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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租赁合同约定放弃优先购买权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能否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租赁合同约定放弃优先购买权
内容:《 民法典 》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法律主观: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李楠楠律师2023.12.12659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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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出资购买的福利房父母死后如何继承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儿子出资购买的福利房父母死后如何继承
内容:母亲名下福利房由小儿子出资购买,其它子女有继承权吗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如果在父母生前已经将房产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的话,这个房屋的所有权就已经被转移到这个指定的子女下面,而其他的子女是没有权利享有的,3、如果父亲将单位的福利房过户到本人的名下,那么就属于遗产的范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如果没有买下福利房的产权,那么单位的福利房就无法作为遗产被继承,本案中,即使父母没有遗嘱,房屋也应当由子女继承,父母的兄弟姐妹无继承权。
段建国律师2023.11.27292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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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份购买股权,发行股份购买股权需要多久完成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发行股份购买股权,发行股份购买股权需要多久完成
内容:那么,一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多久呢,根据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备忘录》规定,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时间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相关方筹划控制权转让和募集资金不涉及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的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其实,停牌的原因也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多久息息相关,具体体现为以下三点:1、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公布时,如公布年报、中期业绩报告,召开股东会,增资扩股,公布分配方案,重大收购兼并,投资以及股权变动等。
崔玉君律师2023.11.23725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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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占有无因管理遗失物怎么办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善意占有无因管理遗失物怎么办
内容:善意占有无因管理遗失物怎么办这个需要还给遗失物的主人,否则会构成不当得利。主观上,若想找失主归还,则为有权占有,占有的权源为无因管理之法定债权。此法定债权并非请求本人为给付,而是作为占有的根据,是债保持力的体现。其次,主观上,若不想归还,变为侵占,为无权占有中的恶意占有。拾得遗失物,只有得出拾得人占有了遗失物的这一个客观的事实状态。二者之间不能直接等同。那么善意占有无因管理遗失物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06128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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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内容: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319条的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该规定表明,持票人处于恶意取得以欺诈、偷盗而来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持票人出于善意的,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该规定仅仅适用于票据等这类财产性质比较特殊的物品,没有发展为一般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盗赃物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只是在《民法典》的312条规定了与盗赃物同性质的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那么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06712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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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子一方卖的能善意取得吗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夫妻房子一方卖的能善意取得吗
内容:夫妻房子一方卖的能善意取得吗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实际上,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的合同,是完全有效的。因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夫妻房子一方卖的能善意取得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11324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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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他人财物不当得利案例(侵占他人财物构成不当得利吗)
陈宗琼律师
出售他人财物不当得利案例(侵占他人财物构成不当得利吗)
内容:不同情况的不当得利的返还财物的规定: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2、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陈宗琼律师2024.01.03275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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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有哪些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确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有哪些
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若没有善意取得制度维持现成的财产占有关系则任何一个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民事主体在购买财产或取得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时都需要对财产的来源情况进行详尽确实的调查以排除转让人无权处分的可能或者在购得财产后还要时时提防会有人行使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一方面这势必大大增加交易成本滞缓交易进程影响社会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在很多情况下也不可能从而阻碍社会交易流转的正常进行。物之脱离原权利人流转至善意第三人从某种程度上讲该物对第三人的边际效用更大有利于整个社会福利程度的提高。善意取得制度恰好衡平了原权利人和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信守了公平的观念。那么确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1.24256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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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内容:案情简介1997年2至3月间王某与刘某相识后逐渐发展成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双方商议各自离婚再结婚。1997年8月刘某与前夫离婚同月王某出资10万元为刘某购买往宅一套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并由刘一直居住。1998年3至4月王某又向刘某提供现金5万元和价值3万元的空调同年4月21日刘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上书“假如我嫁给别人我将把购房款10万元现金5万元空调款3万元计人民币18万元归还给王某。那么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0279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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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争房屋是否为A与B的婚后共同财产?C向B买得系争房屋是否为善意第三人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系争房屋是否为A与B的婚后共同财产?C向B买得系争房屋是否为善意第三人
内容:2010年6月17日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被登记在B一人名下。2010年9月21日B、C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C购买系争房屋,转让价款为550,000元。各方观点A诉称,2006年2月6日A与B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5月18日共同购买了系争房屋。2010年8月9日A向法院提出要求与B离婚的诉讼,2010年10月11日该院判决不予离婚,双方没有上诉。上述房屋系A和B的婚后共同财产,B未经A同意擅自转让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那么系争房屋是否为A与B的婚后共同财产?C向B买得系争房屋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11313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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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有什么区别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有什么区别
内容: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有什么区别所谓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无处分权的动产合法占有人将该动产处分给善意第三人时,受让人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另外,盗窃物、遗失物由拍卖市场、其他公开交易市场等依善意方式购买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怀着善意、即不知情,时效取得中的取得人原则上应为善意。善意取得是基于善意第三人占有财产的事实,重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时效取得则是因为原权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因为法律亦不必再对其加以保护,则重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那么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0615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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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有边界的
许瑞林律师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有边界的
内容:都是租赁惹的祸——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有边界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须严格依法行使。这些条件主要是:承租人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不完全等同于“同等价格”;优先购买权仅及于承租人的租赁范围,部分承租人并不当然具有对整栋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有期限的,即十五天内,过期作废;承租人不能要求出租人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其拟出卖信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还须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约束。另外,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诉讼请求的选择也极为重要。法律设立出租人通知的义务,其意义在于确保承租人的知情权。那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有边界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1.12.24209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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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购买过期商品索赔属于敲诈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故意购买过期商品索赔属于敲诈吗
内容:在现代社会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日益重视,而其中一个热门话题就是故意购买过期商品后索赔的行为是否属于敲诈,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过期等质量问题,索赔是其合法的权利,而不构成敲诈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故意购买过期商品并索赔是否构成敲诈行为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故意购买过期商品索赔是否属于敲诈,这是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综上所述,故意购买过期商品索赔是否属于敲诈,需要综合法律、道德和实际情况来判断,从道德角度来看,故意购买过期商品后索赔是否属于敲诈也存在争议。
周春花律师2023.10.071436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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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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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能否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内容:法律主观: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承租人当然可以选择放弃优先购买权,当出租人告知出卖房屋的事实后,承租人明确表示不予购买,租赁合同未到期,租户是否需要写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书,若租户放弃优先购买权,认可根据 租赁合同 继续居住,具体搬离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或双方协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
王学瑞律师2023.11.09445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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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盗窃车辆怎么处理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购买盗窃车辆怎么处理
内容:购买盗窃车辆怎么处理对于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明知车辆为盗窃车辆的处理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明知是赃车而购买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公安人员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牌证或者为其取得机动车牌证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处罚。那么购买盗窃车辆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1.26635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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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超出其年龄智力程度购买游戏点卡,监护人可依法追回充值款!
财产分割律师 404评论 -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1999年购买宅基地,2017年遇到拆迁分配2套房,卖方自2014年反悔持续起诉,持续了十年的战争终于画上了句号👏👏👏客户说:我们是他全家的救命恩人🎁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832评论 -
再婚家庭的3个子女遗产继承纠纷,对于房产购买出资、遗嘱真实性等问题,三人各执一词。元甲律师梳理案件关键点,寻求有力证据,帮助当事人获得了北京朝阳区的房产,获得当事人的赞誉与口碑!
财产分割律师 990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62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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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离婚多争财产,男方与其父母联合,恶意串通起诉女方,称购买房屋款项为借贷行为,经过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举证质证,为女方全力争取,法院驳回了对方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后续的离婚纠纷再次委托元甲,最终和解离婚,获得200万房屋折价款、京牌车辆以及相关存款。因为相信元甲的专业与口碑,两个案件均获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用我千方百计,解您千愁万绪!
元甲婚姻家事 230评论 -
当事人为父亲购买保险后,保险公司却以借口拒绝理赔。天用律师以谈判调解的方式解决了保险理赔难题,帮助当事人拿到12万元保险费。一份和解协议,安慰了当事人的孝心;一面锦旗的到来,温暖了大雪纷飞的北京!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12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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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的3个子女遗产继承纠纷,对于房产购买出资、遗嘱真实性等问题,三人各执一词。元甲律师梳理案件关键点,寻求有力证据,帮助当事人获得了北京朝阳区的房产,获得当事人的赞誉与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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