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以用传真方式订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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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式在再现内容的方式达成的协议。书面形式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合同书、书信、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达成协议。因此,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比较容易解决纠纷,摆脱了“口说无凭”的状况。所以,最好采用签订合同书的形式。”一般的买卖,是由买方向卖方发出订单,卖方按照订单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及发货票后开出支票给卖方,卖方到银行兑现。那么合同的书面订立方式介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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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以及口头或其他形式。可见,传真是数据电文的一种形式,也就是书面合同订立的一种形式。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该传真件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只要能证明实施传真件是合同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就是有效的。确认传真件的证据效力,首要的方法是询问对方当事人对传真件的质证意见。如对方当事人认可该传真件,则直接予以采信,对此并无异议。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双方盖章传真生效”的做法有风险,要慎重而行。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那么传真签字的合同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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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断.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二)调解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一)协商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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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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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查合同内容:在签订合同前,当事人应当认真审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或劳务等的描述、质量标准、价款及支付方式、工期、违约责任等事项,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工程、项目或劳务等的具体内容、质量标准、价款及支付方式、工期、违约责任等事项,在采用其他形式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当谨慎处理证据材料的保存和留存工作,确保在发生争议时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3、其他形式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外,承包合同的订立还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如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以及意向书、备忘录等书面文件形式。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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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工程的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有:和解或调解,发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或者通过第三者进行调解,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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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四)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2、担保的从属性担保债权(物权)属于从属权利,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其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①移转上的附从性②范围、强度上的从属性③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的,担保关系随之消灭。但是该原则有所例外。⑦诉讼上的从属性某一主债权有担保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的,担保人同主债务人一并成为共同被告。那么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哪些?担保的从属性表现在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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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的《施工合同条件》则取消了工程师在解决工程索赔争议中的职能,采用争议裁决委员会(DisputeAdjudicationBoard,简称DAB)取而代之,也就是说,如果业主与承包商对工程索赔出现争议,该争议应首先提交DAB解决,作为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条件,1FIDIC新合同条件对索赔程序及其争议解决方式的改进尽管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出版的合同条件,特别是《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国际上得到业主(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和政府)的广泛采用,但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并非无懈可击,其合同条件也在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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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院认为,因B公司未提供该传真的原件,无法证明该传真是A公司发送的,加之B公司也无补强证据对传真件的真实性加以佐证,因此该传真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传真件合同在签署时当事人未亲自在场,缺乏证明力传真合同是通过网上传输加盖印章的,因此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均不在场,该合同也不具有与原件合同相同的证明力,在收到索赔单传真件之后,B公司未再向A公司主张原件,同样都是合同,传真件只是与原件的形式存在不同,那法律效力一样吗。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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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提供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很多企业喜欢用传真方式签订各类合同,但是,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存在一些特殊的法律风险,最近看到的一起案件,就是因为使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从而造成败诉,因此,应当引起企业的注意。如有对账单,即使将来起诉也会比较顺利,避免提供送货单等证明欠款金额的证据,降低诉讼风险,提供诉讼效率。那么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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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EPC工程合同付款方式是一种将工程建设过程划分为不同的阶段,并按照相应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项的合同付款方式,相比于其他付款方式,EPC工程合同付款方式具有以下优势:明确的工程建设进度该付款方式通常会将工程划分为不同的阶段,并要求承包商在每个阶段完成工作后,其业主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付款,通常,该付款方式会将工程划分为开工前、承包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进展阶段、竣工验收等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固定的支付比例和期限。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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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购销合同中的结算方式包括:现金、支票、汇票、托收承付,购销合同,是指一方将货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对方,对方支付价款的协议,购销合同结算方式有:现金、支票、汇票、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法律分析:合同有以下结算方式:现金、支票、汇票、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合同有以下结算方式:现金、支票、汇票、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买卖合同结算方式怎么规定的结算方式:现金、支票、汇票、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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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法律允许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其实不然,签字盖章只是表明合同成立,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那么在传真合同上签字盖章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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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遇到装修合同违约的问题,业主可以采取协商、发送书面通知、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 装修合同违约的类型装修合同违约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工期延误:装修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装修工程,导致业主无法按时入住或使用,装修合同违约是装修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它可能会导致业主的装修计划受到影响,甚至会造成经济损失,结语:装修合同违约是装修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它可能会给业主带来经济损失和时间浪费。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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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5、法律分析: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有当事人协商、第三方调解、仲裁、诉讼等,5、法律分析: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有当事人协商、第三方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分析: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诉讼外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4、法律分析: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诉讼外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4、法律分析: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诉讼外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是1、法律分析: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诉讼外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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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 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