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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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私下买卖合同有效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安置房私下买卖合同有效吗
内容:常见的安置房买卖纠纷有卖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买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等。那么安置房私下买卖合同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3.02745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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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要知道门面铺是否对外出售,如果是当然是找开发商,选房子时可要求选一楼,一楼与门面是不同的,一楼是住宅,门面是属于商业,要分清,每个地方的房屋政策都不同,有地方规定住宅不能用作商业用途。通知收楼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承建商问,要知道是否对处公开发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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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有哪些?怎么解决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有哪些?怎么解决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
内容:园区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类:拆迁安置房大量涌入园区房屋买卖市场,对园区二手房源形成冲击。拆迁安置房往往通过一些资质较差的房屋中介公司推向市场,造成买卖纠纷的发生。有的被拆迁户通过报纸、网络以个人名义对外买卖拆迁安置房,许多购房者为了省去房屋买卖中介费用,常常冒险进行此类房屋买卖,在没有相关房产中介机构的参与下,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三是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办案法官结合实际,对于预防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提出这样的建议:一、规范拆迁安置协议。那么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有哪些?怎么解决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1.02227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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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只有房产证没土地证的安置房不能买卖过户。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当事人必须提供房产证、土地证和契税证等证件材料,购买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房子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无法进行过户。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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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买卖有法律效力吗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拆迁安置房买卖有法律效力吗
内容: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1、虽是拆迁安置房但已经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这种房屋当然可以进行买卖,其效力相当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但鉴于拆迁安置房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领到房屋权属证书,房价在此期间会有波动,因而违约方应承担主要责任,需要赔偿守约方为此造成的房价上涨或下跌的损失。那么拆迁安置房买卖有法律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1.02854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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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安置房可以进行买卖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回迁安置房可以进行买卖吗?
内容:因此,如果回迁安置房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并且领取了房产证,那么它就可以进行买卖,其效力相当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如果您的拆迁安置房拿到了房产证,政策并没有说不能进行交易,或者说限制交易的期间届满,此类拆迁安置房和普通的商品房买卖并没有什么实质的区别,因此有房产证的安置房是可以进入市场流通进行买卖的,回迁安置房一般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安置给被征收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综上所述,回迁安置房能不能买卖,要依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在购买或出售回迁安置房时,要先明确该安置房屋的性质、来源、权属、政策等情况,签订有效合法的买卖合同,并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回迁安置房可以进行买卖吗。
冯清琴律师2023.07.10702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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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以尚未实际交付的拆迁安置房屋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是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被拆迁人以尚未实际交付的拆迁安置房屋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是
内容:被拆迁人以尚未实际交付的拆迁安置房屋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被拆迁人以安置房与他人交易,是处分其权利的行为,虽尚未交付,但买售人依据合同取得的是其购买房的期待权,在房屋已交付的情况下,完全可实现其期待利益。至于被拆迁人所主张的未取得权属证书不得转让之说,立法本意是指未取得权属证书不得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物权转移,非不得签订买卖合同,更不得主张合同无效。那么被拆迁人以尚未实际交付的拆迁安置房屋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1.02173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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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探讨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探讨
内容: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探讨作者:双流课题 2010-05-23164401——当前,城乡一体化已成为是我国发展新阶段提出的新任务,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在此背景下,我县农村房地产市场变得异常活跃,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特别是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案件诉至法院。安置房竣工后,与被拆迁村民签订房屋安置合同。那么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1.02507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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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拆迁安置房买卖的注意事项是:注意在原户主房产证下来后签订买卖合同办理交易及过户手续,或者在交易时到公证处进行相应的交易公证;签订合同注意约定房产过户和交房时间,要求共有人签名;注意严防一房多卖的发生;不要一次性付全款,注意资金安全。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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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2005年11月,乙领取房产证和土地证后拒绝履行协议,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提出拆迁安置房未经批准不能转卖,主张原协议无效。试问该份合同是否有效?实践中,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对买卖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都是放在合同履行过程的房屋过户阶段进行,而房管部门也是将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审批同时进行,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由房管部门批准交易并着手核发房产证。从实际操作的这一做法中,也可以看出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批准、登记手续的影响。那么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1.02573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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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满5年取得产权证的农村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过户。农村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买卖拆迁安置房应在原户主房产证下来后办理过户或者在交易时到公证处进行相应的交易公证。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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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房屋拆迁安置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内容:(二)涉诉法律事实的复合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管理”一章中,相继规范了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两种法律事实,就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两种情况。这其中就牵涉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政府部门实行行政干预的行政行为: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房屋拆迁裁决。房屋拆迁案件涉诉后不管是以民事案件还是以行政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都必须同时涉及到房屋拆迁这一涉诉法律事实相关联的行政、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复合法律事实。但是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案件反映出现的却是多重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纵横交错。那么房屋拆迁安置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1.12.29980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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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买卖安置房的注意事项是:注意应在原户主房产证下来后签订买卖合同办理交易及过户手续,或者在交易时到公证处进行相应的交易公证;不要一次性付全款,注意资金安全;签订买卖合同注意约定房产过户和交房的时间,要求共有人签名;注意严防“一房多卖”的发生。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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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的买卖与一般商品房的买卖有什么不同?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的买卖与一般商品房的买卖有什么不同?
内容: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约束。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因此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那么什么是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的买卖与一般商品房的买卖有什么不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1.0297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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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取得国家房屋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书的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如果安置房并不是在集体土地上,并且也有产权证书是可以过户的。拆迁安置房是对拆迁户的一种房屋置换补偿,如果有产权证就是可以进行变更登记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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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安置房买卖需要缴纳个税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继承安置房买卖需要缴纳个税吗
内容:继承安置房买卖需要缴纳个税吗继承安置房后对安置房进行买卖的,是属于二手房的交易,出卖人是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按出售房屋的20%征收。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那么继承安置房买卖需要缴纳个税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1.31255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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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满5年取得产权证的安置房可以自由买卖。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买卖安置房应在原户主房产证下来后办理交易及过户手续,或者在交易时到公证处进行相应的交易公证。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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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买卖存在风险分析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拆迁安置房买卖存在风险分析
内容:虽然买卖双方先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款项及房屋交接手续,五年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做法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行为;但与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的交易风险大了许多。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一套拆迁安置房在最终过户之前,可能已经被买卖了十几次。拆迁安置房的买方是无法从买卖合同中获得充足的保障的。可事实上,完成过户手续的买方将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有权要求原来的购房者搬出拆迁安置房屋。从以上对于拆迁安置房买卖的风险分析可知,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较大,在交易过程中需要谨慎进行,避免风险的发生。那么拆迁安置房买卖存在风险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1.02775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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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买卖安置房毁约的守约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由毁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如果守约方拒绝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该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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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拆迁安置房也可以买卖了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宁波:拆迁安置房也可以买卖了
内容:昨天下午,宁波市建委正式对外发布了这一新的补偿规定。在昨天的发布会上,宁波市建委副主任邬明德回应了部分听证代表的意见,以下几条新规就来自于民意。拆迁安置房可以上市交易 在新的规定中,拆迁安置房也允许上市交易,这无疑是新规最大的变化。据介绍,在刚开始建造拆迁安置房时,由于房源紧张,市场房价上涨很快,曾有规定,安置房两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由于一些建设工程延期交付,从而影响了拆迁户的入住,为此,在昨天的发布会上,宁波市建委有关负责人向市民道歉,并且决定,如果拆迁安置房延期,导致拆迁户的过渡期超过了两年,则过渡补偿费双倍补发。那么宁波:拆迁安置房也可以买卖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1.02602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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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买卖拆迁安置房有法律效力。买卖拆迁安置房应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缴纳首付款后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税费缴纳凭证、合同及房产证等材料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过户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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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法院对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分析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双流法院对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分析
内容:双流法院对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分析 近期,双流县法院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的调研,对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及建议。(二)目前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纠纷的主要类型。因此,如何结合试验区改革的实际情况,适应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以及统一法律的适用,成为了目前解决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纠纷的最大问题。那么双流法院对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1.02862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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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的法律风险
陈宗琼律师
安置房买卖的法律风险
内容:若有因为重大市政工程的动迁居民所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者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这种会按照有关的规定,被安置人是因此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那么房屋的产权就属于其个人,但在取得权的5年之内不能地进行上市交易,安置房买卖政策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具体定向安置房所安置的对象是除了那些城市居民是被拆迁户的,也包括有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陈宗琼律师2023.06.30512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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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有没有法律保障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有没有法律保障
内容:3、购房款的支付和房屋交付的保障在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购房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以及房屋交付的时间和条件,4、违约责任的保障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在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时,张女士对于该合同的法律保障心存疑虑,担心自己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然而,许多购房者对于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的法律保障感到疑惑,因此,在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后,应尽快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产权登记的保障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需进行产权登记。
孔孟廷律师2023.09.27479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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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欠款纠纷,经过多次对账、谈判、以诉促调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要账要遵循规律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733评论 -
朱先生为了精心照顾父亲,特地买房住在父亲楼下,直至父亲去世,姐妹们都很认可,三方曾达成口头协议,父亲的房屋由朱先生多占有份额。父亲去世后,姐妹反悔,还将朱先生诉至法院,元甲律师庭前帮助朱先生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庭审中据理力争并说服法官,法官认可朱先生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最终对方同意调解,多给朱先生几十万元的折价款。
财产分割律师 151评论 -
朱先生为了精心照顾父亲,特地买房住在父亲楼下,直至父亲去世,姐妹们都很认可,三方曾达成口头协议,父亲的房屋由朱先生多占有份额。父亲去世后,姐妹反悔,还将朱先生诉至法院,元甲律师庭前帮助朱先生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庭审中据理力争并说服法官,法官认可朱先生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最终对方同意调解,多给朱先生几十万元的折价款。
财产分割律师 203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4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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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熟人介绍给对方供货,但货款迟迟要不回来!由于未签订合同,对方不承认买卖合同关系!是非自有公论,公道自在人心,天用律师收集有力证据,还当事人一个公道,成功要回货款!
王熙 21评论 -
🚩军人的退伍安置费、转业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不能简单的划分军人的退伍安置费是或者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需要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来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年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则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例如:若配偶一次性取得复员费30万元,而其入伍年龄为20岁,夫妻结婚10年,则该复员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为:30万÷(70-20)×10年=6万元。姚平 43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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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因为买卖苗木、草坪产生的纠纷,委托人一直幻想对方会主动给钱,无奈幻想终究为幻想😅 委托人下定决心让律师帮助他时,提了一个需求:“必须一定性要回”,今天,我们团队终于可以无比自豪的说不负重托了🤗🤗🤗
王熙 624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