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医疗器械未备案经营的行政处罚

2021-12-22 12: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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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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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 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1、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2、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3、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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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刘晓红
2024-07-26 22:44:25
刘晓红律师,硕士学历法学专业;电话:18310026816;执业证号:11101201511566017;目前就任于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刘晓红律师擅长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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