的为150万美金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然而原告却向贵院刻意隐瞒仲裁条款,以取得贵法院的立案,实属滥用诉权……恳请贵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此案。双方因履行购销合同发生的争议应依照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及司法管辖条款解决,而本案关于支付货款的争议包含在合同争议中,应受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的约束。那么重视法定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1.12.221054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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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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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具体包括: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1998]40号,人民法院对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实行报告制度,即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第71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十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注:本条引用的《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应为“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 第128条:合同纠纷仲裁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第128条:合同纠纷仲裁

    内容: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纠纷。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那么第128条:合同纠纷仲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1.12.22658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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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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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常设机构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我国现有两个常设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总会均设在北京。(2)仲裁规则的选定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制地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规则。如1979年我国同美国缔结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规定,仲裁可以采用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在争议双方和仲裁机构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或其他国际仲裁规则。(3)仲裁裁决是否终局不同。一般来说,仲裁条款、仲裁规则或仲裁机构所在国法律均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但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如英国;有的规定可向法院上诉要求法院重新审判,如法国。《中美贸易关系协定》 仲裁可以采用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在争议双方和仲裁机构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或其他国际仲裁规则。
  • 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的词条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的词条

    内容:若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第三方居中调解,或根据仲裁约定、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仍然无法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第二百七十一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杨一凡律师
    2023.02.28580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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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后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劳动仲裁后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内容:涉外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实行级别管辖,因此,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其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二)当事人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包括仲裁裁决书(正本)、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仲裁协议书或者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以及人民法院规定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及材料。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那么劳动仲裁后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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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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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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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劳动争议诉讼适用劳动合同法还是劳动局管理规定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涉外劳动争议诉讼适用劳动合同法还是劳动局管理规定

    内容:于是,陈德基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飞世尔公司继续履行当初的劳动合同。飞世尔公司与陈德基在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报告,而飞世尔公司又是按照这一约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行为并无不当。但是这种约定明显不符合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有关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定,而且飞世尔公司也提供不出任何证据证明陈德基有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因此,陈德基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劳动法是不允许以双方事先约定的情形作为解除条件的,否则劳动法限制性规定将没有任何意义。那么涉外劳动争议诉讼适用劳动合同法还是劳动局管理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1.07283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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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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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仲裁条款的相对不独立性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涉外仲裁条款的相对不独立性

    内容:仲裁条款上当事人的最优方案的损失应该是在主合同上的到补偿的。这样双方就主合同、仲裁条款承担对应的、平衡的权利义务。而仅仲裁条款方面,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平衡,体现对一方更为有利,但不利的一方会在主合同中获得了在仲裁条款上不利的相应补偿,如价格上体现了比正常价格更有利。当事人为实现主合同的期待利益而不得不接受仲裁条款对争议解决的折中方案。由上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在合同项下包括仲裁条款约定的时候,主合同与仲裁条款不是独立分开的意思表示。那么涉外仲裁条款的相对不独立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1.12.22468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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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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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合同之债要这么样才能解决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涉外合同之债要这么样才能解决

    内容: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也有着不同程度和限制的内容,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选择和表达,依法改变意向的形式。所谓的涉外合同之债,主要描述的就是借贷双方通过国家的立法,作为合同的依据来确立两个人的义务关系。只有通过合法的手段,利用合同找回自己债务的一种工具。只有在不出格的情况下,合同才是真实有效的,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要知道合同的有效成立是需要借贷双方达成共识,而不是双方随便的达成协议,这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更是不计后果的表现。受到法律限制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国际问题,还有所在法院地一击仲裁地,这都是对合同之债有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那么涉外合同之债要这么样才能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1083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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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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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关于仲裁协议准据法仲裁协议也是一种合同,无须特别规定而准用一般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是可行的,事实上,确有很多国家的仲裁立法像中国1994年仲裁法一样,没有单独规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但鉴于中国基层法院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及该部仲裁法生效后的实践,没有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常常导致一些法院无所适从或以此为竞争管辖权的借口。近年来,中国最高法院以仲裁地法为仲裁协议准据法。2、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规则及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的自由3、一项裁决成为中国裁决的标准从中国司法实践看,似乎仲裁机构成为了判断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即如此。4、有限度地承认临时仲裁,明确规定友好仲裁关于中国是否需要确立临时仲裁,理论界和实务界至今仍见仁见智。鉴于中国仲裁人才资源的有限性及法院与仲裁的关系,全面确立临时仲裁制度,确实具有一定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十三条 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 当事人在合同中拟定仲裁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当事人在合同中拟定仲裁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内容:当事人在拟定仲裁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要明确。或在涉外仲裁协议中规定“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的仲裁机构仲裁”。这样约定的缺陷在于仲裁机构不确定,需要双方当事人协议在北京仲裁委员会或者广州仲裁委员会之间选定一个仲裁委员会,无法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又如,在涉外仲裁中约定:本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提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总之,在实际拟定仲裁协议中,要避免各种各样的瑕疵,就必须严格遵照仲裁协议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这样,才能避免因为仲裁协议本身的问题导致仲裁目的的不能实现。那么当事人在合同中拟定仲裁协议应注意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1.12.22406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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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该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组成合议庭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十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 在合同中拟定仲裁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在合同中拟定仲裁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内容:拟定仲裁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要明确。这样约定因忽略了诉讼与仲裁之间相互排斥的关系,而使仲裁协议无法成立。在仲裁协议中,不能仅仅是限定仲裁机构的范围,如在国内仲裁中,规定将争议“双方当事人所在地之外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在涉外仲裁协议中规定“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的仲裁机构仲裁”。总之,在实际拟定仲裁协议中,要避免各种各样的瑕疵,就必须严格遵照仲裁协议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那么在合同中拟定仲裁协议应注意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1.12.22117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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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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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合同违约金纠纷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涉外合同违约金纠纷案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六(二)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预定的赔偿金。”这些规定表明,依照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是一种预定的赔偿金,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对违约后的赔偿金额进行了约定。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0条第2款后半部分规定:“但是,约定的金额过分高与或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予以适当的减少或增加。那么涉外合同违约金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2998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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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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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仲裁裁决的效力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终局裁决,因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裁决一旦作出,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认定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适用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协议准据法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国的法律;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因此,如果当事人约定仲裁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者约定仲裁程序中败诉方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其他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的,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一裁终局的制度,人民法院应认定该仲裁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