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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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于信用期内应收账款,企业关心的是能否或有没有必要提前变现;对于逾期应收账款,则必须想办法尽快收回,应收账款逾期的时间越长,其收回的可能性就越小。企业对每项应收账款要落实责任人,限期收回。企业负责人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企业有关部门还应分析收回应收账款的可能性,掌握客户最新的财务信息,防止客户转移资产和抵押物。那么企业债务逾期的解决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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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犯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般怎么判1、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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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第六条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第八条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那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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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第十四条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对大额存单发行交易的利率确定及计息规则等实施自律管理。第十五条大额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统计指标进行反映。那么大额存单质押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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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有哪些债务人应当披露下列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1、债务重组方式2、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增加额4、或有支出。相关知识债务重组的方式1、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那么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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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附件:信息披露内容说明2017年8月23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环境,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若上述任一信息发生变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信息。那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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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征信机构在披露个人不良信息时,必须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在征信机构披露个人不良信息时,必须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但是,不良信息的披露存在误差或者特殊情形可能给个人信用造成严重损害的,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就不良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近,某市民向征信中心要求清除信息时,发现自己信用良好的记录,被另一家征信机构因个人不良信息被加入黑名单,因此,征信机构对于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以及如何处理这些信息也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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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以及该投资占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股份总额的比例。(二)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债务重组的准备工作是债务重组行动的基础。协调各方法律关系完善有关授权、审批、登记、备案、通知等手续解决债务重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遗留问题。那么民法典中债务重组的披露包括哪些信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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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管理办法具体如下:需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股票的交易,并且需要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使股权明晰、机制健全,依法履行收购的信息披露义务。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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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有哪些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和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3、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4、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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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非法披露个人信息会受什么惩罚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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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007年4月30日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予以废止。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那么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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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那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处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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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根据刑法规定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既遂会判多久1、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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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委托律师查询和律师签署委托协议,律师接受委托去法院申请《调查令》,拿着调查令去当地派出所和户籍中心去调取被告身份信息二、向法院申请协查函,自己去派出所查询立案时,法院会以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退回,这时,你就可以让法院给你开一份协助调查函,六、查询该被告是否有注册公司、股东或者法人身份如果有以上情况,那么可以委托律师带着相关手续,去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工商内档信息,通过企业登记的工商内档信息就能查询到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如果是通过法院,需要原告向法院法院申请开具协查函,法院同意开局后,将协查函以及2名工作人员的工作证等信息直接发到相关单位,比如发到派出所户籍科查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发到手机运营商公司查被告手机号实名注册信息等,查询对方信息的工作原告无法自行完成,需要通过法院或者委托律师完成,今天这篇文章将给大家提供解决被告身份信息不明,法院无法立案的办法,大家可以收藏以备不时之需,拿着协助调查函去户籍中心调取被告身份信息。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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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合作方拖欠运输费,中间人有连带支付责任吗?邢先生对如何要回运输费心急如焚,穷尽了自己所有的办法依然没有要回运输费!直到遇到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他的难题才得到了解决!天用专案组通过案件详细分析,认为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是解决邢先生要账难题的最佳解决方案,于是整理证据资料启动立案工作。 面对庭审中王某与宋某的各种狡辩,天用律师拿出微信记录、资金转账记录、录音等全面的证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判决王某全额支付邢先生的运费,并且支付逾期利息!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每年收费2万与张三“假结婚”,帮忙落户北京!后突发意外去死,可获得120万赔偿,张三带着自己的两个孩子出现要求分割赔偿款及继承遗产,法院未认可孩子是继承人。 法律没有假结婚一说,领了结婚证就是真夫妻,有权利按法律规定继承遗产。 为了减损,我们查到对方张三名下有购房并有按揭款,银行是邮政储蓄,法官给开了调查令,大家猜猜能查出哪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