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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得趁热 申请别超60天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劳动仲裁得趁热 申请别超60天
内容:与单位达成补偿协议 两年后再提补缴社保 仲裁起诉均被驳———基本案情胡某1990年参加工作,1993年与单位领导闹翻,从此再未到单位上班,单位也没再给胡某开支。去年12月28日,胡某突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及社会福利待遇等。劳动仲裁委员会于当日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胡某将单位诉至法院。本案中,胡某与单位于2004年10月6日达成协议,且协议已于当日履行完毕,而胡某却于2006年12月28日才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显然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诉期限,故法院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那么劳动仲裁得趁热 申请别超60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1.07504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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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下列法定情形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未订立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或者仲裁庭的组成违法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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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再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再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内容:劳动部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196号)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决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再次向作出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规定,按监督程序继续进行处理".来源:http://www.lawtime.cn/info/laodong/laodongzhongcai/那么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再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1.07436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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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问题的通知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问题的通知
内容:但据反映,部分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在不接受当事人申诉,或决定不予受理却不出具仲裁文书以及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不规范等现象,影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不良影响。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如劳动争议案件情况复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法在7日内查清情况作出决定的,应当立案受理,经审理查明确不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应裁定驳回申诉人的申请。那么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问题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1.07393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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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调解书反悔怎么办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劳动仲裁调解书反悔怎么办
内容:劳动仲裁调解书签订以后,只要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那么劳动仲裁调解书反悔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1.071028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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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当事人要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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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仲裁时效的劳动纠纷劳动仲裁机关不予受理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超过仲裁时效的劳动纠纷劳动仲裁机关不予受理
内容: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均可提起仲裁申请。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为期一年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为期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那么超过仲裁时效的劳动纠纷劳动仲裁机关不予受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1.07711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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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可以增加诉求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劳动仲裁可以增加诉求吗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那么劳动仲裁可以增加诉求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1.06603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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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友情提醒 劳动维权当心“过期失效”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友情提醒 劳动维权当心“过期失效”
内容: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里的“应当”是指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因为时效是进入劳动仲裁审理的前提条件。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对时效作了相关的特殊调整,除此外超过60天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仲裁委不予受理。法院同样会以劳动法规定的申诉时效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友情提醒。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1.07490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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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不予受理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不予受理
内容:但也有少数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工作中存在不接受当事人申诉的情况,有的对当事人申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后,不出具仲裁文书,有的出具仲裁文书不规范等,致使部分劳动争议当事人投诉无门,影响了劳动争议仲裁与法院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监督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案件受理程序,杜绝不符合规定现象的发生。那么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不予受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1.07157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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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五款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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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超过时效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劳动仲裁超过时效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内容:劳动仲裁超过时效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中原区法院 李萌萌、郑艳霞 日前,一起因劳动合同引起的工伤待遇案件在中原区法院审结,只因原告陈领娣在申请仲裁中超过了时效,被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02年9月16日20时30分,原告陈领娣在被告郑州豫欣纺织有限公司细纱车间工作时致使其右足第一趾骨折。那么劳动仲裁超过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1.07372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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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你具体想咨询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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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友情提醒 劳动维权当心“过期失效”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友情提醒 劳动维权当心“过期失效”
内容: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里的“应当”是指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因为时效是进入劳动仲裁审理的前提条件。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对时效作了相关的特殊调整,除此外超过60天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仲裁委不予受理。法院同样会以劳动法规定的申诉时效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page]在此,仲裁委员会提醒劳动者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时,不要忽视你的申诉时效,如要询问相关内容,请拨打1233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友情提醒。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1.07830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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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要退回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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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实务座谈会纪要
陈宗琼律师
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实务座谈会纪要
内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二倍工资或未休年假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裁员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法定程序,劳动者主张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劳动仲裁机构认为案件不属于“一裁终局”,当事人向基层法院起诉后,基层法院认为属于“一裁终局”的,基层法院应对该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不得以案件属于“一裁终局”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那么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实务座谈会纪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1.0769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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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法院不予执行且驳回的,当事人可以询问理由,要求法院及时受理并予以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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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风险提示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劳动争议仲裁风险提示
内容:申诉书中的请求事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其补充修改;拒绝修改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案件经查明有上述情况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不符合要求的申诉。申请减缓免仲裁费用的必须符合政策规定并书面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预缴或者在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未预缴的,按自动撤诉处理。那么劳动争议仲裁风险提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1.07107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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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不予受理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不予受理
内容:但也有少数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工作中存在不接受当事人申诉的情况,有的对当事人申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后,不出具仲裁文书,有的出具仲裁文书不规范等,致使部分劳动争议当事人投诉无门,影响了劳动争议仲裁与法院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监督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案件受理程序,杜绝不符合规定现象的发生。那么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不予受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1.07621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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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内容: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劳仲字()第号: 年月日你(单位)送来的申诉书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 特此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年月 日说明1.本通知书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不予受理的案件,通知申诉人时填用的格式文书。那么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1.07662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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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他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内容:冯先生对上述说法及扣发工资的行为不予认可。冯先生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新海航公司向其支付2006年5月工资1500元及经济补偿金625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冯先生与新海航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冯先生按时向新海航公司提供劳动,新海航公司按月向冯先生支付工资,足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院判决北京新海航市政工程公司向冯先生支付工资1500元,并驳回了冯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据此,冯先生要求新海航公司支付工资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其申诉并未超过《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故法院予以支持。那么他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1.07785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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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做道路施工项目,随后两人退股,完工后甲方一直未支付当事人工程尾款。通过天用律师申请仲裁,裁决对方支付当事人工程款869万元,同时对方承担了我方的保全费、律师费、80%仲裁费,帮助当事人获得了最大权益。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133评论 -
对于被上诉人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八个字真的太让人开心了; 现在开始期待下一个作为上诉人方的案件取得“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的结果
拖欠工程款怎么起诉 328评论 -
本案中,被告与被继承人属于再婚夫妻,继承案件中,被告提出追加其再婚前所生育的女儿作为本案继承人参与分割遗产。经查,其女儿在被告再婚时已成年,并未与被继承人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法院予以驳回被告该项请求。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
周春花 930评论 -
在工地干工程过程中,自己突发疾病而亡,雇主有赔偿责任吗?本案一审和二审法院驳回了逝者家属的赔偿请求,案涉细节需要专业律师处理,才能获得专业的结果。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192评论 -
收到一份来自不易的判决,案件经历了谈判调解、鉴定退卷、一审、二审,不仅支持了委托人全部诉讼请求,驳回了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建设工程一定要找最专业的团队才能让你后顾无忧
王熙 11评论 -
物业公司被诉,元甲律所凭借专业能力与丰富经验,业主的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我方胜诉!挽回了物业公司的损失,获得口碑与锦旗!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147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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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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