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吗能否审理一下离婚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第二百八十五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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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起诉离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即是说,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离婚案件,需要六个月左右,起诉离婚的,一般在三到六个月内会判决,且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4、起诉离婚的,一般在三到六个月内会判决,且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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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法院审理婚外情离婚财产问题的程序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因婚外情离婚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要求损害赔偿的申请,公平原则法院在审理婚外情离婚财产问题时,会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判决,三、婚外情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均分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遵循均分原则,将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给双方,法院审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对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审理。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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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在吸收《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共五节:买卖合同的成、、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风险负担、标的物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其他问题二、亮点修订第三十条明确在买卖合同中可以适用过失相抵。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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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类纠纷呈现过错事实隐密性、矛盾冲突激烈性、定性裁量复杂性等特点,如何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首先,应依法审查案件是否满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要件;其次,要甄别当事人主张的情形是否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再次,要判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否构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以支持其主张;最后,若当事人的请求可予支持,还需结合离婚事由审慎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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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无效合同纠纷的民事纠纷性质,决定了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不能随意主张合同无效,除非该无效合同损害了他们的利益。根据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即使发现了某个合同为无效合同,也不能主动宣告该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由发生争议的当事人自己来确认合同无效,还是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审理或仲裁,或者请求其他主体以仲裁人的身份确认合同无效,都是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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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一个案件中,如果两个人都被判刑,他们的判决通常会在同一份判决书中出现,两个人同一案件,同时判刑,判决书是一起的吗1、要看他们是不是共同犯罪,若是共同犯罪,一起审理,一起判决,判决书是同一个,2、同一案件中,两个人的判刑结果会在同一份判决书中显示,如果两个被告在同一案件中被判刑,他们每个人的情况都会在判决书中单独列出,两个人同一案件,同时判刑,判决书是一起的吗,5、要是一起共同参与的案件,不管多少人,不管刑期长短,判决书都一起下。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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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三被告人其中一人在审理期间死亡民事责任属于自然消灭吗民事责任不会自然消灭。对于终止审理后可否没收被告人的财产的问题,笔者认为,被告人在审理期间死亡的,依法终止审理后,不能再对其判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但其实施犯罪过程中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案件终止审理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是法院在程序上终止刑事诉讼,不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法律行为。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刑事责任只能由被告人自己承担。案件终止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期间死亡的被告人判处财产刑,亦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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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变更及索赔、竣工验收等,四、律师的建议与对策签订完善的合同: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律师应当指导当事人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确保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和合法性,综上所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项复杂的法律工作,涉及诸多因素和环节,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 ...。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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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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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4. 工程价款结算:《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时的结算标准和程序,以及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可以行使的优先受偿权,在处理工程质量问题时,律师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和评估,明确责任方和责任范围,并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律师在处理违约责任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寻求合理的赔偿和补救措施,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会参照合同法、建设工程法规、行业惯例等,同时考虑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等原则。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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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起诉欠款流程怎么走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民间借贷起诉后开庭流程1、法律主观:法院在开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开庭审理,3、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后的流程如下: 债权人需要写起诉书,起诉书的内容包括原告、被告信息,诉讼的请求,起诉的事实和理由等内容,2、法律主观:民间借贷 法院起诉流程具体如下: 当事人起诉,提交 起诉书 ,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先写诉状、立案交费、法院通知对方应诉、约定开庭时间、开庭、调解结案的制作调解书,不能调解的就制作判决书,送达判决书15天后双方都不上诉判决生效,申请强制执行,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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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涉及法律法规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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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共同生活的时间由主张共同生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一般以举行结婚仪式之日起算。男女双方未涉及同居生活期间财产分割的不应定性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而应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若涉及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应一并处理。第十条其他规定本指引自2020年8月4日起试行原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同时废止。涉及法律法规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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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与《民法典》同步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二版)中,仍保留了联营合同纠纷的民事案由,说明法院认为联营合同可以继续具有法律效力,应根据《公司法》《民法典》《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此种类型纠纷,成立符合《公司法》条件的联营体的,联营方之间发生纠纷的,实体法也适用《公司法》规定,确定案由时可以适用&ldquo,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二版)的解析,三种类型联营分别适用以下法律进行审理及确定案由:(1)法人型联营。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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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引发的民间借贷,通过一审、二审,我方上诉后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我方再次扳回一局👍,上月底到现在已经有两个案件成功的发回重审,这样的结果比维持原判决又多了成功的机会,这一切的努力都来自于我们资深的周律师带领下的成果🌹。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