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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有什么法律后果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有什么法律后果
内容:3、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有什么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071051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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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构成刑事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构成刑事
内容:法律主观:刑法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任冰峰律师2023.12.14788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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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双方是否涉及虚假诉讼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双方是否涉及虚假诉讼
内容:一、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双方是否涉及虚假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那么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双方是否涉及虚假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07678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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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如何处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
内容:如何处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是违法的,严重的触犯了《刑法》,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虚假诉讼不仅严重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形象。涉及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一般表现为:一原被告之间的欺诈行为;二原、被告串通的意在非法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欺诈行为,即原、被告双方对借据无异议的“手拉手”诉讼。所以,民事虚假诉讼行为造成的危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应当以犯罪论处,追究刑事责任。不少民间借贷案件证据方面都较为薄弱。更为重要的是薄弱单一的证据可能导致出现虚假诉讼。那么如何处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2.07384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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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虚构夫妻共同债务到法院起诉,虚假诉讼会如何处罚?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男方虚构夫妻共同债务到法院起诉,虚假诉讼会如何处罚?
内容:李某和刘某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双方共同偿还。然而李某利用伪造欠条和劳务协议,非法侵害刘某的合法权益,刘某不用承担这笔虚假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8年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可能为了逃避债务,或者洗钱而提起虚假诉讼。那么男方虚构夫妻共同债务到法院起诉,虚假诉讼会如何处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1.12.17482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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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后发现虚假诉讼,法院判决后可以报案虚假诉讼?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法院判决后发现虚假诉讼,法院判决后可以报案虚假诉讼?
内容:虚假诉讼,如果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法院判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已判决后发现原告虚假诉讼,可以去公安局报案,法律主观:被告发现原告虚假诉讼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发现有严重情节的可以直接报警处理,3、法院判决后可以报案虚假诉讼,受害人具体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由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法院判决后可以报案虚假诉讼1、法院已判决后发现原告虚假诉讼,可以去公安局报案。
刘晓红律师2023.12.25529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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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破离婚诉讼中出现的虚假债务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如何识破离婚诉讼中出现的虚假债务
内容:2如何识破离婚诉讼中出现的虚假债务?告知举债一方当事人如提供虚假债务后的法律后果要求其陈述举债的原因与过程通过详细的记录细致辨别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并不断的与债权人的陈述进行比较如果与债权人的陈述发生重大分歧应要求当事人予以解释如不能作出明确解释就不能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进行法律释明引导另一方当事人积极寻找证据证实债务存在的不合理性如对家庭收入与支出的详细梳理可以发现民间借贷债务不存在的可能性或者引导当事人举证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举债一方并未用于家庭支出而是用于个人挥霍。那么如何识破离婚诉讼中出现的虚假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1.31557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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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的恶意诉讼认定(民事虚假诉讼的认定)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事上的恶意诉讼认定(民事虚假诉讼的认定)
内容: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法律主观:恶意诉讼的认定如下:(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ldquo,(1)恶意诉讼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但为了实现自己不正当的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目的,而提起的诉讼行为。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4.01.10733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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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虚假债务如何认定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诉讼中的虚假债务如何认定
内容:通过这两个方面的查证不仅可以查明债务是否虚假而且在债务真实的情况下还可以查明所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次严格贯彻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为证人的债权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官要完整地告诉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不如实作证的法律后果。当然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上述问题的不同回答并不能必然得出债务就是虚假债务。因此离婚诉讼中单方提出的高额债务尤其值得审判人员注意对数额不大的债务并不能实现虚假债务的目的可采性更强一些。就离婚夫妻间的债权债务有书面形式和证言形式之分对固定债权债务的效力而言书面形式要优于证言形式。那么离婚诉讼中的虚假债务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02673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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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怎么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怎么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内容:什么是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怎么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1、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那么什么是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怎么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07303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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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虚假债务的种类包括哪些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诉讼中虚假债务的种类包括哪些
内容:当事人一方在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依法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同样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虚假债务由于时间上的局限性来不及经过精心策划和实施虚假债务的不合常理之处更容易被发现和识破法院在认定时有更多的主动权。第三方介入型虚假债务是指虚构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方串通共同虚构债务。第三方之所以介入虚构债务的法律关系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无第三方介入型虚假债务指的是虚假债务的形成完全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自行虚构自行主张和自行举证虽然虚构的债务涉及第三方的利益但所谓的“第三方”并不出面法院认定这类案件时无需考虑第三方相对比较容易认定。那么离婚诉讼中虚假债务的种类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02394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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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借条虚假诉讼怎么处罚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伪造借条虚假诉讼怎么处罚
内容:伪造借条虚假诉讼怎么处罚伪造借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案情简介]11月21日,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假诉讼诈骗案,一审判处三名被告人陈*妹、王小甲、王老传一年零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陈*妹凭此借条以王老传的名义于2013年3月将王某起诉至天台法院,导致天台法院判决王某归还王老传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等。[法律解读]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妹、王小甲、王老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那么伪造借条虚假诉讼怎么处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2.07897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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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内容: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纳了合理怀疑加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那么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07490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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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的,你有履行能力。即使你每月能赚1万元,但如果你能够拿出一定数量的钱来还债,那么就能认定你有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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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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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54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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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官司赢了,被执行人仍不还钱,怎么办?丁女士与王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进入四十不惑年龄的王某,近年间却不务正业,养成了游手好闲、沉迷赌博的恶习。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语下,丁女士头脑一热,以自身征信为王某办理了贷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导丁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存款等多种方式将贷款转入王某指定的账户。 上述操作一气呵成,等丁女士冷静下来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骗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时进行补救措施,她强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额730000元,逾期月息为 1.2%,且承诺完全由王某承担所有贷款费用并按银行分期要求偿还贷款。 虽然手里握着欠条,丁女士仍然没有能够高枕无忧!借款到期后,王某随即开始拖延还款,丁女士多次催讨,王某未全额还款,仅偿还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诺给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贷款报酬费也未支付。 因王某严重违约的不诚信行为,丁女士面临着巨额还贷压力,经济上与心理上均遭受重创。丁女士为了尽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询委托。 天用律师指导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证据并积极准备诉讼资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王某分期进行偿还丁女士 67万元、贷款委托费 3 万元、律师费 11万元、保全担保费 1000 元。 官司赢了,本以为王某会乖乖还款,万万没想到双方达成调解书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还款责任,还以种种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审理,天用律师催促法院做了几次与被执行人王某的谈话,让法官亲自见证被执行的言而无信与蔑视法律的威严,为后来的拘留埋下了伏笔! 在一次约定好的谈话中,被执行人又出尔反尔,这下彻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师趁势申请拘留被执行人,得到批准!最终被执行人被拘留15天。 后来经过天用律师和解谈判,被执行人现行每月还款5000元,丁女士对天用律师的尽职尽责非常感动,对此结果也很满意,给天用律所送来了锦旗!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338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615评论 -
新年将至,又成功调解一个继承纠纷案件,阖家欢乐才有年味!侄女与姑姑因北京西城区房产继承产生纠纷,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以诉促调”,促成一家人和平解决矛盾,帮助当事人获得151万元房屋折价款!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指导服务。
张芸 851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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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 234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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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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