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得趁热 申请别超60天
导读:
与单位达成补偿协议 两年后再提补缴社保 仲裁起诉均被驳———基本案情胡某1990年参加工作,1993年与单位领导闹翻,从此再未到单位上班,单位也没再给胡某开支。去年12月28日,胡某突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及社会福利待遇等。劳动仲裁委员会于当日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胡某将单位诉至法院。本案中,胡某与单位于2004年10月6日达成协议,且协议已于当日履行完毕,而胡某却于2006年12月28日才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显然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诉期限,故法院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那么劳动仲裁得趁热 申请别超60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与单位达成补偿协议 两年后再提补缴社保 仲裁起诉均被驳———基本案情胡某1990年参加工作,1993年与单位领导闹翻,从此再未到单位上班,单位也没再给胡某开支。去年12月28日,胡某突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及社会福利待遇等。劳动仲裁委员会于当日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胡某将单位诉至法院。本案中,胡某与单位于2004年10月6日达成协议,且协议已于当日履行完毕,而胡某却于2006年12月28日才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显然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诉期限,故法院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关于劳动仲裁得趁热 申请别超60天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与单位达成补偿协议 两年后再提补缴社保 仲裁起诉均被驳———
基本案情
胡某1990年参加工作,1993年与单位领导闹翻,从此再未到单位上班,单位也没再给胡某开支。
由于胡某的档案关系一直在单位,故2004年6月10日单位与胡某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将胡某的档案转至朝阳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单位一次性补偿胡某3万元,今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该协议当日履行完毕。
去年12月28日,胡某突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及社会福利待遇等。劳动仲裁委员会于当日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胡某将单位诉至法院。
朝阳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张淑清法官: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本案中,胡某与单位于2004年10月6日达成协议,且协议已于当日履行完毕,而胡某却于2006年12月28日才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显然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诉期限,故法院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