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交付之前能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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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民法典》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那么2022年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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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86万元购买62.62平方米房屋 经过双方及中介公司多次磋商,参照相同区域的房屋价格,裴女士与刘先生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刘先生将安贞里建筑面积为62.62平方米的住房以8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裴女士;裴女士向刘先生支付了10000元定金;双方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刘先生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双方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要求刘先生继续履行合同,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因此,刘先生与裴女士所订的合同,是属于对房屋建筑面积错误认识基础上签订的,应属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那么房屋买卖合同可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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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重大误解申请撤销合同需符合的条件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例如,把文物复制品误认为是真品,把劣品误认为是优等品,这些将可能导致当事人合同目的的落空,给当事人带来较大损失,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那么重大误解合同怎么申请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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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杨某某是璧山县丁家镇至广普镇公路边的一饮食店店主。后经丁家镇政府调解未果,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元。为此,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赠与合同成立,要求被告立即给付红旗轿车。况且被告并未将自己的红旗车交付给原告,也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11月8日当庭判决: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那么杨某某诉李某某应按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给付打赌所得车辆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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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关于男方支付彩礼的性质,一般认为是合同法上的赠与行为,但该赠与若此后二者未达成婚姻则赠与撤销,即给付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理由如下:1彩礼的交付与受领行为不成立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行为。《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与《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南辕北辙。那么彩礼婚前交付不成立赠与附条件是否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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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赠与合同的撤销以及撤销的条件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如果赠与的财产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那么赠与合同的撤销以及撤销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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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那么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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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此,不能仅仅根据债权发生的时间先后而行使撤销权。尤其需要指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不在于保障债务人是否能够交付特定物。那么合同撤销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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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般而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但也存在例外的情形。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之前不能撤销赠与。那么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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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例如,乙向甲购买房屋一套,甲与乙双方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且乙已向甲支付价金,甲向乙交付房屋且已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来,甲与乙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权利人之物权如何救济?而所有权的转移有事实上的转移。即物权变动仅凭当事人的债权合意即可完成。该法典第938条规定:“正式接受的赠与,经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即告完成;赠与物的所有权即转归受赠人。无需其他的交付手续。那么合同无效或撤销与物权之救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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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法律主观:解除合同可以追究违约责任,对于解除合同时存在一方违约的,就是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法责任的,具体标准可以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的,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来要求赔偿损失,对方当事人存在欺诈、胁迫手段的,受欺诈、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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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民法意见》第69条的规定,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根据《民法意见》第72条的规定,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那么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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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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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要求采取降价和修补办法予以补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给予非违约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权利,实际上使他获得修补瑕疵的机会,从而避免合同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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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已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除以下8种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合同信息:(一)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信息录入错误,需要更正合同信息的;(二)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中登记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合同买受人信息的;(三)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某方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需要解除合同的;(四)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需解除合同的。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哪些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可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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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夫妻结婚后没有夫妻生活,可以撤销婚姻吗?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