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关系如何计算我转移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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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房产过户有几种不同的情形,有继承的房产过户、赠与的房产过户、二手房过户等。那么继承遗产房按新房本的年限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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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保险关系的转移有三种情况一是迁出二是迁入三是本区县内转移。有关材料应包括转移申请书、户口转移证明等。待迁入区县复函同意办理转移手续后要及时将转移者的保险金本息按规定的计算标准进行核算转入迁入的区县级农保管理机构。转移者的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缴费记录卡也要随之转到保险对象将迁入的缴费单位。在收到迁出区县要求转移的函件后迁入区县的管理机构要及时复函。除了缴费单位变更以外其他保险关系不做变更。7月1日起社保异地转移人员可在北京市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那么保险关系转移的三种情况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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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多地缴社保,退休的时候只要在退休前将散落在各地的社保记录合并到一起就行,也就是说最终的缴满十五年是在退休时合并计算在各地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将累计计算,换了城市工作,社保不转移并不会被&ldquo,这种情况要转:如果在参保地无达到领取条件,将前往确定退休城市工作和生活,也可以将社保转回当地,当你延迟退休时,你可以一边工作一边继续支付社保,一、按年补缴如果你到了退休年龄,还有几年(一般是三年)的时间社保才满15年,你可以每年补交,这样你退休时就能得到社会保险的福利。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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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厂里交的社保辞职了的处理办法如下:1、养老保险,有个人账户,身份证号就是帐号,辞职后可以有三种处理方式:第一、是停止交费,形成缴费年限中断,个人账户积累停止,但只要时间不长对今后影响不大;第二、是由个人全额缴纳,即不中断缴费把过去连同企业缴纳的部分一并自己缴纳,但这样个人负担较重不太合算;第三、是如果到外地谋职可以办理保险转移手续,到新的就业地区。那么厂里交的社保辞职了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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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双方约定由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员工将来在新公司离职时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仅从入职新公司以后计算。不同意劳动关系转移怎么办劳动者不愿意转移劳动关系,可以以劳动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关系转移企业职工的工龄,依据用人单位录用的时间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计算。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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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不当得利法院起诉程序1、撰写民事起诉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2、案件被受理后,法院会给你一份缴费通知书,按照指示向指定银行缴纳一定比例诉讼费用,再将银行给你的缴费单据拿到法院换票;3、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一般会给原被告发开庭传票的;4、按照传票指示的时间、地点出庭参加诉讼;5、开完庭等待判决结果,如对结果不服,自收到判决结果之日起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那么民法典中不当得利被转移怎么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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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凡在当地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和雇工,只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都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体缴费标准如下: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其他非工薪收人者的基本养老保险,正常情况下,是按照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其中个体工商户帮工按其选定的缴费档次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部分由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其缴纳。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返还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那么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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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医保累计年限是医保制度中的重要概念,对参保人的医疗待遇和保障水平有一定的影响,了解医保累计年限的计算和应用规则,可以帮助参保人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待遇,合理规划医疗保障,四、特殊情况下的医保累计年限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医保累计年限的计算可能会有一些特殊规定:1. 跨地区转移:如果参保人由一个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地区,可能需要办理医保跨地区转移手续,在参保人连续缴纳医保费用的过程中,有时会面临累计年限的问题,一、医保累计年限的概述医保累计年限是指参保人在连续缴纳医保费用的过程中,医保待遇的累积计算时间。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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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年限、军人服役年限、公派学习、培训、留学年限,有人事档案材料作证,可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临时工、自动离职、被单位开除、除名等人员不享受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前,违法犯罪的,不能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符合规定的特殊工作可享受工龄折算。那么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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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转移社保影响最大的是未来的医疗报销、养老待遇。考虑到社保未全国联网没有转移养老保险的话可能无法达到累计年限。如果之前城市的养老金不转移过来退休金就会少了。要是不换工作地不办社保转移是没有任何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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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此案刻不容缓,天用律所马上启动专案组,为防止被告米某及第三人再次转移财产,故在起诉前,天用律师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面对迷茫焦急的赵先生,为了帮他维护合法权益、找出案件的关键点,天用律师将复杂的案件进行脉络梳理:2020年1月19日赵先生因与米某及案外人孙某、邓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向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赵先生得知在2021年11月25日,被告米某为了逃避还款责任,已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号房屋进行财产转移,无偿赠与给第三人。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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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长春市社保局工作人员表示,不论男女,目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按年算的,12个月为一年,按整年算,程先生想问自己的缴费年限是按年算还是按月算,如果缴费年限不是整年,多交几个月的保费也不白交,因为社保是以实际缴纳的月数和个人账户的总金额来计算养老金的,没到30年就按实际缴纳月数来算,工作人员表示,工龄是按整年算的,12个月为一年不够不算,档案记载显示,他于1993年12月1号上班,如果明年11月份退休,仅剩半个月左右缴费年限就可达到30年,不够一整年12个月怎么算呢。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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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社保缴费基数是指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举例,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元—3000元。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称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由参保人每年的缴费基数除以当地上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得出缴费当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如此每年计算一次到退休时把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相加再除以实际缴费年限得出。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法规定单位缴费基数为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灵活就业人员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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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日常生活中,债务是不可避免的,当然可以进行一定的转移。债务转移之后就会有新的债权人,如果新债务人依旧不履行债务的话,债权人该怎么办呢?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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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跟缴费年限有关,缴费1到5年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缴费5到10年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缴费到1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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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于2020年11月委托元甲律所物业催收团队处理业主拖欠物业费事宜,先后提交了4批欠费业主,目前已帮助物业公司回款504.54万,户数缴费率63%,促进了小区业主以后物业费的如期缴纳。元甲物业和解团队,您值得信赖!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