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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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后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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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无经济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这种情况,在离婚时,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要求对方对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进行补偿。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那么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抚养费的支付形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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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动合同法》第39条)9. 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 经济补偿金=N,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41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6条)10. 劳动者以胁迫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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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同时《婚姻法》第二十一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那么年满18岁仍需支付抚养费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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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四)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五)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六)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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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007年12月22日,公司要求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是遭到王某拒绝。换言之,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无需任何理由,只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即可。究其原因,在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不同。但劳动者符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这样,公司以王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终止与王某的事实劳动关系,不能获得支持。那么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支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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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那么试用期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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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辞退无过错的员工仅限于以下情形: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并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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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用人单位辞退职工,哪些情形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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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济补偿金是指雇主在雇员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一定金钱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除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辞职,在该化企业的现场协商会议上,律师代表A先生提出了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及支付要求,经过协商企业最终承认分别向4名被解雇职工支付了2个月到6个月不等的经济补偿金,在律师的建议下,A先生向企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的决定后,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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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2、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4、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那么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支付不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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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离婚时经济赔偿的适用情形重婚:一方重婚导致婚姻破裂,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经济赔偿,在涉及离婚和经济赔偿问题时,寻求专业的律师帮助可以帮助您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您提供相关的法律建议和指导,四、如何预防离婚时经济赔偿的问题为了预防离婚时经济赔偿的问题,以下几点建议可能有所帮助: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结婚前和婚姻期间,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助于了解自己在离婚时的权利和义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婚姻破裂,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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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今,就业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各用人单位也经常调整人员,去产能、去库存,一些行业大量裁员......这些都意味着好多人的劳动合同也许还未到期就要面临终止,由此带来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大家习惯性地认为,劳动者只有在被辞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小编告诉你,错了!下面列举的都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用人单位依然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自辞,这11种情形也可获得经济补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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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情形: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五)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4种情形:(一)劳动者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那么用人单位需支付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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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今,人员的进出对于好多用人单位来说是很平常的事情,用人单位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常常会辞退部分员工,与他们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这时候,被辞的员工就要注意了,看看自己能不能从中获得经济补偿,因为《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都有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被单位辞退属于下面12种情形之一,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那么劳动者被辞,有哪些情形理应获得经济补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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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后才发现,三观不合,分歧越来越严重,婚姻中总需要一方迁就另一方,怎么办? 在具体的行为选择上,不要陷入「二选一」的思维定势。纠结时提醒自己:为什么不可以两个都要?「两个都要」可以解决掉70%的纠纷。 遇到确实只能二选一的情况,要跟对方讨论一个公认的「决策机制」。无论是掷硬币还是划拳,还是各自划分领域,还是轮流做主,还是谁洗碗就听谁的……都行。你们不一定要同意对方的决策,只要同意这种决策机制。 在决策机制方面,我想特别推荐一种方法,来自经济学家史蒂文•兰兹伯格:由意愿更强的那一方来做选择——意愿用金钱来衡量。方法很公平:夫妻各自在纸上写下愿意为自己的选择支付的费用,出价高的那个人可以做决定,同时必须向输掉的一方做出全价补偿。仔细想想这个方法,真是太聪明了。 任何时候,如果你和对方因为「不同」而产生了不愉快,请不要把这一切归因为「不同」带来的。请相信,只要我们在意彼此,求同存异,所有的「不同」最终都可以导向「合作」,不要用一句「三观不合」就草草定论。
【成功案例】工程款纠纷成功和解120万元!但对方不按期支付怎么办?天用律所专案组指导当事人余先生准备全面的证据资料,为了尽快要回工程款,优先与村委会进行调解谈判。经过天用调解中心团队的不懈努力,运用以诉促调的方案,最终双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 双方约定,村委会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进行支付;若未按约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村委会需再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压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村委会也如愿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但天用律师根据丰富经验,时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还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会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态过于乐观,觉得村委会第一期履约支付了,后续支付肯定也没问题! 期间,天用律师也多次催促村委会尽快支付,历史再一次重演,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会一分钱没付,此时余先生着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马上申请执行。 天用律师快马加鞭立上执行案件后,与余先生沟通,要求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一方面,天用律师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会往来账户;另一方面,也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因为调解书里面已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到期未按期偿还,需要多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天用律师成功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发现自身银行账户被冻结,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万元的违约金后,从之前的拖延到主动找到余先生提前偿还了120万元工程款! 余先生对天用律所专业高效的工作很满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送来了一面带着满满谢意的锦旗!
【成功案例】合作方拖欠运输费,中间人有连带支付责任吗?邢先生对如何要回运输费心急如焚,穷尽了自己所有的办法依然没有要回运输费!直到遇到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他的难题才得到了解决!天用专案组通过案件详细分析,认为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是解决邢先生要账难题的最佳解决方案,于是整理证据资料启动立案工作。 面对庭审中王某与宋某的各种狡辩,天用律师拿出微信记录、资金转账记录、录音等全面的证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判决王某全额支付邢先生的运费,并且支付逾期利息!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