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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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会消灭。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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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放弃抵押担保人相应免责的原因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放弃抵押担保人相应免责的原因
内容:我国担保法第28条也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以上各国法律都规定因债权人的行为致使物的担保消灭或者减损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其原因是债权人的行为损害了保证人的清偿代位权。德国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对人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以其可以向所有人或所有人的前权利人请求偿还为限,抵押权移转于对人的债务人。因此,若因债权人的行为导致抵押权消灭或者减损,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果主债务人欠缺清偿能力,保证人又不能行使抵押权以资救济,难免受损害。因此,债权人如放弃抵押权,保证人应当相应地免除责任。那么债权人放弃抵押担保人相应免责的原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09565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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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消灭的原因包括有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被撤销;合同被宣告无效;法定和约定的其他原因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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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消灭的内容及其原因是什么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消灭的内容及其原因是什么
内容: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那么债消灭的内容及其原因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0765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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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几种情形是什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几种情形是什么
内容: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几种情形是什么债的消灭原因大致有四类: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如免除、解除;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如清偿、混同;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如给付不能;基于法律规定一、清偿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在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那么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几种情形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0797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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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债权产生和消灭的原因是什么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引起债权产生和消灭的原因是什么
内容:(一)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那么引起债权产生和消灭的原因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07148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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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放弃抵押保证人相应免责的原因
许瑞林律师
债权人放弃抵押保证人相应免责的原因
内容:我国担保法第28条也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以上各国法律都规定因债权人的行为致使物的担保消灭或者减损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其原因是债权人的行为损害了保证人的清偿代位权。因此,若因债权人的行为导致抵押权消灭或者减损,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果主债务人欠缺清偿能力,保证人又不能行使抵押权以资救济,难免受损害。德国民法典第776条规定,即使债权人抛弃的权利是在保证承担后才发生的,保证人仍相应地免除保证责任。那么债权人放弃抵押保证人相应免责的原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10592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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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民法中债权消灭方式,即债的消灭原因有以下情形:清偿,指债务人实现债权的行为。抵销,指双方互负债务时,相互之间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提存,指债务人无法实现债权时,得向公证处提存债务标的,视为履行完毕,债务消灭。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单方面消灭债务;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债权债务同时消灭。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是指主债权的全部消灭,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主债权的部分消灭,担保物权仍然存在,担保财产仍然担保剩余的债权,直到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时为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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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有哪些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债的履行。因此,清偿为债的消灭的最正常的最常见的原因。法定抵销,是指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混同以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属于事件。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那么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07422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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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民法中债权消灭方式,即债的消灭原因有以下情形:清偿,指债务人实现债权的行为。抵销,指双方互负债务时,相互之间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提存,指债务人无法实现债权时,得向公证处提存债务标的,视为履行完毕,债务消灭。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单方面消灭债务;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债权债务同时消灭。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是指主债权的全部消灭,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主债权的部分消灭,担保物权仍然存在,担保财产仍然担保剩余的债权,直到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时为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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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债权关系在什么情况下会消灭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务债权关系在什么情况下会消灭
内容:债务债权关系在什么情况下会消灭一、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债的履行。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双方的债权按同等数额消灭的权利称为抵销权。通常所说的抵销即是指法定抵销。例如基于人身损害赔偿而发生的债权加害人一方不得主张抵销。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那么债务债权关系在什么情况下会消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1.24106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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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
内容: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一)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担保物权也消灭。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依法律的规定而消灭。那么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07296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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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的消灭,引起债的消灭的原因有哪些呢?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债的消灭,引起债的消灭的原因有哪些呢?
内容: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那么什么是债的消灭,引起债的消灭的原因有哪些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09395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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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债权人撤销权消灭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情况下债权人撤销权消灭
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人只能是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中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二)撤销权消灭的形式1、在法定的行使期间里撤销权人未曾行使撤销权,则该撤销权归于消灭。在可撤销合同之中,可能由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撤销权人会选择放弃行使撤销权,这是撤销权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尊重。那么什么情况下债权人撤销权消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07797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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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债的发生以及消灭有哪些的原因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详解债的发生以及消灭有哪些的原因
内容:详解债的发生以及消灭有哪些的原因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等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权利。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此即无因管理之债。那么详解债的发生以及消灭有哪些的原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07792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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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债权债务风险的产生原因是:1.经济增速放缓,产能严重过剩,导致企业负债螺旋上升;2.投入要素成本上升,融资成本居高不下,导致企业负债高企;3.企业经营环节选择客户存在失误,对于客户还款能力的估计存在失误;4.工业企业面临的节能环保压力不断增加,成为企业一项重要的成本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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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后配偶应否还债,债的消灭原因是什么
陈宗琼律师
债务人死亡后配偶应否还债,债的消灭原因是什么
内容:债务人死亡后配偶应否还债,债的消灭原因是什么债务人死亡后配偶应否还债婚姻法规定的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债权人仅以债务人为被告起诉并胜诉后又诉请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审判部门应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理。那么债务人死亡后配偶应否还债,债的消灭原因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1.25552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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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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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债权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引起债权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内容:引起债权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债权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相关学者分类,债发生的原因主要可分为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那么引起债权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07647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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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双方的债权债务的原因有哪些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终止双方的债权债务的原因有哪些
内容:终止双方的债权债务的原因有哪些1、债的履行即清偿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由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包括义务的转让因此应取得合同另一方对转让的同意。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后原合同消灭新合同成立。同时权利义务的转让分别适用合同债权转让与合同债务转让的合同法有关规定如上面得到的抗辩权从权利从义务的转让等。那么终止双方的债权债务的原因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1.24227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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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产生和原因有哪些
许瑞林律师
债权产生和原因有哪些
内容: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在这其中,金钱债权是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那么债权产生和原因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07539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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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 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北京法律咨询 40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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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就收到胜诉判决,离婚后对方以假离婚为由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条款无效,最后不但没撤销,还得配合我方进行房产过户,一审胜诉后坐等对方上诉心里踏实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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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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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怎么起诉? 拖欠工程款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搜集跟涉案工程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2、证据资料准备充分后,确定诉讼方案,包括被告的选择和诉讼请求的确定问题。在被告的选择问题上,可以选择合同相对方以及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发包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可能包括请求依法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以及诉讼或保全费用等,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3、确定管辖法院。首先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机构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债权人和债务人交换双方的证据,债务人就债权人的诉求作出应答。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此类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争议解决条款,则需要按照该条款预订的方式解决工程款纠纷。例如:约定了仲裁的,就应当提交仲裁解决。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的,就应当向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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