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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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同时,在前后两个案件分别由两个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因法律禁止重复查封、扣押、冻结,在第一次查封、扣押、冻结被解除后,其他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如不能适用轮候查封规定,先期查封、扣押、冻结被解除后,在后的查封、扣押、冻结不可能立即实施,债务人往往会借机转移财产,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可能会遭受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同样适用轮候查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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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特点债务纠纷诉讼程序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特点债务纠纷诉讼程序
内容: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特点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那么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特点债务纠纷诉讼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1.12.08891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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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离婚案程序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法离婚案程序
内容:(一)起诉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二)审理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那么民事诉讼法离婚案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1.12.23756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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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民事诉讼,如何提起民事诉讼程序
陈宗琼律师
如何提起民事诉讼,如何提起民事诉讼程序
内容:民事诉讼是指产生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及说明事实与理由,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制度。如何提起民事诉讼呢?接下来为大家详细介绍。
陈宗琼律师2023.08.07868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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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工程款声请停止诉讼程序案民事裁定书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给付工程款声请停止诉讼程序案民事裁定书
内容:理 由按第一审法院就起诉前未经调解之事件,於第一审诉讼系属中,经当事人两造合意,裁定移付调解,由原法院或受命法官改行调解程序,此观之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条之一第一项规定自明。以故,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条之一,厂商起诉後之裁定移付调解与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之一之调解,系属不同之程序,前者系於起诉後,经当事人两造之合意,法院始得裁定移付调解,改行调解程序,并裁定停止诉讼程序。那么给付工程款声请停止诉讼程序案民事裁定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1.12.08722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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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债务纠纷诉讼程序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债务纠纷诉讼程序
内容:特别程序不同于审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那么什么是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债务纠纷诉讼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1.12.0876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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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与民事诉讼法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与民事诉讼法
内容:立法者不再认为债务人必然是经济上的弱者,从而在法律上给予其特别的保护。因为,将债务人一律视为弱者的观念与实际情况已相去甚远。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不是赖帐经济,为遏制赖帐经济的形成和加剧,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债权人保护无疑应成为立法的努力方向。因此我认为,如何从程序上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也应成为民事诉讼法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便拟从加强债权人保护的角度,从保全程序、证据制度、执行程序三方面,对民事诉讼法的完善提一点自己的看法。那么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与民事诉讼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10498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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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标题为民事起诉状或者民事起诉书,居中,字体比正文大。2、第一部分是诉讼参与人基本信息。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原被告如果是自然人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如果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次行一定要写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写明诉讼代理人的信息。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需要对方给付的具体标的,分点描述,1、2、3...比如买卖纠纷会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利息、承担违约责任等等,通俗的说就是把想要通过诉讼达到的目的写上去。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诉讼请求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4、事实与理由部分:说明事实情况,内容应当全面完整,但语言应简洁,不能过于繁琐。一般来说是按照时间的顺序来叙述。5、事实与理由的最后一段一般是写被告的某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柜员起诉,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6、另起一行空四格写“此致”,再另起一行顶格写法院名称。落款写具状人姓名(名称)、时间。需要具状人手写签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如有附件需在落款下另起一行列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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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程序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程序
内容: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程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的程序,刑事附带民事起诉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作为刑事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等享有起诉权的主体,除要求刑事犯罪的定罪和量刑外,还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原告,要求对犯罪行为的损害产生法律效果,接受民事赔偿,因此,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中需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合理分析证明责任。
林艳英律师2023.12.01505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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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对的。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我国三大程序法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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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特别程序范围和特点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范围和特点
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撤销生效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非讼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审结,而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那么民事诉讼特别程序范围和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1.12.08383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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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与民事执行程序监督关系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检察机关与民事执行程序监督关系
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因此,我们不能将检察监督从执行程序中剥离出去。否则,势必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体例结构以及审判与执行的关系模式的选择相背离。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是有宪法根据的。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征之一,这既有宪政制度上的依据,也有司法实践中的根据。那么检察机关与民事执行程序监督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1.12.08248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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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债务纠纷一般怎么处理,民事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事债务纠纷一般怎么处理,民事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内容:法律主观: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方式:债权人首先可以与债务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选择诉讼解决,债务纠纷要如何处理1、法律主观:债务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后一般可以提交有关证据和材料、由法院进行审查处理、开庭审理、判决执行等程序来进行认定,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的立案处理,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办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法院立案后会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审查,符合受理要件的,法院会发出受理通知,然后庭前调解,调解不成,法院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案件。
冯清琴律师2023.11.211012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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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的程序债务纠纷诉讼程序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关于民事诉讼的程序债务纠纷诉讼程序
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关于民事诉讼的程序债务纠纷诉讼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1.12.08172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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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诉讼程序的转换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浅议民事诉讼程序的转换
内容: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为两种:一是普通程序,二是简易程序。所谓程序转换,从字面理解即是指将原来由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或将原来由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换为简易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42条采用“概括式”即用定义的方式,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进行了界定,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三个要件的案件就可适用简易程序,其余则适用普通程序。那么浅议民事诉讼程序的转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1.12.081021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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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的程序 债务纠纷诉讼程序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浅谈民事诉讼的程序 债务纠纷诉讼程序
内容:民事案件分为两大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因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所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这类案件进入诉讼领域后就称之为民事诉讼案件;第二类是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之争的案件,它不具有纠纷性,如宣告公民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等,叫作非讼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那么浅谈民事诉讼的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1.12.08528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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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债务纠纷开庭几次?一般有哪些程序?
许瑞林律师
民事债务纠纷开庭几次?一般有哪些程序?
内容: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民事债务纠纷开庭几次民事债务纠纷开庭几次2、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那么民事债务纠纷开庭几次?一般有哪些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10833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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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诉讼离婚案件的时间规定哪些情况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诉讼离婚案件的时间规定哪些情况
内容:还有因为财产子女抚养等纠纷即使离婚五六年后仍在对薄公堂的也不在少数。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诉讼离婚案件的时间规定有以下情况1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4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则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从法院审理案件的实际来看一般在立案之后20日至30日内开庭的几率比较大极少数情况可能需要几个月之后才组织开庭。大多数离婚案件均在3个月内作出了判决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以及涉外离婚除外。那么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诉讼离婚案件的时间规定哪些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1.31104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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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38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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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只有妈妈好,没妈的孩子像棵草”,这首耳熟能详的儿时童谣,照进了现实生活,道出了再婚家庭中的残酷一面。 本应该拥有快乐童年的小昊(化名),自母亲离世后,被父亲与继母虐待多年,造成他胆小自闭、中度抑郁,姥姥想接回小昊抚养,可以要到监护权吗? 1岁父母离婚 与母亲相依为命 2011年,在河北的某个小城镇,李先生与王女士按农村习俗轰轰烈烈地办理了结婚典礼,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一年后,王女士顺利生下儿子小昊,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一份无法言表的幸福。 可是好景不长,小两口年轻气盛,常因鸡毛蒜皮的小事激烈争吵,后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甚至因离婚纠纷闹上了法庭。 2013年8月,人民法院出具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刚满一周岁的小昊由母亲王女士抚养。此后母子俩相依为命,日子虽清贫,但也幸福。 6岁母亲去世 受后妈虐待 可是命运的残酷再次降临到这对母子身上,2018年,王女士因病去世,年仅6岁的小昊彻底失去了母爱。 在这个还不懂生离死别的年纪,“妈妈、妈妈”的哭喊声撕心裂肺,母亲的离世对于这个单亲家庭的孩子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打击! 此后,小昊被父亲接回家中,但此时的父亲已再婚,小昊就变成了继母的眼中钉、肉中刺。继母经常恐吓、辱骂小昊,甚至不分青红皂白对他进行殴打,每天只让他吃剩菜剩饭,小小年纪的他饱受身心摧残。 而小昊父亲竟然没有一丝父爱,他的冷血无情也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父亲在小昊被继母虐待时不闻不问,不照顾小昊的生活起居,也不支付学费、医疗费。 在长期的这种恶劣生活环境中,小昊因营养不良导致身体发育迟滞,远不及其他同龄人。而且因受虐待致使他愈发胆小自闭,讲话都不敢高声言语,已被医院诊断为中度抑郁,严重影响了小昊的健康成长。 姥姥想要监护权 父亲拒绝 得知此情况的姥姥对小昊心疼不已,想要接走小昊。此时小昊继母扬言威胁,如果姥姥接走小昊就不要再送回来了,否则会遗弃甚至杀害小昊。 站在姥姥眼前的小昊完全没有一个小朋友本该有的天真可爱,眼睛里透露出对外界的恐惧与无助,身上青一块紫一块的,衣物只有破烂不堪的短袖和拖鞋,其他衣物全无。 顿时,姥姥泪流满面,十分心疼这个苦命的外孙,不知道在这四五年时间里,小昊是受尽多少的苦楚、过着怎样的悲惨生活…… 姥姥决定要回小昊的抚养权,让他从自闭和抑郁的阴霾中走出来,重新找回快乐的童年,但是父亲却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为了让小昊能够顺利入学、健康成长,姥姥决定用法律手段捍卫外孙的合法权益,于是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寻求帮助。 天用律师正义出手 成功要到监护权 听到案件详细情况后,小昊的不幸遭遇牵连着所有律师们的心,天用律师办理的不仅是一个案件,更关乎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与未来人生! 天用律所专案组更是心急如焚,面对父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专案组立即启动立案程序,救小昊于水火之中。 立案成功后,天用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但是法官表示,“这个案件很可能不会开庭审理,父亲有监护权是合理的”。 天用律师与法官据理力争:“双方没有结婚证,母亲去世,姥姥当然可以要监护权,而且一个六七岁的孩子长期遭受父亲与继母虐待,已属侵权,本次开庭审理关乎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 利他之心与正义的力量是强大的,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案件如期开庭审理。我方拿出十足的证据,在庭审中历数小昊父亲与继母的虐待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小昊父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姥姥为小昊监护人。 案件胜诉的消息令人欣慰,孩子也如愿回到姥姥的温暖怀抱,天用律师的坚持不懈也收获了胜利与喜悦。 小昊姥姥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达感谢,希望小昊能够顺利上学、健康成长,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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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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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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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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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拒不赔偿后果: 交通事故全责拒不赔偿的,可能会被起诉,起诉至法院后,法院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经法院判决生效后,仍然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受害人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肇事人的财产用以赔偿。 全责不赔钱首先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对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仍不还款,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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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其损害赔偿事宜,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可以接受。为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交通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搜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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