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福利房能不能自由买卖



内容:单位房改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房,在市场上很常见,那么单位房改的买卖流程是什么呢?单位房产房的买卖流程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房产房买卖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了解产权可靠性购买房改房首先要验证原产权人是否有产权证,房改房的产权证是否可靠,是否被用于抵押、典当等,这可以通过房管部门查验便一目了然。因此,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经原产权单位的同意方可进行转卖。在购买前一定要注意详细了解房屋的各种情况,以及详细了解单位房改房的买卖流程。那么单位房改房的买卖流程以及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尽管单位仍称之为产权人,但单位实质上失去了自由处置房屋的权利,除非得到住户的许可。作为一种历史性产物,其时地方政府、有关单位甚至国家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对福利性集资房的转让都作了不少禁止性规定,但这些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效力,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集资房买卖就是受法律保护的。此外,各地在具体的集资房政策上可能存在不同。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委托人不在本地的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处公证。三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卖房申请书和评议房价单等。四房屋买卖合同草稿。六如果是单位买房或卖房就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那么买卖房产公证合同永久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一、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属于哪些性质的婚姻1、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但是民法典中也是明确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并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强迫包办的。包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买卖婚姻的构成要件除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外,还有一个借此索取大量财物的要件。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要区别情况,划清各种必要的界限,如包办婚姻和父母代为订婚但本人同意结婚的界限,买卖婚姻和一般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说媒骗财和正当的婚姻介绍活动的界限等。那么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单位想辞退员工就将员工调岗可以赔偿吗用人单位通过调岗的方式想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是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用人单位是不能单方面调岗的,如果劳动者被迫离职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3、在 买卖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中,如果买卖合同签署所使用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是借用的,合同一方作为债权人,在在起诉时只将出借单位列为被告,在立案后认为借用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借用人为共同被告,上述案例如果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仲裁委员会则应受理李某等24名工人的仲裁申请,并裁决深圳市某装饰工程公司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个人承包经营者侵害劳动者权益,却没有足够的能力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却很难得到赔偿的现象,为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交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四)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
擅长:婚姻家庭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2、货物欠款单能够体现欠款金额,欠货单有对方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确认的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欠货款的事实,这样的货款...货物欠款单能够体现欠款金额,欠货单有对方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确认的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欠货款的事实,在大多数情况下,一张货物欠款单可能不足以直接认定买卖合同纠纷,因为法院通常需要更多的证据来确定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和欠款,只有货物欠款单,没有证据证明欠款单中的货款是如何产生的,1、认定买卖合同纠纷是否仅凭一张货物欠款单取决于具体的法律体系、司法实践和相关证据。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相互返还。3、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双方的过错大小分清双方责任,各自按照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担损失。4、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隐匿、毁弃、开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之间来往函件的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检查、扣押邮件未依法办理于续或办理手续不全的对责任人不能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侵犯通信自由罪主体。主观要件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根据建筑法规定凡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的均属挂靠承接工程。这是所有建筑工程挂靠协议最核心的内容也是当事人签订挂靠协议的最主要目的。也是说任何的施工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工程挂靠协议都是违法的。因此在法律上工程挂靠协议一律无效。那么挂靠公司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3、前期费用核实房屋有无历史遗留问题,比如有欠费和相应协议,这是买方要关注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的重要条款,比如说交接水电,煤气和物业以及供暖等费用,时间明确清晰划分责任关键,如果是公房交易,物业和供暖等费用缴纳时间与标准,原房主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与更改,而且卖方要做出一定配合买方需要签署协议,二、在购买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1、确认房主首先签约房屋合同前必须要核实买卖双方真实性,主要是买房者核对卖房主身份,业主证件真实性与其与业主身份一致性,尤其就是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情况下,防止不法之人伪造房主身份证以及房屋产权证进行诈骗,买卖双方都希望在交易过程中都安全稳妥,最有效方法就是找专业律师进行验证双方身份,确认房屋产权没有纠纷,再对交易进行制约。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真贷假买卖购房性质如何定真贷假买卖购房性质应当认定为购房合同无效。借款人未得到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属于违约行为,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因此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假借服务外包或承揽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劳务派遣处理。防止了劳务派遣的非法变种。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动者派出单位系“用人单位”劳动者接收单位系“用工单位”劳动者由用工单位实际管理。
擅长:婚姻家庭
用户这样评价她:
买卖合同欠款纠纷,经过多次对账、谈判、以诉促调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要账要遵循规律
尺桡骨远端骨折且保守治疗,肇事者是单位员工,最终通过细节掌握成功让其环卫公司承担全部赔偿,从接手案件到客户拿到赔偿只用了10天就圆满解决,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并赠送了锦旗。
又解决一件工伤赔偿难题!工作中受伤,但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单位不愿支付合理赔偿款,在元甲律所帮助下,法院判决几乎支持我方全部诉求,当事人拿到35万余元赔偿款!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