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情形

2022-02-03 06: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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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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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 以下情形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停止使用土地;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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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
2024-07-26 19:28:05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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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情形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核准报废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的;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内容:在我国劳动法实务中,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是大家广为关心的事项,劳动者怎样可以主动行使值得大家思考和关注。劳动者可以主动行使解除权的情形,我们细分为三种,一种为劳动者的辞职权和另一种特别解除权,此外还有一种协议解除。我们把除协议解除之外的劳动者解除权统称为法定解除权,协议解除被称为合意解除。法定解除权简而言之,就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的法定解除权属于一种形成权,虽然劳动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但法定解除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择业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让渡自己的劳动权利,也有权收回自己的劳动权利。而协议解除,是双方达成解除一致,而终止双方间的权利义务

    黄东洁律师
    2023.05.0939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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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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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权。村委会有权收回村集体土地。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是农村集体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而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是有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使用人可以续租,村集体也可以回收。村委会是接到上一级组织通知下来的任务才进行回收集体土地,要回收集体土地就要按照规定做好有关的手续后才能进行回收,否则就会引起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 民间借贷中债务人还完钱忘收回借条如何处理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民间借贷中债务人还完钱忘收回借条如何处理

    内容: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向债务人借款的时候,要要求债务人写借条,以便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万一债务人不还款的,有起诉的证据。本案中,针对还款人已还款但未收回欠条的情形,还款人可以从其他方面证明自己的还款行为。借贷关系中,双方都应提高证据意识,出借方应注意让借款人出具借条,而借款方还款后应注意索回并销毁借条,以避免发生纠纷后,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那么民间借贷中债务人还完钱忘收回借条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9191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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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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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是:1、依法裁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权利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2、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不得转让;3、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4、不具有合法、有效权利来源证明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宣懿成等18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争议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宣懿成等18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争议案

    内容:原由各原告申请登记的住宅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注销,并请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将土地证交回。宣懿成等18名原告不服国土局的决定,于2003年4月4日向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收回土地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那么宣懿成等18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争议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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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8661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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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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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是什么?

    内容:上述行政处罚性、使用期限届满“收回”方式,均属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二、土地征收补偿规定是什么?法定事由“有偿”收回方式应当给予补偿,主要补偿项目有以下几个方面:2、土地使用权价值。对被拆迁人来说,拆迁补偿费是其失去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所得到的补偿;对用地单位来说,拆迁补偿费是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那么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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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9797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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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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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呆账认定的12种情形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企业呆账认定的12种情形

    内容:过偿付期限,经催讨尚不能收回,长期处于呆滞状态,有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款项就是呆账。呆账是未能及时进行清账的结果,又指因对方不还而收不回来的财物。那么企业呆账认定的12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9771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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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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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

    内容: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③意思表示不真实,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那么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1.12.28662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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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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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情形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停止使用土地;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债务清偿后忘记收回借条该怎么办?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债务清偿后忘记收回借条该怎么办?

    内容:针对还款人已还款但未收回欠条的情形,还款人可以从其他方面证明自己的还款行为。债务人如何收集还款证据?还款证据,可以是银行转账凭证,也可以是出借人亲笔出具的收到还款的收条,还可以由出借人在借款合同、欠条等民间借贷凭证上写明已经收到还款等字样。借贷关系中,双方都应提高证据意识,出借方应注意让借款人出具借条,而借款方还款后应注意索回并销毁借条,以避免发生纠纷后,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那么债务清偿后忘记收回借条该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9216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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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还完钱忘收回借条如何处理?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还完钱忘收回借条如何处理?

    内容:本案中,针对还款人已还款但未收回欠条的情形,还款人可以从其他方面证明自己的还款行为。借贷关系中,双方都应提高证据意识,出借方应注意让借款人出具借条,而借款方还款后应注意索回并销毁借条,以避免发生纠纷后,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那么还完钱忘收回借条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09262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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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40年土地使用权是否会被国家收回需要分情况来看:1.如果国家没有其他的规划,房屋业主再重新缴土地出让金,相当于续租;2.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 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内容:以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有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出让人能否能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在实践中,当事人一般也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对提前收回的情况作出规定。我国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的是对土地使用的权利,国家收回本来就属于自己的建设用地,不适用有关征收的规定。但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那么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1.12.15553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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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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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下列情况下,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1)擅自转租租赁房屋;(2)擅自转让、转让或转让租赁房屋;(3)擅自拆除或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4)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5)使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6)公共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 出租人收回房屋的情形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出租人收回房屋的情形

    内容: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及其他有关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公用住宅用户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6个月以上的。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此外,因为承租人的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赔偿。那么出租人收回房屋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1.12.24596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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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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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到期未续期的可以收回,也可以提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再次申请的期限应当不超过30年;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的,自动续期。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肇庆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肇庆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

    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肇庆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转租、抵押,必须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第九条 已流转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除下列情形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不得收回。那么肇庆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1.12.15135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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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情形下需要商帐追收,商帐追收能解决哪些问题?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哪些情形下需要商帐追收,商帐追收能解决哪些问题?

    内容: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哪些情形下需要商帐追收,商帐追收能解决哪些问题?哪些情形下需要商帐追收企业迫切需要的商账追收情形如下:1、账龄超过90天以上的应收账款;2、企业通过自身力量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3、想收回现款,又不想破坏客户关系,维持正常交易的应收账款;4、因各种纠纷得不到解决,长期僵持的应收账款;5、因证据瑕疵,有诉讼风险的问题账款;6、因债务人逃避债务,在胜诉后难以执行的应收账款。商帐追收能解决哪些问题1、加速资金回笼,快速清偿债务。避免诉讼旷日持久,长期僵持的马拉松收账过程。企业商账追收的几种方式目前,企业主要采用三种方式对债务进行追收。那么哪些情形下需要商帐追收,商帐追收能解决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9225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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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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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发包方常见的违约情形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工程发包方常见的违约情形

    内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承包方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这就是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基本内容。对上述违约行为,发包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那么工程发包方常见的违约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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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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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 如何取得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如何取得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内容: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2、县国土资源局依据申请实地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及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3、审查符合要求的,县国土资源局对申请予以受理,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4、依法批准后,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临时用地批准书》。那么如何取得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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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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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送的物品是否有权利收回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赠送的物品是否有权利收回

    内容:一、赠送的物品是否有权利收回1、赠送的物品符合一定条件的,赠与人有权利收回,即赠与人在赠与物品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或者在具有受赠人严重损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等情形时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及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孔孟廷律师
    2022.04.133346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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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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