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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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借款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
内容:借款合同的解除是指借款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终止合同关系。如果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变更借款合同,如延期还款、增加贷款等等,应视为保证合同解除,保证人不再承担变更后的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那么借款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1.12.31164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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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暂停 情势有变更合同可解除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贷款暂停 情势有变更合同可解除
内容:在张先生办理贷款过程中,因北京市出台新房贷政策导致其贷款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宋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最后,法院根据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依法判决解除张先生与宋女士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宋女士返还张先生已支付的定金。本案中,张先生与宋女士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的合同。故张先生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故张先生要求宋女士返还其交付的定金15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那么贷款暂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1.12.31124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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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分析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分析
内容: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观要件的一个方面。如果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于某种情势已有预见,则表明当事人考虑到这种因素并自愿承担该情势发生的风险,自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情势的变更由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事由而发生,则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应承担责任,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显失公平,赋于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在于排除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发生的不公平结果,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到履行或解除合同。那么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1.12.31204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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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登记时须提交什么资料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登记时须提交什么资料
内容: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登记时,须向租赁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申请表》; (二)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证》;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须提交的下列文件、资料: 1、在租赁期内发生房屋产权转让须变更出租人的,须提交产权转让后的产权证明文件、新的出租人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 2、原由个人承租,现需变更为由承租人组建的公司承租的,须提交公司的合法资格证明; 3、租赁当事人因单位名称变更或出现合并、分立、转制等情形的,须提交有关上级的批文和新单位的合法资格证明。那么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登记时须提交什么资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1.03649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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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要注意什么,民间借款纠纷怎样处理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要注意什么,民间借款纠纷怎样处理
内容: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要注意什么,民间借款纠纷怎样处理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要注意:第一,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承办人应具有合法资格。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应特别注意此点,防止被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擅自加重担保责任,承担本不应承担的责任。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因借款而获得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且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字、盖章的或注明是保证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要注意什么,民间借款纠纷怎样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07683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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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当事人事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依法解除合同的。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且不属于一般商业风险的重大变更情况,如果继续履行会出现显示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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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
内容: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建议或答复,应在集体合同规定或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在特殊情况下,如工会解散、企业破产、不可抗力的现象发生等,允许无过错的一方单方面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但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履行下列手续:工会解散,应提供会员大会的决议书副本;企业破产,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副本;因不可抗力的现象需要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因一方过错使原合同履行已毫无意义时,无过错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那么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1.12.31244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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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法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有要求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合同无法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有要求
内容:姜某对公司作出的除名决定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此时,对生产车间的员工来说,劳动合同订立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条款需要进行变更。这说明姜某与公司在原劳动合同订立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面对这种局面,公司的正确作法应该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与姜某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合同无法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有要求。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1.11537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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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和解除应注意问题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合同变更和解除应注意问题
内容:合同签订以后,一般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才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与其订立一样,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单方变更合同内容。那么合同变更和解除应注意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1.12.30610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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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否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依法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和密级是否准确标明国家秘密事项密级是否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5、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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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股份转让合同但未办理变更登记,能解除合同吗?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签了股份转让合同但未办理变更登记,能解除合同吗?
内容:公司未分红并不影响张某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他要求解除股份转让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的要件,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据了解,2019年7月,张某与袁某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袁某将自己持有的某家居公司30%的股权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双方约定张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张某认为自己没有获得分红,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拒绝追加出资,要求解除股份转让合同,并要求袁某退还18万元股权转让款,股权受让人对公司营业范围、人员工资、场地租赁等具体事宜发表意见,参加股东会议、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等情形,均可视为股权受让人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已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具体经营管理,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睢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虽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但家居公司及其股东均知晓并同意股权转让一事,张某在股东群里对公司治理发表意见,已经实际参与到家居公司的管理,转让合同签订后,张某在全体股东群里对公司销售及回款情况、支付货款、工资结算、店面转让事宜等情况发表了意见和看法。
孔孟廷律师2023.07.0383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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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判决书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判决书
内容:笔者碰到一则案例,法院在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还判决违约当事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竟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关系归于消灭。造成上述理解错误的原因,可能是将合同解除当作违约责任方式来理解。从合同法的章节安排来看,合同解除以及解除后的法律效果规定于第六章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不是规定于第七章即违约责任。这说明,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那么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判决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1.12.311050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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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商品房和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有什么区别
许瑞林律师
房产律师:商品房和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有什么区别
内容:原告于签订协议当日将房款人民币 114,000 元暂存于中介方“ww公司”,由中介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房款交于被告。被告于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付清所有房款,并通知原告办理进户手续,原告支付房款 22.8 万元。因房价上涨因素,被告单方面违约,故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转让协议》、履行交房义务并与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4年 7 月 22 日,因得知被告已将系争房屋再次转让给了案外人,并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原告被迫变更诉讼请求,撤销原第一条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905,550 元。那么房产律师:商品房和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1.05180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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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后能否变更解除事由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劳动关系解除后能否变更解除事由
内容:劳动关系解除后能否变更解除事由
赵金保律师2023.04.1727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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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的区别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的区别
内容:合同变更是狭义的,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变更必须针对有效的合同。双方都表示同意变更合同的,经过协商同意,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制作变更合同的协议书。合同当事人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后,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那么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1.12.31993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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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解除合同的变更需要考虑下列因素:是否因当事人自愿而变更;是否因当事人违约而变更;是否因订立时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变更;是否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而变更;是否因情势变化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而变更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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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
内容: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须有不属于不可抗力又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1、如果情势的变更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则发生表明该当事人具有过错,自应遭受其损失,没有特殊保护的必要,其不得主张情势变更。该方当事人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1.12.31539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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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自愿变更抚养权能办迁户口吗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私下自愿变更抚养权能办迁户口吗
内容:私下自愿变更抚养权能办迁户口吗变更抚养权迁户口不是必须的,自愿协商,并没有必然联系。抚养权判定依据: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抚养权的归属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那么私下自愿变更抚养权能办迁户口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2.171034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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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元甲婚姻家事 159评论 -
深厚的感情基础是婚姻中必不可少的因素,生活不仅只有诗和远方的浪漫,也有柴米油盐的烟火气。帮助夫妻两人平息争吵、理性思考,最终破镜重圆,日后好好经营婚姻生活,爱自己、懂对方。元甲婚姻家事 929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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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895评论 -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801评论 -
居间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依法成立的居间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签订居间合同后,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要支付居间费用。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张嘉娱 821评论 -
离婚协议中,6条约定是无效的? 1.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在不违法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自由,不受他人干涉。 2.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因与他人协商而受限制。 3.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4.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这是对子女的赠与,要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 5.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18周岁以后,若子女没有出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状况,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6.处分他人财产 。夫妻双方只能处分自己财产。姚平 38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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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6条约定是无效的? 1.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在不违法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自由,不受他人干涉。 2.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因与他人协商而受限制。 3.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4.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这是对子女的赠与,要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 5.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18周岁以后,若子女没有出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状况,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6.处分他人财产 。夫妻双方只能处分自己财产。
姚平 94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