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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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定金条款可以约定吗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购销合同定金条款可以约定吗
内容:定金条款是当事人为担保主合同的履行的合同中的一部分,合同无效时,定金条款无效。但是定金另有规定的,定金条款的效力依其约定可以独立于合同而存在。定金的给付时间既可以在主合同正式订立,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定金的作用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一般就约束双方当事人按时签订正式合同;而在合同订立后的定金主要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进入合同的实质履行阶段。那么购销合同定金条款可以约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1.01183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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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定金怎么返还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购销合同定金怎么返还
内容:如果经过协商,对方同意解除合同,买房人也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所以,定金一定是不能退还的。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手写的合同定金收据有法律效力。那么购销合同定金怎么返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1.01105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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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购销合同没有履行管理人怎么办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购销合同没有履行管理人怎么办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那么民法典购销合同没有履行管理人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3.02942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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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怎么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
内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那么怎么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1.12.311065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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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
内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那么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1.12.31362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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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到期可以逾期多久失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购销合同到期可以逾期多久失效
内容:1、逾期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如果合同相对人逾期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相对人没有办法在特定时间内实现自己的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按照约定或者按照实际损失的状况承担违约责任。那么购销合同到期可以逾期多久失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3.02440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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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定金条款是怎样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购销合同定金条款是怎样
内容:尽管有关部门制订的购房契约中有定金条款,但并不具有强制性,它只是指导性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并不是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都要适用定金罚则。应该是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如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的违约行为造成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后果等。行为人之间签定合同草率,合同条款不齐备,随意性较大。那么购销合同定金条款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1.011039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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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复印件是否生效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购销合同复印件是否生效
内容:除非合同签订双方再复印件上重新签字并注明“经双方协商该复印件经双方签字后与原件享受等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那么购销合同复印件是否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3.02831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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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买卖合同纠纷(销售合同纠纷案由)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购销买卖合同纠纷(销售合同纠纷案由)
内容:(二)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范 对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民诉法 意见》第19条规定, 购销合同 (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一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关于审理 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相关 证据 ,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崔玉君律师2023.03.069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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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的确认规则
许瑞林律师
合同履行地的确认规则
内容: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以买卖合同为例,96年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也强调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或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可以变更约定,并明确了虽有约定但未实际履行的,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那么合同履行地的确认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1.12.31643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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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内容: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 合同履行 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赵金保律师2023.02.28450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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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17岁未成年被传媒娱乐公司签合同培训了五天并承诺培训期间一天50元后面被公司经理劝退说20号发放培训期间工资结果到了20号被各种理由拖延我去公司拿工资反被该公司起诉说是我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这犯法嘛答律师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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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
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规定,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要分三种情况处理: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那么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1.12.31273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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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定金条款是什么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购销合同定金条款是什么
内容:定金合同成立是定金合同生效的前提,也是其必备要件之一。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时生效。定金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定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定金给付义务。但是定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定金合同的效力依其约定可以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那么购销合同定金条款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1.01382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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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购销合同有效期是多久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产品购销合同有效期是多久
内容:不过要是因为购销合同产生了纠纷,而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则此时就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一般法律对于特定合同在合同没有规定有效期时会有明文规定,此时按法律规定便可。可见,如果产品购销民法典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期限的,应当依据惯例来确定有效时间。
于海明律师2022.03.24675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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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履行地该如何确定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购销合同履行地该如何确定
内容:购销合同是指销售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购货方,购货方(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购销合同其实就是买卖合同,只是称谓不同而已。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page](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那么购销合同履行地该如何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1.12.31707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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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582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58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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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林艳英 595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629评论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127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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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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