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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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书遗嘱成立所需条件如下:自书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受胁迫或欺骗;自书遗嘱的内容是合法合规的;自书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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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需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需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内容:相对方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而请求方无过错,此为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只有当夫妻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双方离婚的,才需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予支持。此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三种不同情况: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那么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需具备哪些构成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2.1160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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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要件具体包括:1、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2、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3、有公司名称、住所;4、成立的其他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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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陈宗琼律师
自书遗嘱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内容:自书遗嘱成立的要件是什么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由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不能由他人代写也不能打印。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照自书遗嘱对待。遗嘱的有效要件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遗嘱能力。原则上应该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那么自书遗嘱成立的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10485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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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的特殊成立要件主要包括:1、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2、如果当事人未采用特定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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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离婚损害赔偿成立的实体要件是什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婚外恋”离婚损害赔偿成立的实体要件是什么
内容:(一)“婚外恋”离婚损害赔偿成立的实体要件。但修正后的《婚姻法》第46条则规定:“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可见,“婚外恋”离婚损害赔偿应仅限于“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之下。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来看,我国的立法者还是支持离婚损害赔偿侵权责任说这一观点的。此外,如果说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违约责任的话,那么只要违约方在承担了违约责任后,其就可随意解除婚姻这一特殊合同,并且将无需再承担其他任何的法律责任。所以说婚外恋的离婚损害赔偿应是一种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那么“婚外恋”离婚损害赔偿成立的实体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11918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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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车辆挂靠合同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1、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2、有两方以上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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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是谁以及成立要件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是谁以及成立要件
内容: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时,被保险人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部分权利。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但各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的对象均有所限制。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仍享有代位求偿权,如果是被保险人本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那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是谁以及成立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09244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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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债清偿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新债清偿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内容:上期我们说道债务人赖账怎么解决,怎样整理要账证据,这期小编带大家了解新债清偿的成立要件有哪些。新债清偿系合同行为,须由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契约,始能成立。司法实践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以物品或劳务抵还金钱债务。所谓新债清偿,亦称间接给付或新债抵旧或为清偿之给付,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由债务人负担新的债务以履行原有的债务,在新债务未履行之前,旧债务并不消灭,当新债务履行后,旧债务同时消灭。那么新债清偿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2.09239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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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应当包括:犯罪主体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各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以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共同犯罪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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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性质是什么以及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代位求偿权性质是什么以及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内容:《保险法》第60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1、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那么代位求偿权性质是什么以及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2.09827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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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应具备哪些条件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应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由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同属侵权损害赔偿,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也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有损害后果,即因人格权益等有关民事权益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肉体痛苦;2、有违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权益的侵权事实;3、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侵权人主观上有故意和过失。故韩某的行为不符合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二“有违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权益的事实”存在。因此,袁某援引该条要求韩某进行精神损失赔偿,从法律与事实上均无据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那么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应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13734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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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要件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要件
内容: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要件:一、当事人双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权利以及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财产也不得列入约定的范围。规避法律的约定应认定为自始无效。那么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11558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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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物品交付为物品租赁合同的成立要件,双方对此要件提前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即可。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以签字或盖章为成立要件,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生效或符合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时合同成立生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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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成立的要件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善意取得制度成立的要件
内容:受让人在接受财产时不知,也不可能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时才为“善意”,否则为恶意,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受让人取得占有的动产须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合法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2、关于善意取得的效力,善意取得一旦成立,善意受让人即时取得财产所有权,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并请求权一并丧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赃物与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那么善意取得制度成立的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4.29826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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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意定监护的成立要件
许瑞林律师
民法典意定监护的成立要件
内容:即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因委托发生移转,委托监护人只承担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其在尽到监护之责而无过错时,被监护人之行为如依法律仍须由监护人负责时,则由法定监护人承担。那么民法典意定监护的成立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11728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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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行为有下列成立条件:1、主体必须是法定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赋予行政职能的主体;2、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3、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4、主体实施的行为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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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内容: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按份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1、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在按份之债中,可能是按份债权,也可能是按份债务,还可能既存在按份债权,又存在按份债务。在特殊情况下,因债的移转,如债权一部让与、债务一部承担,也可以发生按份之债。不可分的给付,不能成立按份之债。按份之债的成立,通常是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
杨一凡律师2022.03.30199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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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代位权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内容: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那么代位权成立要件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09126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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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追偿权成立要件以及求偿权问题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保证人追偿权成立要件以及求偿权问题
内容:保证人追偿权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要债务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行使追偿权。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只应就其保证责任份额向债务人行使求偿权。那么保证人追偿权成立要件以及求偿权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09362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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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财产制的成立应具备什么要件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约定财产制的成立应具备什么要件
内容: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的对称。是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婚前以及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问题进行约定,并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关于约定财产制的成立应具备什么要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1196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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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需要哪些要件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需要哪些要件
内容: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要件:一、当事人双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权利以及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财产也不得列入约定的范围。规避法律的约定应认定为自始无效。那么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需要哪些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11680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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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宋官骐|元甲律所 8评论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王熙 686评论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郭铭芝 415评论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王熙 461评论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王熙 242评论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郭铭芝 946评论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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