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性质是什么以及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导读:
《保险法》第60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1、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那么代位求偿权性质是什么以及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法》第60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1、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关于代位求偿权性质是什么以及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常用名词。是指保险人在将保险赔款偿付被保险人时,被保险人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某些权利,此种权利仅限于财产保险,那么代位求偿权性质是什么以及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呢?对于这些问题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1、赔偿请求权说
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2、债权拟制转移说
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3、债权移转说
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
该说如今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我国《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法》第60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
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2、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