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认后可以重建吗?

2022-01-19 1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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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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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 确权后的宅基地可以改建再建,但是需要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并且拟使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有关批准权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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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吴梦云
2024-07-26 20:41:57
吴梦云,北京市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从事民商事诉讼业务,对此领域亦有独到研究,代理案件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债权债务相关纠纷等案件。 与此同时,吴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敬业的执业精神,深受客户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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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权后的宅基地可以改建再建,但是需要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并且拟使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有关批准权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

    内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那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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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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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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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土地确权目前不是终身制的,土地确权后一般不会变地,起始时间以颁发承包土地确权证书时间为准,到期时限,暂统一填写为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的程序及手续是什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的程序及手续是什么

    内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的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我国法律规定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则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般是:返还土地的经营权,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那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的程序及手续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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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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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倒塌的农村房屋可以申请确权,农村房屋倒塌后,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明、村委会证明等材料,申请房屋确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所以倒塌农村房屋可以申请确权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供相关材料,向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申请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注意事项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注意事项

    内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具体要注意以下几点:1、“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2、“承包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3、“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明确;4、“承包期限”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的现时日期;5、“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的,应由承包方签名并按手印确认;6、“承包土地地块情况”长、宽可以不填,面积一定要填,地块“田界”必须准确具体,台账登记不准确具体的应予纠正;7、“地块地类”只分水田、旱地两类;8、“承包地附着物情况”要实事求是,不能漏填错填。那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1.01781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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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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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确权,因为户口已经不属于农村户口,不在享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 农村房屋土地确权是什么意思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农村房屋土地确权是什么意思

    内容:农村房屋土地确权是什么意思1、农村房产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那么农村房屋土地确权是什么意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101035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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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集中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健全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事关农村长远发展和亿万农民切身利益。 开展这项工作,有利于强化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稳定农民土地经营的预期,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有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激发农村生产要素的内在活力,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管理,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居民农村买房,法院判决无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居民农村买房,法院判决无效

    内容:遭到李某的拒绝,王某于是起诉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李某返还购房款。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原告王某并非该村村民,其不符合购买属于村宅基地房屋的条件,且诉争的房屋至今未办理确权手续,双方规避国家有关规定,私自进行房屋买卖,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属无效合同。那么居民农村买房,法院判决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30196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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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只要确权后的宅基地都可以再建,不过需要通过政府的审核批准才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第四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江苏省扬州对交通事故赔偿是如何区分城镇与农村的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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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江苏省扬州对交通事故赔偿是如何区分城镇与农村的

    内容: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不过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那么江苏省扬州对交通事故赔偿是如何区分城镇与农村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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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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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如何确认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如何确认

    内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五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故一般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措施一般如下首先双方当事人可先进行协商解决争取和平解决纠纷。那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如何确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3.02267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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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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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农户是过去农村户口没有转到城里,家里仍有房子的人,实际上是在农村住,而户口属于悬挂户口。这也是以前户籍制度的弊端,从2018年统一取消非农户口后,非农户口被称作是农村居民户口,其实也就表示非农户口是农村户口,唯一的区别就是仍然不享受村集体的一些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农村房屋赠与协议书范本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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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农村房屋赠与协议书范本

    内容: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那么农村房屋赠与协议书范本。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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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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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的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不需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对于在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内进行房屋翻建是否国重新办理用地手续,法律中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只要村民不违背“一户一宅”、“使用权人不变”、“建址不变”、“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符合建房条件”、“不超过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宅基面积标准”等条件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农村拆除违章建筑是否该给补贴,损失由谁承担?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农村拆除违章建筑是否该给补贴,损失由谁承担?

    内容:一般是由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法律设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处罚公开,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那么农村拆除违章建筑是否该给补贴,损失由谁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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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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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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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的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确权,虽然完成了,但是发证可能会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 离婚案件中农村房屋的分割问题怎么解决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离婚案件中农村房屋的分割问题怎么解决

    内容:离婚案件中农村房屋的分割问题怎么解决我国对农村房地产权和城市房地产权实行二元制的管理体制。农村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的分割可以参照城市夫妻共同共有的非房改房的分割办法。3双方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对各方应得的房产份额不好确认的法院一般是先对其他财产先行分割对于房产的分割让有关当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产之诉。那么离婚案件中农村房屋的分割问题怎么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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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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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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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申请危房重建补助的手续是: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进行评议;镇政府进行调查核实;县级政府进行实地复核;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实施危房改造重建。法律依据:《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第八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 农村房屋卖了拆迁补偿纠纷如何处理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农村房屋卖了拆迁补偿纠纷如何处理

    内容:对于农村房子卖了拆迁补偿款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为平衡双方的利益在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上,要全面考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对于土地增值和拆迁部分补偿,合同无效后,根据出卖人负有主要责任,买受人负有次要责任的过错分配原则予以处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论是将农村房屋出卖给本市的居民还是外省市的居民,合同都是无效的。那么农村房屋卖了拆迁补偿纠纷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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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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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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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村民申请房屋用地的面积是不是不受限制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农村村民申请房屋用地的面积是不是不受限制

    内容: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建房面积应不超过75㎡,四人的农户建房面积应不超过100㎡,五人的农户建房面积应不超过110㎡;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建房面积应不超过125㎡。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任冰峰律师
    2022.03.24820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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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能继承吗,什么是集体土地所有证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能继承吗,什么是集体土地所有证

    内容:集体土地所有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那么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能继承吗,什么是集体土地所有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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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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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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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要宅基地使用证是自己的,上面还有房屋,完全可以确权。否则宅基地会被集体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在农村离婚时房屋怎么分割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在农村离婚时房屋怎么分割

    内容:即夫妻双方结婚前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建造该房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双方结婚后该房也确实归夫妻双方居住使用的这样的房屋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对等分割。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对各方应得的房产份额不好确认的法院一般是先对其他财产先行分割对于房产的分割让有关当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产之诉。那么在农村离婚时房屋怎么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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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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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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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放流程:(1)申报。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2)权属调查。当填写了申报表后,就有相应的国土部门,对宅基地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查,比如实地审查宅基地的权属性质、范围、界限、、界址、用途。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4)审批与注册。公告期满无异议后,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以(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5)颁发土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 离婚时农村房屋的分割问题怎么解决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离婚时农村房屋的分割问题怎么解决

    内容:六存续期间家庭建造或购买并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的结婚后家庭建造或购买的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房屋应当认定其中有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可以进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应的金钱补偿。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对各方应得的房产份额不好确认的法院一般是先对其他财产先行分割对于房产的分割让有关当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产之诉。那么离婚时农村房屋的分割问题怎么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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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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